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還記得年少時的夢嗎,像朵永遠不凋零的花,陪我經過那風吹雨打,看世事無常,看滄桑變化……,走吧,走吧,人總要學着自己長大,走吧,走吧,人生難免經歷苦痛掙扎,走吧,走吧,爲自己的心找一個家,也曾傷心流淚,也曾黯然心碎,這是愛的代價……
是呀!兒子長大了,該獨立了!再捨不得,再黯然心碎,也得放手……這就是愛的代價。
方軼心中突然有些酸楚,時間過得太快了,轉眼已到中年!
車停在樓下,方安志下車,在樓門口回身向方軼揮了揮手,然後上樓去了。樓上,臥室窗簾後站着的曹曉慧,看着方安志從車上下來,她心中突然一痛,如果她不來市裏,如果她不貪圖錢財,也許就不會陷入泥潭,更不會如此焦慮。
生活彷彿跟她開了一個玩笑,以前的曹曉慧最羨慕逡掠袷常茲M身,揮金似土的生活,但是現在的她卻想過平平淡淡的生活。
因爲在她的頭上正懸着一把達摩克斯之劍,不知何時就會落下,現在的她正承受着無窮無盡的煎熬!爲了減少對兒子的影響,她只能如此。
她的心中充滿了痛苦、悔恨,但是又無可奈何!
方軼回到住處,點燃一根紅梅對窗而坐,望着窗外的明月,心中暗道:爲什麼偏偏是這個時候?不對呀,以曹曉慧的性格,怎麼會讓兒子去住校呢。如果她真想讓兒子去住校,又爲什麼在學校附近買房?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道……
週一早上,中院第二十一法庭,沈虎的案子二審開庭。
……
“請上訴人沈虎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沈虎盜竊他人財物,並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原審法院對其犯罪的定性節並無不當,但未認定本案的搶劫罪系未遂。
鑑於上訴人沈虎系初犯,具有認罪、悔罪情節,其家屬已經對被害人作了賠償,本案爲搶劫未遂,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沈虎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沈虎,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沉着臉問道。
“沒有異議。我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罪名認可。”沈虎低着頭不敢直視審判長。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沈虎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沈虎的辯護理由是根據方軼的辯護方案來的,他不懂什麼叫法言法語,只會車軲轆話來回說,審判長實在聽不下去了,制止了他的發言。
“下面由上訴人沈虎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上訴人沈虎盜竊價值人民幣一百五十元的電動自行車電瓶,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其在被保安攔截時,爲抗拒抓捕,用拳頭毆打被害人並致被害人輕微傷,應當認定爲搶劫罪,對此辯護人沒有異議。
但是上訴人的行爲應屬於搶劫未遂,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對搶劫未遂的情形未進行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爲原審法院量刑過重。
鑑於上述人的家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而且上訴人屬於初犯,有認罪、悔罪的情節,且屬於搶劫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沈虎減輕處罰,處一年有期徒刑,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方軼建議判處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經低於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屬於減輕處罰。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沈虎構成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罰適當、程序合法。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檢察員道。
