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45章

作者:雪映红梅

“那段時間我很焦慮,沒有安全感,害怕公司辭退我。但是有些時候你越怕什麼就越來什麼,最後公司還是給我發了解約通知,當然補償還是很可觀的。

在老家沒事的時候,回顧過去,我總會問自己以前的生活是不是我想要的生活,如果是,那麼我就要拼盡全力重新回到以前的生活,不管有多難,因爲那是我想要的生活。”燒烤店老闆道。

“答案是什麼?”方軼問道。

“你問的問題,我問了自己一個多月,很可惜,答案是矛盾的。不帶任何功利心態的時候,我會否定從前的生活,嚮往比較安寧、懶散的生活方式;但是一旦有了功利心,我又希望回到之前的生活,畢竟待遇還是很不錯的。

我問你一個問題,你覺得你的人生應該是什麼樣?”老闆說完,端起扎啤喝了起來。

“人生?!這個問題太大,太深奧了。我真沒好好想過,目前我只想找回那個曾經的我,找回我的家。”方軼想了想道。

“嗯,之前我也沒想過‘人生的意義’,就像你說的這個問題太大了。原本我以爲拿個文憑,學身本事,找個老闆,好好工作,拼命的工作賺錢養家,等退休後就可以瀟灑的環遊世界,結果一場大病讓我看懂了很多,也想了很多。

某天我路過村裏的養豬場,好奇的走了進去。我看到豬場裏有剛下的小豬仔,也有正在育肥的小豬,還有身形健碩的大豬。

你看哈,這些豬從一生下來,就會受到豬場的照顧,打各種預防針,然後他們的工作就是喫了睡,睡了喫,目的只有一個長膘,等他們長大了,主人就可以把他們賣給屠宰場或者二道販子,賺錢,而被賣掉的豬隻有一個結果,那就是被殺掉賣肉。

我就琢磨着,這人啊不能像豬一樣,總是被動的等着人喂,喫飽睡,睡飽喫。那樣的話我們活着的意義在哪?在世上走一遭,不易啊!應該做點讓自己高興的事……

求人不如求己,靠人不如靠自己。”

說完,老闆皺了皺眉頭,抽出一根香菸點燃,深吸一口,然後一股煙霧緩緩升上天空。

“從豬場出來後,我想明白了,我的人生我要自己做主,我要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後來我用公司給的補償金盤下了這裏,開了這家燒烤店。

當這家燒烤店開起來後,說真的我心裏非常高興,以爲自己終於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當我把燒烤店郀I起來才發現,我似乎錯了,婆婆太多真不是好事,而且我這多年的媳婦根本熬不成婆,做老闆比上班還累。

老盧說的對啊: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於是我又迷茫了,整天累的跟個三孫子似得,我圖啥!還好燒烤店能賺點錢,過日子不成問題,還能照顧一幫兄弟,瞎混吧!

其實追求少點,樂呵樂呵也挺好。

仔細想想現在的生活對我來說也許就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是最符合我心裏預期的,痛並快樂着!”老闆無奈的笑道。

“羨慕!我真的很羨慕你。

人到中年你能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這已經足以讓絕大部分人羨慕了。這世上有很多聰明人,但是他們即便明白您剛纔說的道理,也不敢或者說不願意放棄眼前的利益,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我記得有人說過,所謂的中年危機,真正讓人焦慮的不是孤單,不是貧窮,更不是衰老,而是人到中年你才發現,你從來沒有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活過。我覺得這話挺有道理的。

細想想,這煙火人間,事事值得,又事事遺憾,最後活成了操蛋人生。後悔,卻又無可奈何。”方軼道。

“行啊!還是你們文科的會拽,我們理工科的就想不出這麼多詞,我腦子裏只有燒烤店。”說完,老闆哈哈大笑起來。

“敬這操蛋的人生。”方軼舉起杯笑道。

“對,敬這操蛋的人生。願你能過上自己想要的生活。”老闆鼓勵道。

次日一早,縣法院給方軼打電話,錢連元的案子判決出來了,最終法院判決,錢連元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無罪。

錢琳琳在接到方軼電話時,激動的差點眼淚流出來,急忙趕往看守所。錢老爺子依舊雄赳赳氣昂昂,出了看守所看到女兒後嚷嚷着要申請賠償,這事不能就這麼了了。估計是在裏面有人跟他說了什麼。

“方律師,我爸這種情況能申請賠償嗎?”錢琳琳疑惑的看向方軼。

“怎麼不能,法院都判我無罪了,這麼長時間白關了?”錢老爺子脾氣上來了,長城都擋不住。

“爸,你別嚷嚷,聽聽方律師怎麼說。”錢琳琳道。

“根據《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您父親已經得到了無罪判決,可以向案件的批捕部門申請賠償。”方軼道。

“方律師,我的案子能賠多少錢?”錢老爺子一聽可以申請賠償,立刻來了精神。

第124章 顧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去年國家發佈的職工日平均工資爲一百六十二點六五元,根據您被羈押的天數,粗略計算賠償金應該有一萬多。”方軼道。

