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案發當晚,你在做什麼?”女檢察員繼續問道。
“我在家裏睡覺,村裏人睡覺早,天一黑就上炕了。”鄧俊山回答道。
“有人能證明你在案發當晚在家睡覺嗎?”女檢察員問道。
“沒有人,睡覺都關起門來,怎麼可能給人看。另外,當天我岳母摔了一跤,我帶着媳婦和孩子去看我岳母,我媳婦和孩子沒回來。因爲第二天要去幫人幹活,所以我喫過晚飯後一個人回來的。”鄧俊山說道。
第942章 憤怒的淚水
方軼覺得鄧俊山說的符合邏輯,誰家睡覺拿大喇叭廣播,更不可能給別人看,所以很難找到證人。
“你家豬圈裏的半截木棍和線手套怎麼解釋?”女檢察員問道。
“我真不知道,你說的那些東西什麼時候到的我家豬圈我是真不清楚。我天天出去幹活兒,我媳婦要伺候地裏的莊稼,家裏經常沒有人。一定是有人陷害我,故意扔的。”鄧俊山一臉無辜的回覆道。
……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回道。
“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一份證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現場位於鄧家村鄧祿家;鄧祿夫婦居住的主臥室門關閉,門前地上有一根長四十釐米、直徑約二點五釐米,形似鋤把的木棍;主臥室內明顯有劇烈翻動,物品堆滿地面;傷者焦尚英躺在地面雜物中,雙腳雙手被一條麻繩綁着;土炕上有一個木匣子,匣內有價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鄧祿被殺死在炕上,滿臉血污,手臂有明顯多處抵抗傷;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跡。
案發後當天下午,在鄧俊山家院子內的豬圈內發現一雙線手套,還有一根木棒,該木棒與案發現場門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樣粗細,兩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剛被鋸過的痕跡,斷面痕跡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體分離成兩段。”
“被告人鄧俊山對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兒來的,我家沒有這東西。”鄧俊山顯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份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就是殺人兇手,更不能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入室搶劫。”方軼說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接下來,公訴人出示了第二份證據,DnA鑑定結論證實:送檢的“案發現場門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爲鄧祿夫妻的混合血跡。第三份證據,屍體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鄧祿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第四份證據,傷情鑑定結論證實:焦尚英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被告人鄧俊海和辯護人方軼、曹永正對上述證據表示認可,但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兇手。
“第五份證據,證人鄧俊海的證言:案發後鄧俊山曾阻攔報警,此後鄧俊海聽焦尚英告訴他鄧俊山是兇手,但不準報案。”女檢察員說道。
“被告人鄧俊山對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對鄧俊海說的不認可。他在胡說。”鄧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不認可,證人鄧俊海系聽他人說被告人是兇手,並未親眼看到,屬於以訛傳訛。故該份證據不應成爲本案定罪的證據。”方軼說道。
接下來檢查員又出示了二份村裏人的證言,證言內容與鄧俊海所說差不多,均是聽焦尚英說鄧俊山是兇手,均未親眼見到。
而對於上述證人證言,方軼的回覆與之前的回覆差不多,以訛傳訛,不足爲證。
“第八份證據,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陳述。
一、案發後陳述:案發當晚,正在她和鄧祿睡覺之時,有人撬開房門走進房裏,用手電筒照着他們,讓他們把錢拿出來,還對鄧祿說:以前鄧祿當村幹部時整過人,他是來報仇的。
隨後,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長、小酒杯粗細的木棒朝鄧祿頭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釐米長的小刀朝鄧祿頭上戳了幾下,鄧祿受傷後在牀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額頭一棒,當時血就冒出來了,她左手小臂骨頭也被打斷了。那人在屋裏翻箱倒櫃搜了一會兒,又用繩子把她的雙腳捆住,還把鄧祿拖到牀邊用繩子捆住雙腳,後來就走了。不久,鄧祿死亡。
二、案發四年後,焦尚英舉報鄧俊山爲殺人兇手,陳述:兇手來到她面前,問她錢在哪裏,聽聲音像她大兒子鄧俊山。那人掐她頸部時,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鄧俊山。
三、此後,焦尚英再次被詢問時陳述:兇手掐她頸部時,她看見那人帽子下的臉輪廓極像她大兒子鄧俊山,那人一說話,她就明白是鄧俊山。鄧祿與鄧俊山爲分家爭山、爭田發生矛盾,爲此鄧俊山懷恨在心。鄧俊山是個左撇子,平時幹活和喫飯都用左手。
四、經焦尚英辨認,確認從案發現場提取的木棒就是鄧俊山打死鄧祿、打傷她的作案工具。完畢。”女檢察員舉證說道。
“被告人鄧俊山對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看向被告人。
“我不認可,我沒有做過。她是在胡說。我本來不想提這事,但是既然她往我身上潑大糞,這事我不得不提。”鄧俊山紅着眼珠子大聲道。
方軼和曹永正一怔,啥情況,連“媽”都不叫了,直接改成了“她”,這案子到底是大義滅親還是另有隱情?
