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孫大林反問了一句:“有意義嗎?”
“一個初中生被你重傷……”周穎說道一半,被方軼攔住了。
“你有沒有想過,你被判了,你父母怎麼辦,家裏的饑荒怎麼辦?”方式問道。
孫大林聽完,低下了頭,半晌後抬頭道:“我會被判死刑嗎?”
“有這個可能。”方軼道。
孫大林點了點頭,不再說話。
當提到他的父母時,方軼發現孫大林的眼神有了一絲變化,這說明這個世上還有他在乎的人。
走出看守所的大門,陽光照耀在方軼的身上,讓他有點睜不開眼。
“小周,這個案子你回頭分析下,給你三天時間。”方軼道。
“好。不過這個案子似乎不太好辯護。”周穎道。
“嗯,盡人事聽天命吧。衝動是魔鬼!以後遇事千萬別衝動。”方軼淡淡道。
這段時間方安志學的很苦,每天藉着學習讓自己遺忘過去,沒有時間去回憶。轉眼下半學期快要結束了,方軼怕小志這樣下去學傻了,便在週五晚上提議讓小志休息一天,去輝煌看演出。
方安志也想休息下,便跟着父親一起去了輝煌,喫飯、泡澡、看演出。就在父子倆看着臺上的歌手賣力模仿伍佰演唱之際,李書明來到了方軼身旁。
“有日子沒見你了,是不是發了大財,看不上我這小地方了?”李書明遞給方軼一聽青島啤酒,開玩笑道。
“哪能啊!我這不一直忙着賺錢,養孩子,顧不上嘛。”方軼嘿嘿一笑道。
“小志,這段時間怎麼樣?要我說別讓孩子費那勁了,我給他弄出國去,就他這成績在國外絕對妥妥的學霸,想考個好大學還不玩兒事的。”李書明喝了一口啤酒道。
第473章 去弄錢
“你的好意我心領了,小志不願意,非要考協和,我也沒轍。”方軼無奈道。
“好吧,其實真考上協和也不錯,將來出國留學照樣喫香。
現如今國內三甲醫院隨便拎出一個醫生,不是博士就是博士後,碩士都不好使。不出國深造,想找個好單位太難了!
小志現在不懂,你得提醒他。”李書明低聲道。
現場音響效果不錯,小志被臺上的歌手吸引,根本不知道方軼和李書明在談什麼。
“你現在小日子過得挺爽啊,開着奔馳、喫着魚翅燕窩,一個人喫飽全家不餓。”方軼調侃道。
“別跟我提魚翅燕窩,哥們最近喫的已經膩了,就喜歡窩頭鹹菜,外帶一碗小米粥。”李書明煞有介事的笑道。
“飽暖思那啥,你可得注意點。”方軼笑道。
“算了吧,那是暴發戶,我哪有那心情啊。
去年我把輝煌又翻新了一遍,跟銀行貸了不少錢。我現在是負債度日,別看表面光鮮,其實我心裏苦着呢。
現在我一門心思的想着怎麼把輝煌經營好,等過幾年,把貸款還清了,我就準備收手了。
現如今娛樂方式多了,市場在變,我們這行競爭也大,還走老路子肯定不行。到時候我就做個富家翁,釣釣魚,旅旅遊,也給自己放個假。”說着李書明伸了個懶腰。
這時有服務生過來找李書明,他與方軼打過招呼後離開了。
方軼不斷回味着李書明的話:是呀!這年頭誰都不容易。
他記得有人曾說過:別看開寶馬坐奔馳的老闆派頭十足,有可能他們在負債度日,奄奄一息;開十幾萬或者二十幾萬大泻捅咎锏能囍鳎赡芊抠J幾百萬,每個月爲了孩子的補習費節衣縮食,生活不盡如人意,卻又不得不打腫臉充胖子,只能關起門來小聲抱怨幾句;而那些騎着電動車,整日裏抱怨的普通老百姓,有可能家裏存着幾十萬,沒有負債,過着安逸而迷茫的活着。
騎電動車的人羨慕開大小⒈咎锏娜耍_大小⒈咎锏娜擞至w慕開寶馬坐奔馳的人,開寶馬坐奔馳的人累了想停下來,卻不敢停,透過車窗也許他們更羨慕那些罵罵咧咧騎着電動自行車在風雨中狂奔的老百姓。
生活就是這麼的神奇,得不到的總是最好的!
羅達英搶劫案終於開庭了。
中院第十法庭,旁聽席上沒有人,三位男法官坐在上面,中間那位短髮,四十來歲的男法官是主審法官。
辯護席對面的公訴人席坐着兩位女檢察員,此時正在宣讀起訴書。
“……本院認爲,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四)項之規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檢察員道。
“被告人羅達英,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聽……聽清楚了,我沒異議。”羅達英神情緊張,他的嘴脣在微微顫抖。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者道。
“好的,審判長。”檢察員看向羅達英道:“被告人羅達英,案發當日你去銀行做什麼?”
