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79章

作者:雪映红梅

“之前咱們談案情時,你是不是沒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看全?”方軼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條看那條,還真沒多想。”周穎嘿嘿一笑道。

“律師的庭審反應是在長期的庭審中訓練出來的,記住以後在法庭上公訴人提出自己不掌握的情況,千萬別慌,一旦自亂陣腳,庭審的辯護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軼道。

“那應該怎麼辦?”周穎疑惑的問道。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軼神祕一笑道。

“這也太難了吧!”周穎苦着臉道。

“有些事只能意會不能言傳,你要在庭審過程中不斷的感悟,體會。我現在即便向你說了,你到時候心一亂也得忘了。

這跟行軍打仗一樣,學校裏教授的東西再好,也是紙上談兵,沒上過戰場(沒出過庭)也白搭,戰場(庭審)形勢瞬息萬變,到時候誰也幫不了你,只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軼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實戰中磨礪,自己感悟,對吧!”周穎點頭道。

“對!不過心裏素質是第一位的,心裏素質不行,扛不住壓力,是辦不了大案、重案的,當然也賺不到大錢。”方軼微笑道。

周穎點了點頭。

“好啦,你準備下孫大林綁架案的材料,開庭前多做做準備。把涉及到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都打印出來帶上。”方軼道。

“好嘞。”周穎答應一聲出去了。

這段時間一直在忙法援的三個刑事案子,方軼只接了幾個簡單的會見,收入銳減。辦案子是爲了賺錢,改善生活,法援案子走量,只辦幾個肯定賺不到錢,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這也讓他比較鬱悶。

就在他胡思亂想之時,門開了,萬可法走了進來。

“好傢伙,老僧入定似的,想什麼呢?”萬可法笑呵呵道。

“沒什麼,我琢磨着怎麼蹭蹭你的好撸噘嶞c錢。”方軼一笑道。

“是不是覺得辦法援的案子耽誤你賺錢了?”萬可法道。

“沒有,絕對沒有。這是誰在造謠啊,我嚴重譴責他們。”方軼故作一本正經道。

“小方啊,你跟老黃和馬義學壞了!說謊話都不帶臉紅的。”萬可法撇着嘴道:“給你一個立功贖罪的機會。”

“啥就立功贖罪啊!老萬,你可不能冤枉我。”方軼爭辯道。他不知道胖老頭又在打什麼鬼主意。

“少說沒用的,錢文辭職了,你看看有沒有合適的律師,接替錢文的活兒。”萬可法道。

自從錢文抑鬱後,萬可法便有了招聘律師的想法,但是一直沒找到合適的律師,所以團隊將錢文的法援案子分給了團隊裏的其他律師,但這也只是權宜之計,不能長久。

律師們誰不想要肥活兒,對於法援這種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不感冒也很正常,時間一長大家肯定有意見。所以萬可法建議大家內部推薦,解決法援律師的問題。

“只做法援案子?”方軼問道。

“以法援爲主,在不耽誤法援案子的情況下,可以做其他案子,不限制。”萬可法道。

“我留意下,有合適的推薦給您。”方軼道。

幾天後,羅達英的案子判下來了,方軼去中院領了刑事判決書。

中院認爲,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確認。

辯護人方軼關於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羅達英系將被害人的錢搶劫後在逃匿的時候被抓獲的,其犯罪行爲已經實施完畢,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達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作案兇器斧頭一把依法沒收銷燬。

第475章 王德友的請求

“方律師,法院認爲羅達英是犯罪既遂,判處死刑。咱們要不要再去看守所見下羅達英?”周穎看過刑事判決書後,問道。

“嗯,你約下看守所會見,咱們聽聽他的想法,看他是否需要上訴,另外你跟法援中心聯繫下,把情況說下。”方軼道。

“好的。”周穎轉身出了辦公室。

中午喫完飯,方軼正要回辦公室眯一會兒,被王德友拉住了,二人來到了路邊的樹下。

“老王,有事?”方軼抽出一根紅梅遞給了王德友。紅梅始終是他的真愛,可以讓他憶苦思甜,奮發向上。

“我聽說訴訟部在招法援律師,是真的嗎?”王德友接過煙後問道。

“對呀!法援組一共有三個名額,錢文律師離職了,所以現在準備再招一個補上,……你不會是想做法援律師吧?沒有底薪的,全靠自己幹。”方軼驚訝道。

“法援案子的量怎麼樣?”王德友沒直接回答方軼的問題,但是從他的反問中,方軼已經明白了他的心思。

“法援案子的量絕對沒有問題,如果老闆拿不到法援案子,其他律所更拿不到,目前我們都在幫着法援組消化法援案子。”方軼道。

這還真不是方軼替萬可法吹牛,每年的法援先進工作集體都有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萬可法律師團隊,法援先進個人更是不在話下,胖老頭的資源絕對不是他們這些底層律師能想到的。