審判長也是一楞,什麼情況?
“去年收秋的時候,因爲我不幫她去地裏摘長果(花生),不願意出錢給我爸鄧祿修墳,她覺得我良心不好,不照顧她,這才舉報我。
可一個巴掌拍不響,我爲什麼會這麼做?那是有原因的,你們去村裏一掃聽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棗樹不掛果,沒什麼收成,而我的大棗樹掛的果多,賣了不少錢。於是我弟弟就慫恿焦尚英收回分給我的大棗樹,重新分配。
爲此我們吵了一架,差點打起來,所以地裏收長果的時候,我沒有去幫焦尚英,後來也沒給她生活費。爲此,她懷恨在心,陷害我,讓我進了大牢……”鄧俊山眼中全是憤怒的淚水。
第943章 當庭翻供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份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看不出喜怒哀樂。
“辯護人認爲,焦尚英的前後幾次陳述內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處不合情理之處。焦尚英舉報被告人鄧俊山是殺人兇手的陳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爲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
首先,焦尚英在當年案發後第一次陳述中未指證兇手身份,而在四年後的第一次陳述中則稱看清了兇手面部,認出是兒子鄧俊山。
在此後的陳述中又稱看見兇手帽子下臉的輪廓極像鄧俊山,兇手一說話,她就知道是鄧俊山。
焦尚英以上陳述變化明顯,特別是判斷兇手身份的依據前後不一,陳述形成情況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陳述案發當夜兇手闖進屋稱鄧祿以前當村幹部時整過人,他是來報仇的,如果是鄧俊山爲掩飾身份故意編造謊話這麼說,那麼他爲何又面對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難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聽出他的聲音?顯然焦尚英的這一陳述不符合邏輯,無法解釋,真實性存疑。
最後,焦尚英陳述兇手右手持木棒行兇,但又反映鄧俊山是個左撇子,一個左撇子,卻在精神高度緊張的情況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兇,這本身就不符合邏輯和日常習慣。
所以焦尚英的舉報和指證存疑,不能作爲本案定罪的證據。完畢。”方軼發表質證意見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聽了方軼的質證意見,微不可察的皺了下眉頭,感覺這事有些蹊蹺。
“第九份證據,被告人鄧俊山庭審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結婚後與鄧祿分家,因鄧祿分配家產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見,所以恨鄧祿。
因爲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沒面子,案發當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氣憤,便趁着媳婦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鋤頭把,用鋸子將鋤頭把的一頭鋸掉留在家裏,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爲怕被別人發現,他找了一塊黑布矇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頂卡其色軟帽子、一雙線手套,還拿了一個手電筒。
他撬開門進入鄧祿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屜裏的鉗子剪斷鄧祿臥室的電線,然後進去將鄧祿身上的被子掀開,左手拿半截鋤頭把亂打鄧祿頭部。
焦尚英準備起來時,他朝焦尚英頭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問錢在哪兒,焦尚英說在炕上的小匣子裏,他將裏面的錢全部拿出來放在衣兜裏。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繩子將焦尚英的雙腳捆了起來,鄧祿一直躺在牀上沒有動。
離開現場後,他將作案時穿的沾有血跡的鞋子、衣服都燒了,因爲太緊張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現場,被鋸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進了豬圈。爲了迷惑公安機關,他還把自己屋裏箱子上的鎖撬開。另外,他承認自己是左撇子。”女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鄧俊山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長面無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鄧俊山。
“有異議,我對這份證據不認可,我被熬的實在受不了了纔在供述上籤的字。我沒說過這樣的話,供述不是真的。”鄧俊山神情激動道。
當庭翻供了!
