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有沒有交通部門找過你,要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電動車進行管理,上牌照?”方軼繼續問道。
“沒有。從來沒有人找過我。賣車的也沒說要上牌照。”錢連元道。
“你是做什麼工作的?”方軼問道。
“退休前我是公司裏的大貨車司機。”錢連元道。
“作爲一個老司機,你認爲四輪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方軼問道。
“這哪能算機動車啊,我開了一輩子車,什麼是機動車還是很清楚的,我買的四輪電動車充其量也就是個大玩具,算不上機動車。只能短途代步,跑不遠,也跑不快,不是機動車。”錢連元大聲道。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胖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胖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鑑定報告,證明被告人駕駛的車輛爲機動車,事發時被告人處於醉酒駕駛狀態;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當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駕駛車輛前存在飲酒的情況;
第三份證據,交警製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事發時,被告人存在酒後駕車上路的情況。
完畢!”宋檢察員道。
第118章 盡人事聽天命
“被告對證據有什麼異議?”胖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錢連元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胖法官看向方軼。
“沒有意見。”方軼道。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軼道。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與孫連鵬案一樣,不在證據上,而在四輪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是否屬於機動車輛上。如果不屬於機動車輛,自然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爲,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咚臀锲芬约斑M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經鑑定,被告人的電動車符合上述條件,屬於機動車。
第二,根據交警部門的現場筆錄和鑑定結果,事發時被告人處於醉酒狀態駕駛機動車。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四輪電動車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宋檢察員道。
宋檢察員說完,看了一眼對面的方軼:這次我們請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四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條件,屬於機動車,我看你怎麼辯護。
“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胖法官看向錢連元。
“我不認爲酒後駕駛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錢連元道。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胖法官道。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錢連元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我們認爲針對‘機動車’的概念的理解,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擴大解釋。
剛纔公訴人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咚臀锲芬约斑M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應該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目前,尚未出臺的法律法規均未對電動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定,相關部門也沒有對電動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姓J識到電動車屬於機動車。
回到本案,被告人駕駛的無牌照“雷神”牌四輪電動車雖經被鑑定爲機動車,但不能證明被告人認識到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在國家未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規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情況下,我們認爲,鑑定機構認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超出了其權限範圍,不應被法院採信。
另外,被告人購買“雷神”牌電動車後,在使用過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要懸掛號牌、購買保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等各項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規定。
被告人作爲一名經驗豐富的老司機,在他的認知裏,其購買的電動車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個大玩具,根本不屬於機動車。這也充分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無危險駕駛罪的故意。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被告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貴院採納辯護人的意見。
辯護意見發表完畢。”方軼道。
方軼雖然嘴上這麼說,但是心裏卻不這麼想,因爲從這幾年發生的電動自行車和老年代步車交通事故來看,一旦操作不當或者酒後駕車,電動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危害一點不低於機動車。
但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喫着誰就得向着誰,作爲一名律師,方軼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雙方還有需要補充的辯論意見嗎?”胖法官面無表情的問道。
“沒有。”雙方回覆道。
“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被告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錢連元現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後陳述。”胖法官道。
“我不認爲構成罪……”錢連元心裏素質真不是蓋的,說話時底氣十足,鏗鏘有力。
……
“本法庭經過公開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現在法庭審理結束……”胖法官並未當場宣佈判決結果,其敲響法槌後,退出了法庭。
錢琳琳和幾位親戚、朋友進行了旁聽,見庭審結束,方軼走過來,錢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師,什麼時候能出判決?”錢琳琳道。
“這個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較簡單,應該很快就能出來結果。”方軼說完,又安慰了錢琳琳兩句便離開了法院。
看看時間已經到一點半了,方軼摸了摸肚子,走進了路邊的一家小餐館,因爲已經過了飯點,餐館內沒什麼食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正在他禿嚕禿嚕的喫炒刀削的時候,手機響了,是雲梅打過來的。雲梅告訴他一個喜訊,她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下來了,二審法院駁回了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方軼恭喜了兩句後,掛了電話,繼續低頭喫炒刀削。
