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06章

作者:雪映红梅

去年畢業後,吳美鳳四處投簡歷,最後進入了縣裏的大富豪酒店做服務生,這家酒店聽着挺豪橫,其實從前年開始經營就越來越差,到了去年年中已經嚴重虧損。

大富豪酒店的經營者,趙四喜眼見酒店入不敷出,馬上就要支撐不住了,便產生了綁架勒索財物的想法,想幹一票大的,把債務都還上後,退出酒店業。

縣裏就那麼多企業,大老闆他不敢動,看來看去,最後趙四喜選定了在縣裏開飯館的個體戶陳守義的女兒陳悅,陳悅剛上二年級,小丫頭比較單純,而且比較好哄,所以趙四喜把她當成了綁架對象。此後,趙四喜對陳悅上下學的路線進行了跟蹤和了解。

去年七月初時,趙四喜找到在大富豪酒店做服務生的吳美鳳,告訴她:開飯館的陳守義欠他的錢,一直未還。因爲陳守義不還錢,他也沒錢給服務生髮工資,再這麼下去酒店早晚得黃了。所以他準備把陳守義的女兒弄來大酒店,跟陳守義談還錢的事。

之所以選擇吳美鳳是因爲她剛畢業不久,涉世未深,比較單純。在趙四喜一頓花言巧語下,吳美鳳被忽悠住了,趙四喜要她幫着把陳悅帶到酒店,後面就沒她的事了,最後吳美鳳點頭同意了趙四喜的要求。

次日下午,趙四喜開車到了學校不遠處陳悅的必經之路上等候,不一會兒陳悅走過車旁,在趙四喜的指使下吳美鳳下車,追了上去,以帶路爲名,將陳悅騙上了車。

隨後,趙四喜開車將陳悅和吳美鳳帶至大富豪酒店,陳悅想要呼救被趙四喜塞住了嘴,然後用膠帶將陳悅捆綁起來,關押在酒店的地下室內。

當天下午,趙四喜給陳守義打電話勒索一百萬元人民幣。陳守義表面答應給錢,但是暗中打妖妖靈報了警。

兩日後的凌晨,趙四喜和吳美鳳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害人陳悅被解救出來。

被害人陳悅被綁架長達六十多個小時,被送到醫院後,治療了五日纔出院,經醫生詳啵悙傠p腕軟組織挫傷,輕度脫水。陳家爲陳悅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總計人民幣三千八百餘元。

“這個案子你怎麼看?”待周穎說完,方軼微笑着看向周穎。

在周穎進辦公室前,方軼已經看過了全部案卷材料,心中已經有了主意,之所以問周穎,是想考考她。

“檢察院指控趙四喜和吳美鳳犯綁架罪,我覺得有些不妥,根據案卷材料顯示,吳美鳳是被趙四喜騙去幫忙的,吳美鳳的目的是幫助老闆趙四喜討債,拿回酒店拖欠她的工資,她的行爲應該不構成綁架罪。

但是趙四喜說的債務是虛構的,不是真實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吳美鳳的幫助討債行爲該如何定性,我現在還沒想好。”周穎皺着眉頭道。

第544章 我是被騙去的

“嗯,這個問題確實不好判斷,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也比較大,我傾向於吳美鳳構成非法拘禁罪。”方軼點頭道。

“咱們要不要再去看守所會見下吳美鳳?”周穎問道。

“先等等,等檢察院把案子移送法院後,開庭前咱們再去會見。這段時間,你再搜索下咱們省裏的法院發佈的類似案件的判例。”方軼道。

半個多月後,吳美鳳的案子開庭了。中院第十五法庭的旁聽席上,坐着五個人,有男有女,吳美芹就在其中。

在開庭前,方軼已經跟吳美芹談過了,告訴她吳美鳳的行爲確實已經構成犯罪,只是罪名存疑。在此之前吳美芹一直抱有僥倖的心理,希望法院能判妹妹無罪,方軼的話無疑打破了她的幻想。

與此同時,方軼又給了她一絲希望,那就是吳美鳳有可能不構成綁架罪,構成非法拘禁罪,後面的罪名要比前面的罪名輕一些,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古語有云: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吳美芹希望方軼的話是對的,這樣的話,妹妹在監獄裏可以少蹲幾年。