方軼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動,果然有問題,但是說歸說,沒有證據不好舉證。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該份證據進行質證?”審判長說道。
“辯護人認爲,該份證據不真實,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首先,鄧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則稱兇手沒有蒙面。焦尚英陳述兇手右手持棒行兇,而鄧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兇,雙方的供證存在明顯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陳述鄧祿被打後一直在哼,後來兇手從屋裏取來兩根棕繩捆上她和鄧祿的雙腳。鄧俊山則供述他用木棒使勁打鄧祿頭部,後來用繩子將焦尚英的雙腳捆起來,鄧祿一直躺在牀上沒有動。對於是否捆了鄧祿的雙腳,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最後,鄧俊山供述其將作案用的木棒遺留在現場,將事先鋸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時所戴手套留在家中,還把自己屋裏箱子上的鎖撬開,是爲了製造假象避免被懷疑。
被告人鄧俊山是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應該是將全部與犯罪有關的證據銷燬。鄧俊山在作案後即將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燒掉,卻將線手套帶回了家,而且還將作案用的木棒及該木棒的一截分別遺留在可建立關聯關係的兩處現場,這明顯不合情理。
被害人焦尚英的陳述和被告人鄧俊山的認罪供述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焦尚英陳述前後不一,鄧俊山認罪後又翻供,而且鄧俊山的認罪供述與焦尚英的陳述之間在一些關鍵細節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辯護人認爲,通過上述證據不能認定基本案件事實。完畢。”方軼發表質證意見。
他的意圖很明確,雖然現有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但檢察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前後不一致,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只要抓住這一點,讓法官存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麼這個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從無,法院極有可能判被告人無罪。這就是他與曹永正確定的辯護方案。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鄧俊山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其父鄧祿產生矛盾,遂蓄意趾Α嚳∩降男袪懸褬嫵晒室鈿⑷俗铩尳僮铮瑧枰詳底飦懔P,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完畢。”女檢察員發言道。
第944章 存疑
“被告人鄧俊山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的聲音響起。
“審判長、審判員:我是冤枉的,我真沒殺人,是他們陷害我……”說到此處,鄧俊山流下了眼淚,哽咽了。
面對死亡,有幾人能談笑風生?好死不如賴活着,聽到檢察員的建議後,鄧俊山有點頂不住了。
審判長勸了被告人幾句,以免被告人情緒激動影響庭審的進行,之後他的聲音再次響起:“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案的關鍵證據是被害人焦尚英的陳述、鄧俊山的認罪供述、案發現場提取的兇器木棒以及在鄧俊山家提取的木棒和手套。
但焦尚英的前後陳述內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諸多不合情理之處,與鄧俊山的供述在關鍵細節上存在明顯差異,無法形成相互印證。
二、現場勘查發現的情況、屍體鑑定結論反映的被害人的傷情與焦尚英的陳述、鄧俊山的認罪供述反映的相關情況存在矛盾。
鄧俊山供述他用鉗子將牆上的電線剪斷,而現場勘查記載該電線是被扯斷的;焦尚英在後來的陳述中曾提到兇手用木棒毆打鄧祿後,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鄧祿頭上戳,屍體鑑定結論分析鄧祿頭面部創口系棍棒類鈍器打擊所致,未記載鄧祿身上有銳器傷。
所以,現場勘查發現的情況和屍體鑑定結論無法與焦尚英的陳述或鄧俊山的認罪供述形成印證,不但無法排除相關疑點,反而使焦尚英的陳述和鄧俊山的認罪供述的客觀性、證明力進一步下降。由此可見,本案定案的關鍵證據明顯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無須‘自證無罪’。
