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04章

作者:雪映红梅

方律師一直在外省執業,這次我把他請來,大家一起分析下之前咱們承接的刑事案子。”周慎介紹道。

話音落下後,會議室內響起了比較熱烈的掌聲。

雖然說“文無第一”,文人相輕的毛病在律師圈裏也很盛行,但錢壓奴背手,藝壓當行人,會議室內的腥硕际欠扇ρY的人,腥硕伎催^之前方軼辦的案子的判決書,對他的專業能力還是很佩服的。

“咱們長話短說,方律師下午還要趕回去,現在就開始吧。”周慎道:“趙助理,你給大家介紹下案情。”

年輕漂亮的女助理攏了一下頭髮,打開了投影儀,開始介紹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高起原與被害人曹文學曾合郑跂|北綁架了一位富豪,勒索五百萬人民幣(該綁架案已經另案處理)。

在綁架實施前,被告人高起原與被害人曹文學約定由高起原實施綁架行爲,由曹文學出面向被綁架人家屬索要贖金,收到贖金後,再由曹文學將其中的百分之五十分給高起原。

兩人得手後,逃到了京城避風頭,在城南的DX區城中村躲了一陣子後,曹文學見風平浪靜,便起了黑喫黑將所有贖金據爲己有的念頭。

從城中村出來後,因爲曹學文遲遲不分贖金,引起了高起原的強烈不滿,高起原給曹文學打電話索要應得的那份贖金,曹文學卻抵賴說風聲太緊,那筆錢不方便動用,讓他再等等。

第538章 三足鼎立

見曹文學不分錢,被告人高起原頓起疑心,隨後他又進行了多次索要,然並卵。

高起原一怒之下,便打算綁了老搭檔索要錢財。此後他攜帶匕首、辣椒水、電擊棒等工具,至曹文學藏身的小區守株待兔,準備綁了曹文學後將其帶至事先在郊區租的一處地點偏僻的庫房,實施拘禁“討債”,索要屬於自己的那二百五十萬。

在蹲守了幾天後,高起原終於見到了提着燒雞,哼着小曲回來的曹文學,後者見到蹲在樓門口吸菸的高起原後,心中一驚,剛想開口說話,就見高起原眼露兇光向他走來,他立刻大驚失色,向大門口的保安跑去並大呼救命。他的呼救聲驚動小區裏的居民和保安,高起原踹了他一腳後,見事情敗露只得逃走。

曹文學知道高起原是什麼樣的人,一旦他認準的事,肯定會幹到底,此後曹文學惶惶不可終日。

最後他想到了“借刀殺人”,想借警察之手幹掉高起原,以解燃眉之急。曹文學之所以敢這麼做,是因爲他認定即便高起原被抓也不會把綁架的事說出來,因爲他們兩個是一條繩上的螞蚱。

隨後他向警察報案,說有人要綁架他。綁架可是大案,於是警察根據監控鎖定了高起原,並開始排查。

而此時的高起原日子也不好過,之前幹了一票,結果錢都被曹文學拿了去,他手裏的錢連下個月的房租都不夠。正在他借酒消愁,合計着怎麼找曹文學算賬之時,警察闖進了出租屋,一舉將他抓獲。

高起原做夢也不會想到是曹文學報的案,他以爲是之前在東北的綁架案事發了,於是被抓後一直閉口不言。後來警方問來問去,高起原聽出了門道,感情警察找自己不是爲了東北的綁架案,是爲了曹文學的事。他恨不得將曹文學大卸八塊。

就在京城警方準備將案子移送檢察院之際,東北警方發來了協查函,京城警方一看,立刻笑出了“鵝”聲,沒想到剛破獲的綁架案犯罪嫌疑人高起原和被害人曹文學居然是綁匪。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

經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以非法拘禁罪,將被告人高起原起訴到了區法院。

高起原這人雖然不起眼,但是他有個哥哥在一家大集團公司手握實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雖然兄弟兩個關係一直不好,但終歸是兄弟。於是高起原哥哥將兄弟的案子交給了周慎。

“好了,案情就是這樣,之前大家也都看過案卷了,現在說說你們的想法,各抒己見,這個案子咱們怎麼辯護對當事人最有利。”周慎道。

“周律師,方律師,我先說說我的看法,拋磚引玉。被害人曹文學報案稱高起原要綁架他,但是檢察院認定高起原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高起原並未實際實施拘禁的行爲,甚至連扣押行爲都未完成,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標準的。所以我建議做無罪辯護。”王律師道。

“我同意爲高起原作無罪辯護,但是我的理由與王律師不同。

我認爲,被告人高起原向曹文學索要的並非是合法債務,而是二人綁架他人所得的贖金。因爲二人之前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所以贖金不能算是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應當以非法拘禁論處,而不能定性爲綁架罪。