第385章 改判!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搶劫未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爲,本案屬於轉化型搶劫罪,而在由盜竊轉化爲搶劫的過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轉與不轉的問題,只要上訴人沈虎的行爲滿足轉化的條件,即構成搶劫罪,應當一律爲搶劫既遂。換句話說,只要上訴人沈虎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盜竊行爲轉化爲搶劫罪後,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檢察員鏗鏘有力道。
“下面由上訴人沈虎的辯護人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撩起大眼皮,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轉化型搶劫罪也是搶劫罪,其犯罪形態也應按照一般搶劫罪的犯罪形態來認定,因此和一般搶劫罪一樣也應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態。理由如下:
一、轉化型搶劫罪在理論上存在未遂與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沈虎已實行了盜竊等行爲,且具備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造成保安輕微傷),顯然屬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預備形態。
但是轉化型搶劫罪從基本犯罪行爲(盜竊行爲)到實施新行爲(暴力拒捕),再到新行爲完成(轉化爲搶劫後得手),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現實可能性。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
搶劫罪區分既遂和未遂,是爲了識別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進而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轉化型搶劫罪的行爲人在犯罪性質轉化前一般只具有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因而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小。如果對轉化型犯罪不加區分,均認定爲既遂,極有可能導致量刑偏重,違背罪刑相適的原則。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微傷,但未取得財物,按照一般搶劫罪的量刑標準,上訴人應屬於未遂。
若只因沈虎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而不加區分地認定爲搶劫既遂,其量刑顯然要比一般的搶劫罪還重,很明顯罪刑不相適應。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僅規定了罪名的轉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僅僅規定,犯盜竊罪,爲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僅僅是轉化型搶劫罪成立的標誌,並未否認既遂、未遂形態的劃分,也沒有規定轉化型搶劫罪統一爲犯罪既遂。
辯護人認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與犯罪的形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轉化行爲只是導致整個行爲性質的改變,即由盜竊罪轉化爲搶劫罪,但不能阻卻搶劫罪既遂、未遂形態的劃分。因此,在確定盜竊行爲轉化爲搶劫罪後,仍然需要對轉化後的搶劫罪的未遂和既遂進行區分。
四、轉化型搶劫罪既遂、未遂標準
辯護人認爲,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的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先後,轉化型搶劫罪佔財在先,而使用暴力在後,一般搶劫罪是使用暴力在前,佔財在後,兩者在犯罪構成上並無實質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不論是劫取財物還是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均屬搶劫既遂。
對於轉化型搶劫罪,認定既遂的標準應與上述標準一致,而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屬於未遂。
