律師本色 第99章

作者:雪映红梅

幹了兩年,他跟他姐借了點錢買了一輛貨車,專門往京城的遠郊區縣批發蘑菇。現在那傢伙在京城買了一套樓房,在市裏又買一套兩居室,厲害吧!”李書明笑道。

“窩草,這也行啊!”方軼都聽傻了。

“人家可沒貸款,全款買的,都是辛苦錢。用他的話講,犯不着給銀行打工。”李書明道。

方軼無語了,開始悶頭抽菸,辛苦錢!誰掙的不是辛苦錢啊!

第278章 心可真夠大的!

次日一早,方軼給檢察院打電話瞭解到,丁大山故意傷害案已經移送到市中院了,估計用不了多久就會開庭。

就在方軼查看丁大山的案卷之時,前臺小姑娘給他打來了電話,說是有位女士自稱是李書明介紹來的,找他諮詢法律問題,已經被安排到五號會議室了。

方軼一聽就知道,準時李書明昨天說的那位曾老闆的家人來了。

會議室內,一位四十多歲,打扮入時的女子坐在椅子上,正對着手中的小鏡子補妝,只見她臉上撲着厚厚的粉;眉毛濃黑,走近了會發現那是在肉槓子上用眉筆畫的,一根毛都沒有;嘴脣最是妖豔,紅紅的,跟喝了鮮血似的;最有特點的還是她的身材,如果從後面看簡直是放大版的蘭姐,那體型真是萬裏挑一,就是沒有腰。

方軼走進會議室時,女人仍在對着小鏡子忙着。

“您好,我是方軼。您是?”方軼坐下後問道。

“李書明您認識吧,他是我們家老曾的朋友,是李書明讓我來找您的。他說您是他認識的律師裏做刑事案子最專業的。”女人不緊不慢的收起小鏡子,看向方軼道。

方軼看着女人,暗道:老公都被抓進去了,她怎麼看起來一點都不着急呢,還有功夫描眉畫眼,心可真夠大的!

“您好,曾太太。昨天李總已經跟我提過了,說您今天要過來找我諮詢曾總的案子。”方軼道。

“方律師,您叫我小芳就行,別叫我曾太太,聽着好像七八十歲了似的。”女人道。

小……小芳!村裏有個姑娘叫小芳……,女人一句話讓方軼想起來那首當年紅遍大江南北的歌曲。

“小……,那什麼,您貴姓?我覺得還是叫您女士更好些。畢竟這裏是律所。”方軼實在叫不出小芳這個名字。

“好吧,我姓元,你叫我元芳吧!”女人一臉不情願道。

好嗎!剛走了一個小芳,這回又來了一個元芳,多虧了不是叫李元芳。

“元女士,您能介紹下曾總的案子嗎?”方軼問道。

“其實這事也不怪我們家老曾……”元芳不緊不慢的將事情的經過講述了一遍。

在一個月前,元芳開車去市場接曾學勤回家,結果車開到停車場後,在倒車時把旁邊一個女人開的甲殼蟲給颳了。兩個女人都不是善茬,就在停車場吵吵起來。

正好趕上曾學勤的競爭對手陳志宏經過,陳志宏也是經營水果的,同行是冤家,別看平時兩家關係還可以,其實是面和心不和。

陳志宏請客戶喫飯回來,路過停車場恰好碰見曾學勤的老婆元芳與一女人對罵,瞭解情況後,就說了元芳幾句,結果元芳認爲陳志宏是藉機拉偏架,便對陳志宏破口大罵。罵急了雙方動手撕扯起來。

正在此時,曾學勤跑了過來,見自家媳婦與陳志宏撕扯,便上去揮拳打在了陳志宏的胸口和頭部。隨後曾學勤見陳志宏被打急了眼,撒腿便跑。陳志宏在後緊追,結果追出三四米後倒地人事不省,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曾學勤逃離現場後,於次日被警察抓獲。

經鑑定,陳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受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劇烈邉蛹帮嬀频榷喾N因素影響,誘發冠心病發作,管狀動腦痙攣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元女士,曾總的案子現在到那個階段了?”方軼問道。

“已經到中院了,法院還沒通知什麼時候開庭。方律師,之前我諮詢了幾位律師,也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過,都說我老公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讓我多花點錢,找人打點下,興許能按照最低檔判十年。”元芳道。