“我去……去弄錢。”羅達英如實答道。
“‘弄錢’具體指什麼?”檢察員咄咄逼人的問道。
“就是搶錢。”羅達英道。
“你搶到錢了嗎?”檢察員問道。
“搶到一個密碼箱,裏面有錢。”羅達英道。
“裏面有多少錢你知道嗎?”檢察員問道。
“沒來得及數,滿滿一箱子。後來聽你們說有五十萬。”羅達英道。
“你是怎麼被抓住的?”檢察員問道。
“我抱着密碼箱剛跑了幾步,就被人撲倒了。然後就被抓了。”羅達英道。
“你身上帶的斧頭是做什麼用的?”檢察員問道。
“爲搶錢準備的。”羅達英老實答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羅達英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審判長,辯護人需要發問。”方軼道。
“被告人羅達英,你是從銀行職員手中搶的密碼箱還是從存款人手裏搶的?”方軼問道。
“從一個女的手裏搶的,當時她正準備存錢。”羅達英道。
“也就是說你是從去銀行存款的客戶手裏搶的密碼箱,對嗎?請你確認。”
方軼之所以強調此環節,他是想讓法官明白羅達英不是搶銀行,而是搶去銀行存款的客戶的錢,前後兩個“搶”的性質可是差很多,一個是搶銀行,是加重處罰情節,一個是普通的搶劫。
“是的。當時密碼箱放在窗口的臺子上,我趁那女的不注意,搶的。”羅達英不管那麼多,反正你問我就如實說。
“你被抓時,是否逃到了銀行外面?”方軼問道。
“沒有,我在銀行裏面被抓的,才跑了幾步就被人撲倒了。”羅達英道。
“在整個搶錢的過程中,你有沒有用過斧頭?有沒有傷過人?”方軼問道。
“沒有,我的斧頭一直別在背後,沒有抽出來。更不可能傷到人。”羅達英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方和被告人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羅達英的案子比較簡單,證據都是明擺着的,斧頭、銀行監控錄像、密碼箱、現金確認筆錄、被害人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羅達英的供述等。事實擺在眼前羅達英全部認可,方軼也沒有什麼可辯解的。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第474章 我嚴重譴責他們
“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以搶奪爲目的,進入銀行,在被害人拿出現金放在櫃檯準備辦理存款業務時,羅達英將被害人現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悉數搶走,後被當場抓獲。
本院認爲,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凶器進入金融機構劫奪儲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建議死刑!羅達英的眼神立刻直了,雖然早就聽裏面的人給他說過,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裏一直存有一絲僥倖,希望檢察機關能網開一面,現在只能寄希望於法院了。
“被告人羅達英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我沒有搶銀行,我搶的是那女人的錢,我沒搶銀行……”羅達英的腦袋已經亂了,大腦一片空白。
“被告人羅達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儲蓄客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但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請法院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達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覺得有必要讓雙方再深入的發表下辯護意見,目前雙方的辯護意見太過於膚湥焕逗献h庭評議案件。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一下兩點意見:
一、本案涉及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兩個情節,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需要從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搶劫罪系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暴力型財產犯罪,爲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應適用死刑,以達到震懾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搶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認爲,搶劫罪分爲普通型搶劫罪(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部分)與加重型搶劫罪(即具有八種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部分)。
對於普通型搶劫罪應當以是否取得財物來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對於加重型搶劫罪不應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述八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包括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是否具備上述八種加重情節,是加重犯成立的條件。因此,搶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構成與否的問題,不區分無既遂與未遂。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人是否強行非法佔有了被害人的財物,只要搶劫行爲具備了法定的加重情節,就符合了加重處罰的條件,即從重處罰的搶劫罪無未遂。
本案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劫儲蓄客戶鉅額資金,同時觸犯了搶劫銀行和搶劫數額巨大兩個加重處罰的情節,且已經搶劫得手,是在逃走過程中被抓,其行爲屬於搶劫既遂,應從重處罰,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情況啊!怎麼還跟搶劫銀行掛上鉤了?方軼心中一驚,搶銀行可是加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對檢察員的意見比較滿意,有這樣的意見,至少判決書能多寫幾頁。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不屬搶劫銀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強調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不是客戶。
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準備存款的客戶的資金的行爲,不屬於上述解釋的‘客戶的資金’。理由如下:
從立法本意來講,《刑法》之所以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是爲了突出打擊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犯罪,以保護金融機構的安全。
案發之時,被害人進入銀行,正在窗口準備辦理儲蓄業務,此時現金尚在客戶手中,沒有進入銀行,客戶與銀行是兩個獨立的主體,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不應被視爲對銀行實施搶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現金已交付給銀行工作人員的情況下,羅達英實施搶劫的行爲才構成搶劫銀行。
辯護人認爲,上述解釋中的‘客戶的資金’應爲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控制下的客戶資金,不是本案中儲蓄客戶準備存入銀行的現金。
二、加重型搶劫罪存在既遂與未遂的情況。
辯護人認爲,被加重處罰的搶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無論是劫取了財物,還是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又或是兩者皆有,均屬於既遂;如果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應屬於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情節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問題,其中屬於搶劫未遂的,應當結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進行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從始至終未實施暴力行爲,未曾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人羅達英乘被害人不備,搶走裝有現金的密碼箱,從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對密碼箱內現金的掌控。但是對於被告人羅達英來說,他並未逃出銀行營業大廳,其並未實際控制、取得密碼箱內的現金,而且案發之時被告人尚未跑出銀行營業廳即被當場抓獲,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應屬未遂。
三、《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是相對於一般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從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適用該法條時應由輕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後是無期徒刑,最後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搶劫行爲也應遵循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應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用刑期。在搶劫過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是否構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時應被充分考慮。
在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搶奪,雖應按搶劫罪論處,具備加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終未使用暴力,也沒有以暴力相威脅,未對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傷害,且屬於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我們建議對被告人羅達英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請合議庭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並未當庭宣判,方軼和周穎回到了律所。
“方律師,您太牛了,公訴人當庭提出羅達英‘搶劫銀行’時,我一下就蒙了。沒想到您立刻就反應過來了。”周穎一臉敬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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