但是上述解釋中‘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是指與高利貸、賭債相當的債務,不應包括因觸犯刑法而分贓不均,產生的所謂的債務。

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被害人曹文學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債務的情況下,高起原無法舉證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約定或者存在債務,所以不應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債務,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頭髮花白的趙律師一臉嚴肅的說道。

“孫律師,你怎麼看?”周慎問道。孫律師是他團隊中最年輕,資歷最湹男淌侣蓭煟瑢凫度宋⒀暂p那種,但他卻不這麼認爲。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僅有涉及職務犯罪領域的立案標準,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設定追訴標準。

參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準備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贓款,從他的動機和已經做的前期準備來看,符合上述規定,應定性爲非法拘禁罪,具體如下:

一、在案證據顯示,高起原準備採用捆綁的手段將曹文學劫持到已經準備好的地理位置比較偏僻的倉庫拘禁,索要贓款,其行爲符合“使用捆綁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選好了拘禁地點,準備將曹文學囚禁直至對方付錢爲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時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準備了刀具、電擊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實施毆打的故意,符合“毆打”等要件。

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置。”孫律師道。

周慎看向方軼,眼神中傳達着信息:你看我說對了吧,三個人三個意見,誰都有理,又誰都駁不倒對方,三足鼎立啊!

第539章 債務之爭

“方律師,您怎麼看?”周慎的女助理問道。

“我同意孫律師的觀點。”方軼想了下說道。

趙律師和王律師眼神中露出不解,心裏有些不服氣,等着方軼做出解釋。

孫律師心中有些驚訝和興奮,他沒想到方軼會贊成自己的意見,大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我認爲,‘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可以分爲‘非法之債’和‘違法之債’,而這兩種債都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非法之債,是債權人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所產生的債,其產生是基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高利貸、賭博等。

違法之債,系源於《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爲,比如本案因分贓不均在犯罪分子之間產生的債務。

本案被告人高起原索要的是被同案犯私吞的贖金‘分成’,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所以檢察院將本案定性爲非法拘禁罪,我認爲沒有問題。”方軼道。

“方律師,您說的非法之債和違法之債,我沒有意見。而且剛纔您提到的那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我也看過,但是裏面採用了列舉的方式定義了‘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比如高利貸,賭債等。

而您剛纔所說的‘違法之債’並未在列舉的範圍之內,所以我認爲將本案定性爲非法拘禁罪有些牽強。”趙律師率先發言道。

“嗯,您說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認爲,司法解釋中所述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重點在於‘債’的真實性,而不是債的性質、名稱或起因等等

從司法解釋的本意上看,法律不予保護的債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解釋上所列的賭債、高利貸等違法債務,也包括因犯罪而產生的債務。

本案中,高起原的目的是爲了索債,其目的與綁架案中行爲人勒索錢財的目的不同,重點在於有無債務,而非債務是違法的還是非法的。

行爲人爲索取債務,不論該債務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又或者是違法的,非法拘禁他人,對被害人權益的侵害都是一樣的。

所以,我認爲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最主要的區別之一,是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至於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合法,不是重點。”方軼解釋道。

“我認爲債是個民法概念,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人高起原無法對是否存在債務、索取金額是否超過債務等履行舉證責任,所以無法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這案子還是不好定性爲非法拘禁罪。”王律師道。

“我認爲,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應該根據刑法來確定,而不是按照民法的證明標準來確定。理由是: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不宜將舉證責任全部都推給被告人,也不可完全採信被害人的說法,應以是否‘排除合理懷疑’作爲判斷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的標準。

原因在於,民事法律實施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刑事法律實施的是公訴人對犯罪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

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存在合理懷疑,則債權債務關係就有存在的可能性,就不能認定債務不真實,不存在。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判斷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應考慮案發時,當事人的主觀心態,雙方當時是否對債務認可,而不能聽債務人事後的一面之詞。

這是因爲人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可能會因如實陳述違法債務的事實,而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要求被害人全部如實陳述不太現實。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僅憑被害人(債務人)事後否認的陳述,不足以排除債權債務關係真實存在的可能性。”方軼道。

“方律師,我覺得您說的有一定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確實要排除合理懷疑後才能認定最終的結果。

那麼依您看,在這一類刑事案件中,應該如何判斷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或者說存在的可能性?”趙律師問道。

當年快退休時,趙律師已經不再研究業務,在二線混了好幾年,後來到了京城做律師,他依舊處於喫老本狀態,對於近些年刑事領域的理論和司法實務很少關注,更不用提研究了。

而方軼則不同,一直在業務一線,對於很多新的理論、裁判標準和方向一直沒斷了研究和學習,他不僅會研究新的法學理論,還會研究法官和檢察員的思路。

正所謂專業選的好,天天是高考。作爲一個法律人,如果不學習等於逆水行舟,很快就會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條街,不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檢察員藐視,就算是當事人也會抱怨投訴。