“曾總的案子,我沒見到案卷,不過按照您剛纔的說法,陳志宏本來就有冠心病,而且你們不知道他有冠心病。

誘發冠心病發作的因素比較多,曾總打他的那一拳不一定是主因,所以我覺得這案子不是一點機會都沒有,曾總也不一定會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風險也是有的,要等看過案卷後我才能定辯護方案。

您今天來是隻想諮詢下,還是要委託我爲曾總提供辯護?”方軼想了想道。

“李總說您非常擅長刑事辯護,而且有很多成功案例,我們家老曾跟李總是朋友,合作了很多年了,我們信得過李總,自然也信得過您,我想把我們家老曾的案子委託您。

不知道律師費,您怎麼收?”元芳道。

“曾總極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可能無法爲他提供無罪辯護,現在的關鍵是讓曾總在裏面少蹲幾年。所以律師費我收十萬元。”方軼本想多要點,又怕對方覺得自己要的高,不委託,最後一咬牙要了十萬元律師費。

“可以,只要我家老曾被判十年以內,這錢就花得值。咱們能不能分期支付?我先給您兩萬,如果我老公真被判十年以內,我再支付剩下的錢。”元芳討價還價道。

呃……真不愧是做生意的,滿腦子討價還價的事,老公都要蹲大牢了,還有心討論價格,服了!

方軼心中有些不爽,一笑道:“這恐怕不行。我們有規定,刑事案件不能做風險代理。”

之前方軼免費爲方冒媳婦代理刑事案件,就被人抓了小辮子,差點被律協處罰了,喫一塹長一智,他可不想因爲風險代理刑事案件,被人投訴。

“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我希望律師費與我老公的判決結果捆綁在一起。”元芳道。

“這個真沒有,要不您再去其他律所轉轉,問問。我們律所肯定不行。”方軼道。

即便方軼想賺這筆錢,即便雙方達成一致採用風險代理的方法收費,只要委託代理合同一上傳金石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審批系統,這個案子立刻就會被顧老大叫停。方軼也會被處罰。所以方軼肯定不會這麼幹。

“那好吧,十萬就十萬。方律師,我們家老曾全靠你了。”元芳眼神中充滿了期盼。

第279章 不服!

丁大山的故意傷害案終於開庭了。

中院第十一審判庭內,審判長已經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公訴人正在宣讀起訴書。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麼。旁聽席上寥寥數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周龍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兒女婿離婚一事與被害人周龍產生糾紛,被害人周龍翻牆進入丁大山家,隨後其徒手與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內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醫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經鑑定,被害人周龍系因主動脈、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發後報警,於案發現場被民警抓捕,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與辯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屍檢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大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傷被害人周龍,致其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坐在對面的男檢察員道。

這起訴書寫的,一點防衛過當的事沒提,方軼算是明白了,這是想讓丁大山坐穿牢底的節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丁大山問道。

“沒有異議!”丁大山抬頭看了一眼審判長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龍,也就是你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麼?”男檢察員問道。

“他要找我女兒丁婉秋,我告訴他當晚我女兒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後呢?”男檢察員問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門,我不開門,他就翻牆進我家院子。我怕他傷害家人,搶孩子,就去屋裏拿了尖刀。

後來他跳進院子,抓住我脖領子,我們兩個就打起來了。我也不知道怎麼搞的,一刀就紮在了他的前胸上。後來他倒地不起,我打電話報警……”丁大山低着頭將經過講述了一遍。

“審判長,我問完了。”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方軼抬頭道。

好嗎!公訴人對前面的事一概不問,單單揪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段不放,這意圖也太明顯了吧。明顯對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發之前被害人周龍是否到過你家?”方軼問道。

“到過,案發前他一共來了四次,每次來都會大鬧一場,有一次鬧得厲害把我家的門窗玻璃砸了好幾塊,差點傷到人,後來他再來我不敢再讓他進門,並報了警。”丁大山道。

“案發當晚,被害人周龍再次來到你家,你爲什會去拿尖刀?”方軼問道。

“當時已經晚上九點多了,他鬧得厲害,踹的我家大門咚咚響,見我不開門,他就爬牆,坐在牆頭上用牆上的石頭砸我。

當時家裏只有我和我老伴,還有兩個孩子,我怕周龍傷害我家裏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門和爬牆的時候,你是否警告過他?”方軼接着問道。

