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李律師的溝通能力太差,我給他分了一個案子,結果他跟當事人溝通了半天,說不明白,搞的當事人向我投訴。
當事人說李律師滿嘴的法言法語,專業是真專業,可沒一句他能聽懂的,問個問題搗鼓半天說不明白,只會照本宣科,溝通起來太費勁。後來我找李律師聊這事,他告訴我只會辦案子,不擅長跟當事人溝通。
律師辦案子靠的就是溝通,與法官溝通,與當事人溝通,哪一樣少的了溝通,如果連溝通都成問題,怎麼辦案子?當事人都擺不平還賺什麼錢啊!
我不要求他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當然他也沒那本事。但是最起碼把法言法語轉換成對方能聽懂的語言,總該會吧。不是每個當事人都是法學院畢業的,他們聽不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法條……”謝友和深吸一口香菸,然後發了一頓牢騷。
呃……方軼有些喫驚,千挑萬選的好不容易招來一位律師,各方面條件都挺好的,結果問題出在了溝通上。
“老謝,我給你個建議,以後再招聘律師,找那些有執業經驗的,一定要有案例的那種。學歷其實不是最重要的。
這種人已經被篩選過一茬,各方面能力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來了就能幹活,也能替咱倆分擔些工作量。”方軼吸着煙想了想道。
“嗯,我也是這麼想,律師是幹出來的,不是學出來的,妥妥的實踐性極強的職業,跟醫生一樣,這我也知道。
當初不是想招個年輕點的,出差方便嘛,可誰知道會這樣。顧老大這次給了咱們訴訟組兩個名額,二選一,到時候就算是其中一個掉鏈子,咱也不怕。”謝友和點頭道。
“行啦,別想那麼多了。繼續招人吧,要不咱倆早晚得趴下。”方軼半開玩笑道。
“哎!也只能這樣了。對了,你早上跟着司馬君去客戶公司,感覺怎麼樣?”謝友和突然問道。
“客戶哪出了點小狀況,勞資糾紛,我去上門解答法律諮詢了,沒啥大事。”方軼道。
“我不是問你這個,我說的是司馬君,她沒難爲你吧!”謝友和倜际笱鄣牡吐晢柕馈�
“沒有啊!咋啦?”方軼一頭霧水不知道老謝是什麼意思。
自從上次跟着司馬君去了一次客戶公司後,司馬君經常叫方軼跟着去上門,搞的方軼都快成了她的跟班了。
“嗯,行!之前咱們團隊只有顧老大願意跟她溝通,現在又多了一個你,謝天謝地,不容易啊!”謝友和道。
“老謝,我有個事不知道當問不當問。”謝友和的話讓方軼感覺有些奇怪,便道。
“啥事?你說。”謝友和夾着香菸看向方軼。
“你們爲什麼都不願意跟司馬律師交流?就因爲她喜怒不形於色?”方軼問道。
“這事吧,怎麼說呢,有的時候律師合作要看氣場,兩個律師的氣場要是不和,合作起來會感覺特別彆扭。
這麼跟你說吧,我不是不願意跟她交流,是氣場不和,實在沒法跟她交流,跟她一起去見客戶,總會感覺特別扭。特別是來去的路上,坐在車裏兩人都不說話,跟蹲大牢似的,感覺特別壓抑。
現在你來了,問題都解決了。”謝友和想了想,嘿嘿一笑道。
方軼算是聽明白了,合着犧牲我一個幸福你們大家唄,徹底無語了!