“方律師,如果我們申請賠償成功,檢察院會不會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罰?”錢琳琳問道。

“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檢察院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賠償的款項會讓他們承擔全部或者部分。”方軼解釋道。

“才一萬多,爸,要不算了吧,都在縣裏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得罪了檢察院不太好。”錢琳琳心中有顧慮,他父親聽方軼這麼一說也冷靜了下來。

“這賠償的錢也忒少了……走,先回去給我燉點紅燒肉補一補,看守所裏的伙食實在不怎麼樣,我先補補,賠償的事咱再商量。”錢老爺子覺得女兒的話有道理,民不與官鬥,於是他給自己找了個臺階,說完,直奔女兒的車走去。

爲什麼錢老爺子會這麼想,因爲有前車之鑑。

老爺子未退休時,有位同事叫周陽,因爲買房時售樓小姐誇大其詞,把新樓盤說的跟朵花似得,結果周陽交了定金後發現新房根本沒有售樓小姐說的那麼好,還有質量問題,整個一個殘花,便去售樓處找售樓小姐要求退賠。

好不容易賣出去一套房,售樓處怎肯退錢,於是便幹起了提起褲子不認賬的事,矢口否認曾說過的話。一來二去雙方說急了,動了手,當時現場比較亂,誰都不知道是誰先動的手,雙方都是抓傷,沒有什麼大礙。

後來售樓處報警,附近的派出所出警將周陽帶走,以詢問情況爲名扣着周陽不讓走。其實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當地開發商肯定把關係都打點好了。

後來周陽的家人打了警察督察的電話,把情況說了下,結果沒多久周陽就被放出來了,全家人皆大歡喜,讚歎督察辦事效率就是高。

可第二天一早派出所又給周陽打電話讓他去配合調查,周陽又去了,結果一調查就是一天,第三天依然如此,第四天依然如此,隔了兩天又叫他去配合調查。

每次去警察都和和氣氣的,問的情況無非就是那麼幾句,跟倒嚼似得不斷循環。後來有懂行的同事跟周陽說:他這是得罪人啦,叫他去配合調查的人肯定捱了上面的罵,心裏不爽,人家心裏不爽能讓你爽嗎?

後來周陽拖出人來才把事擺平,錢老爺子對此事記憶猶新,他可不想因爲一萬多塊錢,被人惦記。小老百姓惹不起,躲的起!

錢琳琳請方軼喫完中午飯後,將他送回了律所,喫飯期間錢琳琳一再表示感謝,並希望他能把自己老公的案子也翻過來。

方軼何嘗不想啊!二十萬呢!

曹月山合同詐騙案,終於在隔週的週四早上九點開庭了。二審法院是省高院。

省高院安排庭審的法庭很寬大,下面成排的座椅,方軼約摸着能坐下二百來人。今天公開審理曹月山合同詐騙案,下面坐了不少人,大部分是被告人的親屬,即便如此,審判庭內仍然顯得比較空曠。

辯護人席對面坐着省檢察院的兩名檢察員,一男一女,男檢察員帶着眼睛,正在幫着女檢察員準備案卷材料,女檢察員一臉的英氣,短髮,幹事很乾練的樣子,看的出來兩人以女監察員爲主。

不一會兒,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穿着寬大的法袍走了進來,居中坐着的審判長是個男的,四十來歲的樣子,一臉的佛像,大耳,大鼻子,臉上肥肉很飽滿,泛着油光。

左邊坐着的法官是個女的,臉型清瘦,帶着眼鏡,文縐縐的,看着有三十多歲的樣子。右邊的法官是個男的,一臉嚴肅,寸頭,一雙眼睛如鷹隼一般,彷彿一眼就能看透人的心思似得。

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做完後,開始審理。

審判長道:“人民法院對提起上訴的曹月山合同詐騙罪一案,現予公開開庭審理。”隨着話音落下的還有法槌的敲擊聲。

上訴人曹月山被法警押到法庭上,坐了下來。接下來審判長開始覈對上訴人的信息……

方軼看了看曹月山,與之前會見時相比,現在的曹月山顯得清瘦了許多,精神狀態不太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本庭依法公開審判上訴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審判長依法履行着程序。

前面的訴訟權利宣讀完畢後,審判長看向曹月山:“上訴人曹月山,你是否聽清楚上述訴訟權利?”

曹月山抬頭看向審判長:“聽清楚了。”

“上訴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請回避。”審判長問道。

“不申請。”曹月山道。

接下來開始法庭調查,審判長宣讀了一審判決書。

宣讀完一審判決書後,審判長道:下面由上訴人曹月山宣讀上訴狀,陳述上訴理由。

“本人曹月山陳述上訴理由如下:第一,我經營的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是合作關係,雙方之間的糾紛也是民事案件,不屬於刑事案件。第二,紅海公司承包的高家莊新民居房產項目實際存在,我與聯達公司洽談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詐騙的行爲。陳述完畢。”

“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第一,上訴人經營的紅海公司有高家莊村委會簽署了新民居房產項目的協議,實際上也投入了資金進行郀I,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於資金問題,未能進行進一步開發,由此可見新民居房產項目是真實存在的。