本案中,上訴人沈虎先盜竊了價值人民幣一百五十元的電瓶,爲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造成保安輕微傷,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上訴人雖然已經將電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電動自行車上,非法佔有了該財物,但是在此後的抗拒抓捕過程中,上訴人沈虎逃離現場時並未將電瓶帶走,而是遺留在了現場,未實際拿到電瓶。
辯護人認爲,在本案中,上訴人沈虎在盜竊過程中非法佔有財物,不能認定爲搶劫罪中的已劫取財物,即先行爲的既遂不必然導致後行爲的既遂。
另外,上訴人的抗拒抓捕過程中僅造成保安輕微傷,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
綜上,本案中上訴人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沈虎爲搶劫罪,但未適用犯罪未遂的相關規定減輕對上訴人的刑罰,量刑明顯存在不當,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沈虎盜竊他人財物,爲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且系未遂。
原審法院對其犯罪的定性和認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並無不當,但未認定本案的搶劫犯罪系未遂,應予糾正。判決如下:
維持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沈虎定罪的判決,撤銷對其量刑的判決,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審判長宣判道。
一審法院判處沈虎三年有期徒刑,方軼建議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結果二審法院取了箇中間,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方軼聽到判決結果後,沒有驚訝,因爲這樣的判決結果在他的意料之中,法院可以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但是律師的量刑建議絕大多數時候只是個參考,很少被法院採納。
旁聽席上的沈貴林眼睜睜的看着兒子被法警押出了法庭,父子兩個四目相對,眼神複雜。當沈虎的身影消失在法庭門口之時,沈貴林的眼睛溼潤了。
“方律師,如果申請再審,我兒子的刑期還能減下來不?”法院大門外,沈貴林看向方軼,問道。
“難!我個人覺得很難。您要申請再審?”方軼問道。
“哎!算了,既然沒希望就算了!”沈貴林嘆息道。
沈家家底薄,請律師已經花了不少錢了,開庭之前他曾去諮詢過其他律師,如果申請再審還得要繳納一筆不菲的律師費,沈虎已經在看守所被羈押了四個多月了,再有一年多就出來了。
沈貴林權衡再三,最終還是放棄了申請再審,爲兒子減刑的想法。
第386章 過了河就想拆橋,哪有這麼便宜的事
秋老虎過後,秋日的陽光照在身上,讓人感覺懶洋洋的,很舒服。
喫過午飯,方軼站在樓下花壇旁與王德友、謝友和及老黃等人邊曬太陽,邊抽菸閒聊。
“老王,我前段時間籤的韓總的科技公司,怎麼樣?”黃援朝遞了一根菸給剛扔掉菸頭的王德友。
“那家企業不錯,對接的法務部小姑娘雖然剛畢業,但人很聰明,有事一點就透,溝通起來不費力。前兩天我幫他們起草了兩份律師函,如果對方不打款,估計要走訴訟程序。你可以關注下。”王德友接過香菸說道。
“好事!回頭我去找韓總的助理聊聊,看看能不能把案子接下來。”黃援朝嘿嘿一笑道。
“老謝,談案組那邊最近怎麼樣?”方軼問答。
“別提了,上門的不少,但是成交一般,主要是咱們有最低收費,很多當事人即想要專業的服務,又不捨得花錢,沒辦法,只能收點諮詢費。
案子每天都有簽約,但是沒有太大的案子。據說很多大客戶都跑去京城找律師了,咱們距離京城太近,不佔優勢。”謝友和吐着菸圈道。
“都說是京津冀協同發展,可這麼多年下來,京城發展的挺好,剩下的兩家不論是經濟還是人才都快被吸乾了!跟人家長三角和珠三角沒法比,人家纔是真的協同發展,咱們這邊是各顧各。”黃援朝道。
“咱們律所怎麼不在京城弄個分所?”王德友突然問道。
“弄過!後來發展不怎麼樣,成本又高,又沒有律師能撐得起來,再加上競爭激烈,最後撤了。”黃援朝道。
“京城業務多,機會多,但是競爭壓力太大,成本也高,最主要的是水更太深。我覺得咱們守住本地市場就挺好,沒必要去京城湊熱鬧。”謝友和說道。
就在此時,方軼的手機響了起來,是蘭姐打來的,讓他下午有空過去一趟,有份律師函要起草。
豐田車開進盛豐集團就像回到家一般,進入大門,連檢查都省了,地下還有預留的專屬停車位,距離電梯很近。
方軼敲門走進總經理辦公室時,蘭姐正在打電話。
“兄弟,我們一直與中石油有合作,之前幫他們建了一百多個加油站,後續又幫他們做了幾十個加油站的改造工程。