片刻後,方軼想勸勸謝友和,以免自己真的被司馬君當成跟班,便道:“謝律師,司馬懿曾說過:看人之短,天下無一可交之人。看人之長,世間一切盡是吾師。
儘管司馬君律師有很多地方不太……完美,但是她專業能力強,這是她的強項,你不能總盯着她的缺點看,她還是有可取之處的,你跟她多接觸接觸就知道了。”
謝友和聽完,盯着方軼不住的上下打量,看的方軼心裏發毛:“小方啊,還是你有學問,那話是不是司馬懿說的,我不知道,但是我絕對不信。”
“爲啥?”方軼傻傻的看向謝友和,問道。
“因爲他們兩個都姓‘司馬’,是一家子,自己人當然向着自己人啦,說的話不可信!”謝友和一本正經道。
方軼瞪着眼,呆呆的說不出話來,他被謝友和的狗屁理論雷到了!然後凌亂在了露臺的風中。
片刻後,謝友和嘿嘿一笑:“跟你開個玩笑,我只相信:物以類聚,人以羣分。不是一類人,走不到一起,也成不了朋友。同事終歸只是同事!”
一週後,劉巧玲的案子開庭了。
在方軼的對面坐着兩位檢察員,一男一女,正在一臉嚴肅的做着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可能是認爲劉巧玲的案子比較簡單,法院並未組成合議庭,而是由一位四十多歲的男法官(審判員)獨任審理。
……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男法官一臉嚴肅道。
“被告人劉巧玲,女,漢族,高中文化,家住……因涉嫌犯盜竊罪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巧玲涉嫌盜竊罪,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的丈夫潘寶因販賣DP被公安人員抓獲,本案被盜車輛豐田銳志轎車因涉案被扣押。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時許,劉巧玲來到公安局後院內,在未辦理任何返還涉案車輛手續的情況下,用豐田銳志轎車的另外一把鑰匙將停放在涉案車輛車棚內被扣押的紅色豐田銳志轎車開走。後其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戶籍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2.被告人劉巧玲的供述與辯解;
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4.公安局內部監控錄像;
5.歸案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劉巧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巧玲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劉巧玲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建議對劉巧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起訴書宣讀完畢!”男檢察院道。
方軼明白,所謂的“認罪認罰”不過是劉巧玲的緩兵之計,如果她真的都認了,就不會再花錢請律師了。
“被告人,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男法官問道。
“聽清楚了。”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劉巧玲答道。
“你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有何異議?”男法官例行公事道。
“我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不認可。公安部門已經認定那車是我家的合法財產,豐田車已經歸還我了。我的行爲不是盜竊。”劉巧玲理直氣壯道。
啥?不認賬!當初問你的時候可不是這麼說的,兩名檢察員一頭黑線的看着被告人劉巧玲,大姐,你知不知道這樣做會給我們增加多少工作量,你是嫌刑期短是吧,早說啊!我們給你改成十年有期徒刑怎麼樣!
本以爲是走個程序,然後順利結案回去喫個火鍋唱個歌開始下一個案子,結果庭審一開始就遇到了問題,兩位檢察員心裏舒服纔怪。
男法官表情如常,可能是經的多見的廣,已經習慣了:“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劉巧玲,現在我們對你進行詢問,你要如實回答,不得隱瞞,明白嗎?”男檢察員的語氣明顯不是很友好。友好纔怪!