喫完刀削麪後,方軼用紙巾擦了擦嘴,看着桌上的空盤子:二十萬啊!現在就剩下一個二審案件了,如果能勝……盡人事聽天命,希望一切順利。
週日時他去了市裏見了李書明,下週一上午十點李書明借名買車的案子開庭,他要過去跟李書明再覈實下案情。
第119章 借名買車庭審1
週一一早,方軼乘坐早上六點多的火車北上去了京城。
李書明的借名買車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審理,而是在一個派出法庭進行審理。方軼打車費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車費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爲堵車的緣故,還是司機繞路了,反正挺貴的。
方軼通過安檢通道進入法庭時,被告已經到了,是一位三十多歲的中年男人,在書記員覈查雙方身份時,方軼才知道,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經理,姓程。
這個案子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法官姓田,是個年輕的女法官,長得五官端正,整個人看起來年齡偏小,如果不知道的還以爲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呢。
民事訴訟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樣的,書記員覈實雙方身份,宣讀法庭紀律等等。
田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車定金叄萬元,並賠償資金佔用利息損失,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退還定金之日。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因用車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車。因原告本人沒有京城的購車指標,無法購買車輛上牌。被告四S店銷售人員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閒置的京城車牌,並以出租方的名義與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然後再與車牌出租人簽訂協議,約定車輛歸原告所有即可。
此後,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合同,並支付了購車定金三萬元。後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車牌,拒絕去四S店辦理後續的購車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退還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絕。迫於無奈,原告將被告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方軼將起訴狀唸了一遍。
“被告進行答辯。”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來我店中買車,看中了一款汽車。後來,原告的朋友朱明與我們簽署了《車輛銷售確認單》,並刷卡支付定金三萬元。此後沒多久,我們聯繫朱明提車,朱明拒絕到我們店裏交尾款、提車,導致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法履行。
我們認爲,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同意退還定金。”程經理道。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說道。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車輛買賣關係。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證明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萬元定金。
第三份證據,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的微信記錄,證明被告知道原告無購車資格,建議被告借名買車。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車輛銷售確認單》,我們認可。
第二份證據,刷卡交易記錄,我們也認可。
第三份證據,我們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是該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爲,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畢。”程經理道。
“被告進行舉證。”田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程經理道。
“被告,我問下,你們與朱明簽署《車輛銷售確認單》時,是朱明本人到場的嗎?當時都有誰在場?”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時間太久了,我記不太清楚了,應該是朱明本人到場的。”程經理眼神閃爍,看着桌上的答辯狀道。
“《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簽字是原告的嗎?”田法官追問道。
“應該是。”程經理點頭道。
“原告,《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朱明’的名字是誰籤的?”田法官察言觀色,見程經理表情不太自然,心中生疑惑,轉頭看向方軼。
“《車輛銷售確認單》是原告代替朱明簽署的,原告當時用微信與被告員工確認過,朱明到不了現場,可以由原告代簽字。原告剛纔提交的證據裏有相關內容。”方軼道。
“被告,你對原告的說法認可嗎?”田法官再次看向程經理。
“嗯……不認可。當時是朱明本人簽署的協議。”程經理打死不改口。
“法官,我們要求進行筆跡鑑定。《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字跡確實是原告寫的。”方軼道。
“被告,我向你釋明下,如果筆跡鑑定結果顯示《車輛銷售確認單》上的簽字與原告筆跡一致,鑑定費用由被告來承擔。
我再問你一次,《車輛銷售確認單》的簽字是誰籤的?”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李書明購車前後的事程經理都知道,但是之前他已經說了是朱明籤的字,現在直接改口一來他覺得有點面子上過不去,二來他怕法官認爲他在撒謊(其實法官已經這麼想了),但是如果不改口,鑑定費肯定要四S店承擔,四S店肯定會將這筆賬算到他頭上,他可不想承擔這筆費用。眼下他需要個臺階,找個說辭。
“法官我能確認下嗎?這段時間買車的人多,我實在記不清了。”程經理臉上陰晴變化,看向法官道。
“可以,休庭五分鐘,你現在就問下。”田法官做事幹淨利落,當場給了程經理五分鐘,讓他打電話詢問。
程經理拿出手機撥了出去:“小高,之前你那個客戶朱明來買車,他的《車輛銷售確認單》是誰籤的字,你還記得嗎?”
“程經理,您說的是那個買豐田的客戶吧?”電話中傳出小高的聲音,可能是程經理的手機質量太好,也可能是審判庭內太安靜了,方軼隱隱約約的聽到了對方說話的聲音。
“……對……就是那個買豐田的客戶。”程經理確認道。
“你當時不是在場嗎?還是你協助對方籤的《車輛銷售確認單》,你忘了?”小高道。
第120章 借名買車開庭2
“啊!你別說那些沒用的,我就問你是不是他本人籤的字。”程經理有些煩躁。
“買車的不是他,是李書明,朱明是掛名的,《車輛銷售確認單》是李書明代簽的,這主意還是你出的,你都忘了?……”小高還想說什麼程經理卻已經掛斷了電話。
“田法官,我剛纔問過,是我記錯了,《車輛銷售確認單》是李書明代簽的,當時朱明沒去現場。不用做字跡鑑定了。”程經理一臉尷尬的轉頭看向田法官。
“好,現在繼續開庭。”田法官道:“被告,既然實際買受人沒有到場,你們爲什麼爲其辦理手續?你們是否知道實際買受人是原告?”
“不知道。當時原告說是代朱明買車,我們就給他辦了手續。”程經理又擺出了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表情。
“原告有委託手續嗎?”田法官問道。
“原告當時拿了一份朱明的身份證複印件。”程經理道。
“原告當時是否給你們提交過授權委託書?”田法官繼續問道。
“沒有。”程經理道。
“沒有授權委託書,你們就相信原告是在代朱明購車?”田法官道。
“我們是賣車的,對方是買車的,只要對方付錢,我們就賣,當然我不否認我們在審覈上存在瑕疵。”程經理狡辯道。
“被告,你說實際購車人是朱明,那爲什麼《車輛銷售確認單》上又約定如發生退款,應將款項直接退還原告?不是應該退還給實際購車人嗎?”田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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