王德友沒急着說話,皺着眉頭,狠狠的吸了兩口煙,然後道:“你也知道我的情況,家裏孩子上高中,正是需要錢的時候,我媳婦賺的不多。法顧部門雖然工作穩定,收入也穩定,但掙不了太多,所以我想調到訴訟部門,多賺點錢。

法援案子靠的是量,如果量大,我多做些案子,總能賺到錢。至少比現在賺的多。”

“要是從賺錢的角度講,法援案子的提成比例比一般案子要高,肯定比在法顧團隊賺錢……,而且時間上完全由你自己掌控。但是賺不到大錢,全是辛苦錢,你可要想好。”方軼正色道。

“我已經想好了,我家住村裏,沒有房貸,車貸再有一年就還完了,現在家裏最大的經濟壓力就是孩子高考補習費。

我這輩子也就這樣了,去企業超齡沒人要,自己單幹沒有案源,專業能力也就那樣,藉着你的光兒進了金石律師事務所,結果趕上內訌。後來因禍得福進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

說實在的,如果不是當初你幫我一把,我根本進不了這家律所,現在社會上四處跑,找案子的律師不在少數,如果沒有你,說不定我也跟他們一樣,喫了上頓沒下頓,我得感謝你。”王德友表情嚴肅道。

“老王,咱們投緣,不提什麼幫不幫的……”方軼道。

“別,事實就是事實,你幫過我,到什時候我都得感激你。我現在就想拼一把,爲孩子將來上學多攢點錢。所以我想請你幫個忙……”王德友道。

前幾天王德友知道法援組缺人後,立刻就想到了方軼。他知道方軼跟老闆混的熟,而且方軼提合夥人就是老闆一手操作的,所以他想讓方軼跟老闆提一嘴,走走後門,把自己調到法援組去。

“行吧,你真想調到法援組去?”方軼跟他確認道。

王德友點了點頭:“真想去。”

“行,我下午跟老闆說下,至於老闆會不會讓你去,我可不敢保證。”方軼道。

“沒事,你只要幫我說下就行,能不能成看命了。”王德友道。

應該說王德友的邭膺�是很好的,團隊的法援組正在用人之際,法顧部門多一個少一個律師,沒有多大影響。很快,王德友便被調去了法援組。

方軼去看守所會見時,發現羅達英很頹廢,如不上訴他必死無疑,上訴說不定還能有一線轉機,在這種情況下羅達英選擇了上訴,搏一把。

方軼早就料到他會選擇上訴,所以在去會見前,便起草了上訴狀,以‘量刑過重’爲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當場讓他簽字。從看守所出來後,方軼將上訴狀遞交給了中院。

市人民醫院內,看着病牀上被裹得跟木乃伊似的兒子,連西財恨的牙根直癢癢,雖然連震身上血了呼啦的,看着挺嚇人,但經搶救並無性命之憂。這才讓連西財鬆了一口氣。

前幾天,連西財請人代筆寫了一封聲明遞交給了中院主審孫大林綁架案的法官,要求嚴懲兇手,不要賠償,必須判決孫大林死刑。

其實他也知道,孫家現在欠着一屁股饑荒,根本拿不出錢來。

幾日後,孫大林綁架案開庭了。

旁聽席上,坐着幾位連家人,連西財便在其中,只不過方軼不認識。孫家人一個都沒來。

公訴人席上坐着兩位女檢察員,坐在首位的女檢察員三十多歲的樣子,方軼看着眼熟,但想不起來是在哪個案子中對過庭。

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兩男一女,中間的審判長是位男法官,大胖子,大鼻子、大耳朵,大眼睛,大嘴叉,看着挺有福氣的。