“明白,我一定如實回答。”劉巧玲低着頭,不敢看檢察員。她知道對方的臉色一定很難看。
“在你去公安機關後院開走豐田車的時候,你是否知道該車已經被扣押,屬於涉案車輛?”男檢察員語氣嚴肅的問道。
“知道。但是……”劉巧玲想爭辯兩句,但是卻被檢察員無情打斷了。
“我問你什麼,你只需要回答是還是不是,知道還是不知道就行,不需要辯解。明白了嗎?”男檢察員不滿道。
他不想給劉巧玲任何自由發揮的餘地,以免事情再次脫離掌控。
“明白!”劉巧玲不想觸黴頭,急忙道。
“你開走豐田車,是否告知了公安機關,是否有相關審批手續?”男檢察員道。
“沒通知公安機關,也沒有審批手續。”劉巧玲道。
“公安部門提交的材料顯示,你是在銀行被抓的,你開車去銀行做什麼?”男檢察員問道。
“我欠銀行貸款,想拿車以物抵債。”劉巧玲道。
“我問完了!”男檢察員看向法官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男法官波瀾不驚的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道。
“下面由辯護人發問。”男法官道。
“被告人劉巧玲,你是出於什麼目的盜竊的涉案車輛?”方軼問道。
他這麼問的理由很簡單,要讓劉巧玲將剛纔沒說完的話都說出來,這世界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盜竊,不管是劫富濟貧還是惡貫滿盈,都應該有個誘因。
“那輛豐田車是去年我家用銀行貸款買的,本來想奮鬥一年掙點錢把車貸還了,可誰知道我老公因爲販D被抓了,貸款還不上,沒辦法,我就想以車抵債,把豐田車給銀行。”劉巧玲道。
“也就是說,本案被你開走的豐田車是有抵押的,對嗎?”方軼追問道。
“是的,在車管所做了抵押登記。這事公安機關都調查過。”劉巧玲道。
“現在豐田車還在公安機關嗎?”方軼問道。
“沒,公安機關已經把車返還給我了。走的正常手續。”劉巧玲道。
“那你爲什麼當時不申請公安機關返還車輛?而是採取極端手段開走豐田車?”方軼問道。
“當時銀行催的緊,要起訴我,我實在沒辦法,一時心急就做了蠢事。”劉巧玲道。
“審判員,我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由公訴人出示證據。”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是一組證據,包括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戶籍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明被盜車輛屬於涉案車輛,被盜時屬於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被告人無前科。”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對證據有什麼異議?”男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劉巧玲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男法官看向方軼。
“認可,沒有意見。”方軼道。
“公訴人出示第二份證據。”男法官道。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劉巧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盜竊了涉案車輛,去銀行抵債。”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對證據有什麼異議?”男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劉巧玲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男法官看向方軼。
“對第二份證據認可,沒有意見。”方軼道。
……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一證一質,劉巧玲和方軼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均表示認可,沒有什麼可說的。本案的爭議點在罪行認定上。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下面由公訴人發言。”男法官道。
第252章 要不要考慮下變更指控罪名?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劉巧玲明知涉案豐田車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取祕密手段將車開走,表明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爲盜竊罪。完畢。”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男法官道。
“我認爲我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豐田車是我家的,後來公安機關也認定了車輛屬於我家合法財產,並進行了返還。
我是因爲銀行催債催的太緊,又要起訴我,所以才一時糊塗把扣押的豐田車開走。此前我從未做過違法犯罪的事,一直是個好公民……”劉巧玲把她能想到的好詞一股腦都說了出來。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劉巧玲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對被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此後劉巧玲並未以車輛丟失爲名向司法機關索賠,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可見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所想的僅僅是把自家合法擁有而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拿回去,其行爲不構成盜竊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男法官道。
“公訴人認爲,不管被告人劉巧玲將盜取的車輛用在何處,如何應用,歸根到底她是爲了一己私利採用非法的手段開走了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被告人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車輛的行爲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即盜竊罪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理,即按照盜竊罪處理。”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男法官道。
“辯護人認爲,本案中涉案車輛系被告人劉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購買,二人對該車輛擁有所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扣押,予以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亦規定,扣押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從上述規定可見,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並沒有改變所有權歸屬,仍屬於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機關只是依照法律規定具有合法佔有權。
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物,但在司法機關合法佔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爲盜竊的對象。
儘管涉案車輛能夠成爲被告人劉巧玲盜竊的對象,但並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爲就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行爲人的主觀目的而定。
本案中,劉巧玲採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結合其主觀目的而定,不能僅看錶象。
首先,公安機關對涉案車輛依法扣押後,銀行催收車貸,準備起訴被告人,被告人劉巧玲得知後纔有了非法取回車輛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轉移涉案車輛的直接目的是償還銀行的貸款,而不是爲了非法佔有該車輛。
其次,本案不屬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以事後獲取賠償爲目的而祕密竊取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形,被告人沒有向公安機關索賠的行爲,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巧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劉巧玲案發後依法領回了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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