辯護人認爲,無罪判決的證明標準與有罪判決並不相同,只要指控證據未達到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換句話說,只要存在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就表明關於有罪的證明至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即應認定被告人無罪。
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據的核心證據是焦尚英的陳述、鄧俊山的認罪供述,這兩項證據內容均前後不一,彼此之間在關鍵細節上也存在矛盾,無法形成印證。在案的其他證據反映的情況與該兩項證據均存在明顯矛盾,不能起到補強作用。特別是在被告人鄧俊山翻供後,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鄧俊山無罪的可能性遠大於有罪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鄧俊山無罪。完畢。”方軼發表着辯護意見,旁聽席上的腥烁饔懈鞯南敕ǎ砬檠}雜。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停下了手中的筆,抬頭看向公訴人。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發表觀點如下:
被告人鄧俊山供述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鄧祿產生矛盾,一直懷恨在心終至泄憤殺人,焦尚英、鄧俊海及鄰居也證實二人之間有矛盾,正好佐證了鄧俊山的供述。因此,本案被告人有明顯的殺人動機,其供述具有合理性。
另外,根據焦尚英所述,案件發生之時,她想保護兒子鄧俊山,後其大義滅親的心理佔據了主導位置,這才舉報被告人殺人、搶劫,其心理過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導致其前後陳述不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能因爲焦尚英內心變化導致的前後陳述不一致,而否認了本案證據的真實性。完畢。”女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根據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其與父親鄧祿的關係早在兒子出生之時就已經修復,案發前父子關係尚好。
根據焦尚英的陳述,案發當晚兇手向其索要錢財,並且搶走三千六百元,據此兇手具有明顯的劫財動機,並非報復殺人。
另外,多年之前的一些家務矛盾能否促使被告人產生殺害親生父親的動機,被告人認爲存疑。
二、焦尚英的‘大義滅親’行爲存疑。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焦尚英和鄧俊海與被告人鄧俊山之間確因棗樹的重新分配問題和贍養費問題存在矛盾,該說法與鄧俊山當庭陳述的情況一致。因此,焦尚英的‘大義滅親’行爲存疑,不能排除報復的可能。
三、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不能作爲認定其供述客觀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把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否符合情理作爲認定其供述客觀性、能否排除合理懷疑的重要依據,甚至把動機不合理直接作爲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辯護人認爲,這種認識有失偏頗。
作案動機是犯罪人作案時的心理活動,是案件事實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認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隱瞞,很難對其犯罪動機進行準確認定。
因此,能否查明動機,與案件是否構成‘鐵案’、犯罪事實是否清楚並無直接的關係。至於動機是否合理,更是辦案人員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結論,主觀性很強,不足以作爲產生懷疑的合理依據。
由此可見,犯罪動機對定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並無直接影響。”方軼的回應是根據庭審現場的情況自由發揮的,之前的辯護意見是曹永正起草,方軼修改過的。由此可見,當庭回應更考驗律師的隨機應變能力和專業能力,及對案情的分析和理解能力。
曹永正聽過方軼的回應後,心中對方老大非常佩服,在公訴人回應後,方老大能立刻做出回應,足見其反應之快和專業功底之深。
……
鄧俊山故意殺人和搶劫案從早上九點開庭,直到一點半才休庭。合議庭並未當庭宣判。
鄧俊山的媳婦陳小玲抹着眼淚離開了審判庭。在法院大門外,方軼和曹永正又安慰了她一陣,這才返回律所。
第945章 是金子總會發光
九月的最後兩天,律所開始搬家了,最先搬過去的是杜三孃的團隊,然後是萬可法的法律顧問團隊,隨後是各個訴訟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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