此時的法庭內,公訴人席上的男檢察院正在用他那冰冷的聲音宣讀着指控趙四喜的起訴書。

趙四喜的律師坐在首位,方軼和周穎作爲第二被告吳美鳳的辯護人坐在次位,三人支棱着耳朵聽着起訴書的內容。

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過程中,趙四喜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全部認可。

……

“法警將被告人趙四喜帶出法庭候審,帶被告人吳美鳳進入法庭,接受調查。”審判長結束對被告人趙四喜的法庭調查後,說道。

不一會兒,吳美鳳被女法警帶入了法庭,此時的吳美鳳比之前更瘦了,臉色很差,頭髮顯得有些繚亂,一臉憔悴的坐在被告人席上。

“……本院認爲,被告人吳美鳳與被告人趙四喜共同實施了對被害人陳悅的綁架犯罪,兩被告人系綁架的共犯,被告人趙四喜爲主犯,被告人吳美鳳爲從犯。

被告人吳美鳳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檢察員冷冰冰的說道。

“被告人吳美鳳,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有異議。我是被趙四喜騙去的,我沒想綁架陳悅……”吳美鳳一邊抽泣,一邊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男檢察員冷若冰霜,雙眼如刀一般的望向吳美鳳:“被告人吳美鳳,案發當日,你和被告人趙四喜到縣裏的小學校附近去做什麼?”

“趙四喜告訴我陳悅的父親陳守義欠他錢……”吳美鳳的話尚未說完,便被檢察員打斷了:“被告人吳美鳳,我問什麼你答什麼,不要說無關的內容。聽到了嗎?”

“聽到了!”吳美鳳被關在裏面一個多月了,潛意識裏只有服從二字,沒有半點年輕人的朝氣和叛逆。

“你和趙四喜去小學校附近做什麼?”檢察員再次問道。

“趙四喜讓我把陳悅騙上車,拉去酒店。”吳美鳳老老實實道。

“你照做了嗎?”檢察員問道。

“嗯,做了。”吳美鳳道。

“你是以什麼藉口將被害人騙上車的?”檢察員問道。

“我說我是來大富豪酒店面試的,不認識路,讓她幫帶路。”吳美鳳道。

“之後發生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們到了酒店,陳悅想……想下車,被趙四喜綁了。”吳美鳳抽泣着說道。

“後來你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沒……沒什麼。後來的事,趙四喜沒……沒讓我參與。”吳美鳳邊擦眼淚邊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美鳳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被告人吳美鳳,在實施綁架被害人之前,你和趙四喜是誰先提議綁架被害人的?”方軼問道。

之前檢察員在發問時,故意把前面省去了,而前面的“共帧杯h節對被告人吳美鳳非常有利,所以方軼有必要讓被告人吳美鳳說出來。

在最後一次去看守所會見時,吳美鳳的情緒已經不像一開始那麼激動了,方軼把利害關係都告訴了她。吳美鳳被抓後因爲害怕,所以崩潰了,情緒不穩定,但是她不傻,知道方軼的話意味着什麼。

“是趙四喜先找我提的。”吳美鳳道。

“他是怎麼說的?”方軼問道。

“他告訴我陳守義欠……欠他錢,他現在沒……沒錢給我們發工資,就是因爲陳守義不還錢。

他讓我幫他把陳悅騙到酒店,他要跟陳守義談欠款的事。等他把錢要回來……就給我發工資。”吳美鳳情緒稍微穩定了些,斷斷續續的說道。

“趙四喜拖欠你多少工資?”方軼問道。

“二個半月工資,一共六千元。”吳美鳳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本案被告人趙四喜和吳美鳳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趙四喜系主犯,被告人吳美鳳系從犯。

鑑於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趙四喜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吳美鳳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完畢。”檢察員道。

第545章 被騙了!