“趙律師說的對,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說實在的仍舊不是想的太明白。”孫律師很諔┑恼f道。

“我總結了一點心得,不一定就對,歡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關於這類案件中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我覺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判斷:

一、考察雙方是否存在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的經濟基礎或者其他關係。

二、是否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之債’。

三、被告人採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達到的目的之間,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比如欠條、合同之類的文書,但是存在合理懷疑:

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給曹文學發信,索要分成,雖然證據中隻字未提是什麼分成,但是根據被害人曹文學的陳述,他與被告人之間沒有經濟往來,只合夥綁架過案外人。

其次,根據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於綁架案外人前商量過贖金的分配比例,兩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贖金五百萬元,他應該得到二百五十萬元。如果沒有好處,高起原幫着曹文學綁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麼?無法解釋。

最後,被告人高起原擬採取的犯罪手段是將被害人關進倉庫,逼迫被害人還錢,不還錢就不放人,這與索債目的相當。

綜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爲索要違法債務,企圖綁架被害人曹文學的可能性。”方軼道。

第540章 抄上了!

“剛纔咱們一直在討論債務的真實性問題,我有個疑問,向大家請教下。

如果雙方之間實際上不存在債務,而行爲人錯誤的認爲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便實施了拘禁討債的行爲,是不是也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爲雙方之間確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是這樣嗎?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孫律師突然問道。

“我覺得不能這樣理解,從犯罪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只專注客觀事實,而忽略了主觀目的。這肯定不妥。”趙律師笑道。

“我同意趙律師的意見。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索要非法債務,還是索要違法債務,應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觀要件。

我認爲,在這類案件中,除了審查並排除債務系無中生有的情況外,在審查債務的真實性的同時,還應當考察被告人的主觀目的。

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根據犯罪構成理論,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分析,也就是行爲人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這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點。

就索債型非法拘禁而言,我覺得即使雙方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只是被告人認錯了對象,甚至想當然聯繫在一起。但只要被告人主觀上認爲對方拖欠了其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拘禁行爲,追討欠款沒有明顯超過債務的數額,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應被認定爲非法拘禁罪。

具體到本案中,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高起原在預謺r,明確指向被害人曹文學私吞他的那份贖金分成,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實施犯罪行爲的意圖後續發生過變化,其客觀行爲和主觀目的均是爲了追討‘債務’,因此其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從索取合法債務擴大到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種的特殊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爭議還是挺多的。

我曾經查過相關案例,就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案件來說,在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所以我說的這些僅供大家參考。”方軼道。

方軼可不敢託大,即便是省高院院長來了,他也不敢說省內的所有法院對待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判決都會一致,這與具體案情有關,更與主審法官的理解和專業能力有關。律師辦案子有時候確實需要一點邭猓@一點在座的幾位訴訟律師都有體會。

中午周慎請方軼喫飯,三位律師作陪,腥擞终務摿艘环痉ìF狀,發了一堆牢騷。

隨後周慎親自將方軼送去了火車站。

“師弟,有沒有來京城發展的想法?”周慎與方軼並排坐在奔馳車的後排,歪着頭微笑着看向方軼。

“我的情況你也知道,恐怕一時半會來不了京城。”方軼婉拒道。

現如今兒子要考高中,父親年老在家,方軼在市裏剛剛打開局面,說實話他是真不想來京城。

“也好,日後我這邊有事找你,你可要幫忙哈。”周慎微笑着掏出一個大紅包塞進了方軼的包裏。

“師兄,你這就見外了。”方軼見他如此說道。

“咱們之前說好的,沒有勞務費,但是紅包一定要有。我不能讓你白跑,一定要收下。”周慎堅持道。

送走方軼後,趙律師三人回到會議室。

“高起原的案子方案怎麼定?”孫律師看向趙律師和王律師,問道。

他在三人中資歷最湥质禽o助二人辦案,所以大主意要趙和王來拿,當然風險也要由趙、王來承擔。

“我覺得按照罪輕辯護吧,我覺得方律師今天說的有一定道理。”趙律師想了下道。

“我覺得不管方律師說的對與不對,最終的檢驗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法院的判決。雖然有時候法院判的也不一定就讓大家信服。”王律師心裏有些不服氣,但又不便表現出來。

“嗯,不如這樣,咱們出個罪輕辯護的方案,但是要把風險說明白,畢竟被告人的行爲屬於犯罪未遂,即便被認定爲非法拘禁罪,也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萬一法院不認定非法拘禁罪,認定構成其他犯罪,比如綁架罪未遂,對被告人更不利。”趙律師道。

“嗯,我覺得可行。”王律師道。

“萬一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呢?”孫律師問道。

王律師瞄了一眼趙律師後,看向他:“那樣的話……被告人算是抄上了!”

事實證明,趙律師三人的決定是對的,高起原的案子最終被法院認定爲非法拘禁罪,因犯罪未遂,判處高起原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