“……本院認爲,被告人孫大林綁架被害人連震,並造成被害人重傷,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孫大林,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聽清楚了。指控我犯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我無異議。”孫大林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被告人孫大林,你認識被害人連震嗎?”檢察員問道。

“認識。他是我小舅子。”孫大林道。

第476章 從舊兼從輕原則

“案發當日,你都做了什麼?被害人爲什麼會在你家?”檢察員問道。

“我去學校門口找他,騙他來家裏喫飯,並讓他捎信給他姐姐連玉,他有些不情願,我就把他強行拉回了家,然後用繩子把他綁了。”孫大林道。

“你把被害人綁回家後,做了什麼?”檢察員道。

“我打電話給連家,讓他們準備二十萬送過來。否則我就殺了連震。”孫大林道。

“你爲什麼要這樣做?你的目的是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娶他姐姐連玉花了十八萬,饑荒現在都沒還清,連家人鼓動連玉要跟我離婚,我要把之前的錢都要回來。”孫大林道。

“你說連家人鼓動連玉與你離婚,你是怎麼知道的?”檢察員問道。

“我猜的,連玉跟我過得好好的,爲什麼一回孃家就提出離婚,肯定是她家人搞的鬼。”孫大林道。

他嘴上說連家人鼓動連玉離婚,但是根本提不出證據,全憑他的想想和猜測。之前方軼也曾問過他這個問題,但是找不到任何證據,連家人又矢口否認,只得作罷。

“你媳婦連玉爲什麼回孃家?”檢察員問道。

“我……我打了她。”孫大林吞吞吐吐道。

“你打過幾次?”檢察員刨根問底道。

“打了……我也記不得了。”孫大林有點發蒙。

“不是十八萬嗎?爲什麼你要二十萬?多要的兩萬是什麼錢?”檢察員道。

“那是對我的補償。”孫大林道。

“你收到錢了嗎?”檢察員接着問道。

“沒有。連家人報警了。我爲了報復連家,就用刀捅了連震。”孫大林道。

“被害人身上的傷是誰遭成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我用刀弄的。”孫大林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孫大林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辯護人需要發問。”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上的孫大林:“被告人孫大林,案發前你是否去過連家?”

“去過。”孫大林道。

“去做什麼?”方軼道。

“去找連玉,讓她回家。”孫大林道。

“她答應了嗎?”方軼問道。

“沒有,連西財,也就是我老丈人,不讓我見她。後來我在她家大門外,堵到了他,想跟她說回家的事,但是連西財不讓我跟她說話,還報了警。所以我恨連西財,恨連家人,要不是他們鼓動連玉離婚,我也不會有今天。”孫大林道。他的雙眼中滿是怨恨。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孫大林的性格比較軸,愛鑽牛角尖,方軼的問話只能點到爲止,再問下,他不知道孫大林會說出什麼不利於己方的話,那樣的話就被動了。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及被告人有無新證據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對於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孫大林全部都認可,事實勝於雄辯,警察當場將孫大林抓獲,方軼也沒辦法爲他辯解。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孫大林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導致其重傷,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我們建議對被告人孫大林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旁聽席上的連西財聽到檢察員的建議後,心裏感覺非常舒服,他恨不得孫大林立刻、馬上就嗝屁。

“被告人孫大林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是連家人鼓動連玉離婚,騙我的錢在先,我才綁連震的……”孫大林道。

“被告人孫大林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孫大林僅構成綁架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另外,本案中不存在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孫大林不應被判處死刑。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孫大林處以無期徒刑,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應數罪併罰。

辯護人認爲,在綁架過程中或是在綁架狀態持續過程中,如綁架人對被綁架人又實施了傷害(未致死)、殺害(未遂)行爲,如果傷害或者殺害被綁架人尚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論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按綁架罪一罪論處。因爲此時的‘殺害’和‘傷害’等行爲是被包含在綁架罪‘暴力手段’的構成要件之內的。

本案中,被告人孫大林在綁架狀態持續過程中,故意對被害人連震進行傷害,雖然導致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未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連震致人重傷,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時被告人孫大林的傷害行爲已經被包括在綁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內,所以沒有必要再單獨評價,因此,應按照綁架罪一罪處罰。

二、本案不應適用死刑。

本案的案發時間是在二零一五年九月,當時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實施,應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舊《刑法》關於綁架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