第二,紅海公司在該項目上先向高家莊繳納了三百萬元保證金,其後,又僱傭施工單位對土地進行了平整,爲項目開工做準備,並支付了工程費用。由此可見,紅海公司對項目確有大量投入。

另外,紅海公司至今未與高家莊村委會解除協議,其與聯達公司的施工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不存在詐騙的行爲。

第三,本案涉及的項目真實存在,而且也確實是上訴人經營的紅海公司在進行開發,聯達公司與紅海公司簽署合施工協議屬於民事行爲,本案應屬民事糾紛,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判長,上訴理由陳述完畢。”方軼道。

第125章 辯護

“上訴人曹月山,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

一審判決書認爲我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事實,以紅海公司名義與聯達公司簽訂新民居房產項目施工協議,並通過該協議騙取三百萬元非法佔有,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對此不認可。

我代表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的陳總簽訂協議時,提交給對方的項目材料都是真實的,不存在詐騙行爲。另外,聯達公司支付給紅海的三百萬元保證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項目上,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情況,所以我認爲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曹月山知道這是他最後的機會,一旦罪名坐實,他將面臨十五年的牢獄之災,所以他對這次庭審非常重視,也做了不少準備。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不帶任何感情的聲音在空曠的審判庭上空迴盪,讓人感覺有些冷颼颼的。

“上訴人,你在與聯達公司籤協議時,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女檢察員嚴厲的問道。

“當時項目剛啓動,我正在籌集資金……”曹月山話說到一半被檢察員打斷了:“請直接回答有沒有履約能力。”

“當時項目正在融資,我已經談了幾家金融機構。”曹月山道。

“也就是說簽約當時不具備履約能力了,對不對?”女檢察員道。

“對,當時資金不足。”曹月山的聲音軟了下來。

“根據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的約定,紅海公司要向高家莊村委會支付五千萬啓動資金,紅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沒支付。”曹月山道。

“新民居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女檢察員問道。

“沒有,正在申請審批。”曹月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女檢察員一臉嚴肅道。

“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上訴人,聯達公司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後,這筆錢用在了什麼地方?”方軼問道。

“退還了城建下屬子公司二百萬施工保證金,然後剩下的一百萬都用在紅海公司的郀I上了。”曹月山道。

“在這期間,你的工資和獎金有提高嗎?”方軼問道。

“沒有,別看我是紅海公司的老闆,但是我的工資並不高,爲了給員工發工資,推進郀I新民居項目,有好幾個月我都沒拿工資,公司的財務賬上都有記載,現在公司還欠我好幾萬塊工資呢。”曹月山道。

“你與聯達公司簽約前,聯達公司是否派人到現場看過項目情況?是否派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過現場盡調?”方軼接着問道。

“沒有,之前紅海與城建下屬子公司簽署施工合同後,因爲資金問題遲遲未能開工,我們雙方解除施工合同後,我急於找施工方,所以給的條件比較好,與四家建築公司談過後,聯達公司的陳正覺得這個項目不錯,只看了項目效果圖就與紅海公司簽署了施工協議。

聯達公司根本沒有派人去現場查看實際情況。”曹月山道。

“對方有沒有提過要去現場查看情況,或者派人去業主方瞭解情況。”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陳正是因爲看好項目所以聯達公司和紅海公司才籤的約,當時我們與高家莊的協議,我都給他看了。他沒有異議。”曹月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想通過訊問,讓合議庭知道,曹月山沒有侵佔保證金。

“下面進行舉證和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回答道。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上訴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發表的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聯達公司支付的三百萬元保證金並非被我侵吞,而是用到了項目上和公司郀I上,我本人未佔用一分一釐。

第二,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簽署的施工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從來沒有騙過聯達公司。

第三,新民居項目是真實存在的,雖然紅海公司資金出現了問題,但是其與村委會簽署的協議依然有效,並未解除。

因爲,我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本人不夠成合同詐騙罪。完畢。”曹月山的自行辯護意見是在會見時,方軼幫他梳理完案情後,在方軼的提示下自行撰寫的。

“下面由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一,高家莊村新民居項目真實存在,上訴人主觀上也確實想建設該項目。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簽訂了意向協議,先期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還租用村民的土地搭建臨時建築,且有爲履行合同創造條件的行爲,截止目前爲止高家莊村委會也未與紅海公司解除協議,由此可見,不能因爲紅海公司資金短缺,項目權證正在審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辯解。

第二,上訴人去京城是爲了融資,不是爲了躲債。退一萬步講,即便他存在躲債的嫌疑,其行爲有一定的欺詐性,但紅海公司對於新民居項目還是有一定的前期投入的,並建設了一些臨時建築,雖然一直未開工,但該公司仍有大量財產權益,另外,高家莊村此前收取了紅海公司三百萬元的保證金。聯達公司完全可已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

第三,新民居項目手續不完備,但是目前房地產開發行業“邊幹邊批”、“先上車後買票”,以及挪用保證金等不規範現象比較常見,聯達公司是建築企業,經常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不能排除聯達公司對此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