被告人趙四喜及其辯護人對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表示認可,並提出被告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堅持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趙四喜騙去幫忙的。

“被告人吳美鳳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雖然被告人吳美鳳與被告人趙四喜共同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行爲,但被告人吳美鳳與趙四喜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齡均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數人同時對同一對象實施同種犯罪,也只是同時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當兩人同時對同一對象實施相互支持、幫助的犯罪行爲,如果雙方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沒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對被告人吳美鳳謊稱有人欠他債務不還,勸吳美鳳去把其女帶來,逼其還債。

吳美鳳誤認爲趙四喜綁架被害人陳悅是爲了索取債務,而不知道趙四喜的真正目的是爲了勒索財物。

吳美鳳雖然與趙四喜一起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犯罪行爲(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個條件),但由於其主觀上認爲綁架陳悅是爲了向其父親索債,其犯罪故意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構成共同綁架犯罪,只能按各自所構成的犯罪分別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吳美鳳適用緩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的觀點如下: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四喜存在欺騙被告人吳美鳳的故意,但是趙四喜所說的債務,並非真實債務,而是虛構的債務。

不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還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關於非法債務的規定,均需要存在真實的債務,而本案的債務爲虛構,吳美鳳以虛構的債務爲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訴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爲,被告人吳美鳳的行爲構成綁架罪,屬於從犯。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儘管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和被害人的父親陳守義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存在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係。

但吳美鳳確實因受騙不知情,而基於索債的目的幫助趙四喜實施了綁架行爲,而且在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將其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吳美鳳的行爲符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徵。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合議庭認爲,被告人趙四喜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並在實施綁架行爲後,打電話勒索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綁架罪。

被告人吳美鳳輕信被告人趙四喜爲索債而扣押人質的謊言,在此認識的支配下,協助趙四喜非法拘禁兒童,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訴機關指控趙四喜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其指控吳美鳳犯綁架罪,因吳美鳳主觀上無綁架勒索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故其指控的罪名不準,應予糾正。

趙四喜的辯護人提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經查,趙四喜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根據其犯罪的手段、後果及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辯稱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和其辯護人提出吳美鳳的行爲是在受騙的情況下實施的,主觀惡性小,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

經查,吳美鳳是在趙四喜謊稱扣押人質而索債的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把自己的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故其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最後中院判決:一、被告人趙四喜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二、被告人吳美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趙四喜身子一軟,整個人癱了下去。兩邊的法警眼疾手快,立刻伸出胳膊將他架了起來。

吳美鳳的預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後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羈押的時間,真正需要服刑的時間也就二年十個月左右。塵埃落定後,她整個人輕快了不少。

因爲在案發後及審理期間,趙四喜的家人一直在與被害人一家協商賠償的事,趙家希望陳家能出具一份諒解書。但是陳家恨趙四喜,覺得趙家出的錢太少,不肯出諒解書,兩家一直在談以錢換諒解書的事,所以陳家並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宣判後,趙四喜被判無期徒刑,趙家沒了賠償的心思,愛咋滴咋滴吧。陳家感覺自己被騙了,於是提起了民事訴訟。

最後法院判決趙四喜和吳美鳳賠償陳家經濟損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陳悅的醫療費三千五百元,護理費、誤工費三百九十二元)。

第546章 爆炸殺人案

法院判決後,陳家不服,在代理律師的鼓動下,提出上訴。要求趙四喜和吳美鳳賠償精神損失五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家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失五萬元,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最後駁回了陳家的上訴請求。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據如下,感興趣的書友可以查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7號)中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氣一天比一天冷了,樹葉開始變黃,一片一片的落下,秋天已經過了大半,冬天馬上就要來了!

這日上午,方軼正在辦公室內忙着寫結案小結,蘭姐突然給他打來了電話,讓他下午去一趟盛豐集團,有個案子介紹給他。

方軼剛放下手機,王德友便敲門走了進來。

“老王,有事?”方軼見王德友皺着眉頭,滿腦門子的官司,問道。

“嗯,有空嗎?我請教個問題。”王德友問道。

“什麼請教不請教的,你說。”說着,方軼起身,來到沙發旁,示意王德友坐下聊。

“前段時間我接了一個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這個案子發生在村裏,並不複雜,但是案件的定性上我有點想不明白,案情是這樣的……”王德友將案件的情況介紹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