項目完工都有五六年了,但是對方就是拖着不給結算。這些年我們一直在催款,年年催款年年說在走程序,就是不給結賬。今年我想給他們發一封律師函。”蘭姐坐到了方軼的對面,說道。
“只要材料齊全,有足夠的證據,發律師函沒問題,只是能不能催回款來……不好說。您爲什麼不起訴他們?”方軼道。
“哎!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我們現在跟他們還在合作,表面上關係還可以,每年對方都會給我們結一些賬,但是項目款一年押一年,我們也有點喫不消。每年我們都會跟他們確認工程量和完工情況。
一旦起訴,我們雙方就算是撕破臉了,合作肯定就別想了,他們系統內的一些工程也不會再給我們。沒辦法,只能先維持着,什麼時候我們不跟他們合作,再起訴吧!”蘭姐無奈道。
“到現在爲止對方拖欠咱們多少工程款?”方軼問道。
“還有八個項目沒結算,共計六千多萬吧!具體數目一會兒我讓會計跟你覈對,材料都在財務部。”蘭姐道。
“欠這麼多錢?”方軼驚訝道。
要是企業賬戶上沒錢拖着不給,也能理解,那麼大的央企欠錢不給,就有點步搖碧蓮啦!實在讓方軼想不通。
“這還多啊!有個給他們提供管道和配件的供應商,被拖欠了一個多億的材料款,還不是照樣每年給他們供貨,每年求爺爺告奶奶的結回一點款子,還得感激人家的大恩大德。”蘭姐不以爲然道。
“嗯,都不容易。”方軼還能說什麼呢,民企不容易,做實業的民企更不容易。
不一會兒,財務主管走了進來,將律師函所需的材料的複印件給了方軼一份,與方軼確認完具體工程款項數額後,財務主管離開了辦公室。
“兄弟,錢琳琳你還記得嗎?”蘭姐微笑道。
“錢琳琳?好像有點印象,他老公是不是叫曹月山。”方軼想了想到。
他真不是裝糊塗,錢琳琳老公曹月山的案子都過去好久了,方軼早就忘的一乾二淨了。
今天聽蘭姐一說,方軼突然想起來,好像錢琳琳還差自己二十萬的律師費呢,不過當時只是口頭協議,無憑無據的,後來又託蘭姐帶話說緩一緩再給,這事就擱下了,方軼知道這錢遙遙無期了,只當沒有發生過。
“對!之前我們跟老曹合作了一個項目,分紅的時候我跟他提出來差你二十萬律師費沒給,老曹還有點不樂意呢,後來我跟他說,做人要言而有信。
最後是我強行從他的分成中扣下了二十萬,逼他給的律師費。這種人太不地道了,當初你要不是看我的面子,能辦他的案子嘛,現在過了河就想拆橋,哪有這麼便宜的事。
他這錢要是真不給,姐姐我的臉上都無光。”蘭姐義憤填膺道。
“蘭姐,別因爲我的事壞了你們雙方的合作,傷了和氣就不好了。”方軼急忙規勸道。
“放心吧,就老曹那點勢力,他不敢跟我扎刺。二十萬律師費我都給你準備好了。”說着,蘭姐拿出鑰匙,從書櫃下面的櫃子裏拿出一個皮包,遞給了方軼。
“蘭姐,謝啦!”方軼有點小激動,那可是二十萬呢,他做律師一年才能賺多少錢啊!
“客氣啥,放心吧,跟姐合作,絕對不能讓你喫虧!”蘭姐大咧咧道。
方軼從盛豐集團出來後,直接去了銀行,將二十萬現金存了進去。下午回到律所,方軼開始起草律師函。
快下班前,華連成團隊的那位長得胖乎乎的趙律師突然找到了他,問他這兩天是否方便,想向他請教個刑事案子。
第387章 一個狠毒的計劃
之前方軼跟着萬可法去參加華連成團隊的投毒案研討會,方軼的意見與趙律師完全相反,當時趙律師嘴上雖然不說,但是心裏卻不服氣。
其實這也正常,案子尚未開庭,誰都不知道最後的判決結果,作爲執業多年的律師,文人相輕那一套早已滲入了骨髓,自信也是有的,不見棺材肯定是不落淚的,不撞南牆也不會回頭。更有甚者,即便見了棺材,撞了南牆也不會反省。
後來趙律師去開庭,按照自己的辯護方案爲被告人進行辯護,可最後的判決結果卻打了他的臉,法官的判決理由與方軼的意見不侄希@讓他不得不對方軼另眼相看。
後來趙律師查了下方軼的簡歷,這一查才知道,原來萬可法團隊新進的中年男律師在本地成功代理過很多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媒體上也多有報道。
這次他又接了一個刑事案件,團隊內部的幾個律師意見不一,他也有點拿不定主意,所以打算找方軼請教下。
方軼對於這種內部合作並不排斥,相反他覺得可以藉助案件研討的機會開闊眼界,多認識些做刑事的同行,有時候閉門造車還真不如相互探討,說不定能碰撞出新的想法。
當然研討會也有真有假,有幾次方軼參加所內同事召集的案件研討會,發現不對味兒,在座的全是這個領導那個領導,都是一幫外行,所謂的研討會不過是拉人頭拍馬屁,一堆的假大空,聽着讓人腦仁疼。
還有幾次研討會,律師說不上兩句話,便有人上來開始推銷產品,什麼律師專用水杯、律師專用皮帶,律師專用公文包,律師專用名片夾,好像律師要是不用他家的產品,出門都不好意思跟別人打招呼,說自己是律師似的。方軼真想問下,有沒有律師專用擦屁股紙。
此後再有類似研討會,方軼一概婉拒。不過像趙律師這樣的同行組織的案件研討會,他還是很願意參加的,因爲知根知底。
這次的案件研討會不像上次,是趙律師私下裏組織的,參會人員也僅有三個,趙律師、高律師(之前研討會方軼見過),還有方軼,時間是次日下午二點半,案件材料電子版已經發到了方軼的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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