“警告過,但是他不聽,還罵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看向法官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審判長道。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方軼沒有什麼異議,丁大山也沒有異議。拿刀傷人致人死亡這是事實,沒有什麼好辯護的。方軼將辯護的重點放在了防衛過當上,只有防衛過當這個理由才能讓丁大山少受幾年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公訴人認爲,根據丁大山與周龍的關係及具體案情,周龍的違法行爲尚未達到丁大山必須通過持刀刺扎進行防衛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爲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

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丁大山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檢察員道。

看得出來,他已經預料到了方軼會提出防衛過當的理由,請求法院減輕對丁大山的處罰,所以他提前否定防衛過當的理由,封堵方軼的辯護意見。

聽到檢察員說建議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雙眼有些發直,心道:當初好像不是這麼說的,咋臨時變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周龍是我扎傷的,他的死與我有關係,但我是爲了保護家人……”丁大山說到後面有些語無倫次,被審判長制止了。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爲屬於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龍的行爲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兒丁婉秋與被害人周龍系夫妻關係,因周龍染上賭癮,丁婉秋迫於無奈要求離婚,並帶着孩子回孃家居住。

案發當晚九時許,被害人周龍來到丁家,其行爲在時間、方式上顯然不屬於探視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絕其進院後,其攀爬上牆跳入院內,其行爲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此後,周龍先用牆上的石頭擲砸被告人,隨後跳入院中與被告人丁大山進行撕扯,其行爲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權利。由此可見,周龍的行爲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爲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被害人周龍的行爲從吵鬧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現升級趨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周龍在晚上九時許實施侵害行爲,其行爲具有一定的緊迫性。此前周龍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鬧事,丁大山報警求助,一直沒有與周龍鬥毆的故意。案發之時,丁大山提前準備尖刀也是出於防衛的目的,因此其反擊行爲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衛行爲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被害人周龍上門鬧事的目的是不願離婚,希望能與丁大山的女兒繼續共同生活,這與離婚後可能實施報復的行爲有很大區別。

被害人周龍騎牆頭實施了投擲石塊的行爲,此後又跳入院內與被告人撕扯,但整體仍在鬧事的範圍內,對丁大山人身權利的侵犯尚屬輕微,沒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顯危險。

丁大山有繼續周旋、安撫、等待的餘地,但卻選擇使用刀具,在撕扯過程中直接捅刺周龍的要害部位,最終造成了周龍傷重死亡。

綜上,丁大山的防衛行爲,在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上有明顯的差距,其行爲應當被認定爲防衛過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請法院依法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丁大山的行爲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無罪辯護是肯定不能被法院採納的,如果方軼一味地避重就輕,很可能會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於法官對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實事求是,往防衛過當上靠,說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幾年。這是方軼的真實想法。

……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傷周龍致使其死亡的行爲,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丁大山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丁大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審判長道。

方軼心裏涼了半截,合議庭並未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這次進去恐怕就再也出不來了,不!還有機會,上訴,上訴是最後的機會。

旁聽席上的丁婉秋聽到判決結果後,一下癱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絞,淚水一下湧了出來。

她都不知道是怎麼走出的法院,滿腦子都是“十五年”。

方軼對一審的判決很有異議。

雖然他是律師,但是他對於一些刑法的規定卻不敢苟同,就拿此案來說,過份的追求所爲的行爲正當性,勢必會忽略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非法侵入住宅難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無力的口頭抗議,就不能奮起反擊嗎?

老話說得好:相罵無好口相打無好手。一旦奮起反擊,真打紅了眼誰能控制得住,超過了所爲的“度”構成防衛過當(或者直接被認定故意傷害),又要被處罰。方軼不信誰能在這種情況下控制住自己的行爲不過“度”。

方軼從心底裏不服一審的判決,難道真的等到周龍把尖刀搶到手,傷害一家老小後,再談正當防衛嗎?法律是具有滯後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態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才應該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會議室內,方軼看着對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該如何勸慰她。

“方律師,您剛纔說上訴,上訴能贏嗎?”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