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根據專家的介紹,空氣中天然氣含量達到一定比例(一般爲5%-15%)後會引發爆炸,但當時被告人割斷膠管後釋放出的天然氣總量現在已經無法準確計算。
根據經驗,天然氣釋放兩三個小時後足以達到發生爆炸的濃度。201室建築面積爲40平米(實際使用面積不詳),按此類房屋通常層高2.8米計算,考慮到室內設施、傢俱、用品等還佔有一定體積,故實際可容納氣體的體積明顯小於90立方米。
該室燃氣表顯示每小時最大釋放量爲4立方米,按鞏達所述從其割斷膠管至第二次爆炸間隔約兩小時,可釋放天然氣約8立方米。
考慮到當時正值冬季,窗子處於關閉狀態,室內密封較好,理論上天然氣如無外泄,則室內濃度爲8.9%(室內總體積以90立方米計算)。
退一步講,即使有部分天然氣泄漏至樓上,考慮到該室容納氣體的實際體積不足90立方米,廚房處天然氣濃度可能相對較高等情況,認定該室發生爆炸時天然氣濃度,至少局部濃度,已達到爆炸臨界點與科學常理並無明顯矛盾。
換句話說,在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質參與的情況下,該室內的天然氣遇到電火花後足以發生燃燒、爆炸。
上述專家的測算雖然並不精確,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解釋爆炸發生的原因還是很有幫助的,可信度比較高。
另外,檢察院提交的現場勘查情況及相關技術鑑定顯示,現場並未發現天然氣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質爆炸的痕跡。”宋輝說道。
聽完宋輝的話腥藦氐讻]咒唸了,這案子肯定是因爲天然氣燃燒,進而產生爆炸導致一人死亡,數人受輕微傷,以及大量的財產損失。
“這案子判的是死刑,已經報請最高院覈准了。”宋輝見腥瞬辉僬f話,心裏升起一股無力感。看來這案子沒戲了。
“從剛纔討論的案情來看,本案被告人確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沒有問題。現在的關鍵是量刑。
我個人認爲本案與那種爲BF社會而採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存在一定的區別。
鑑於被告人係爲自殺而實施犯罪行爲,主觀上屬間接故意,社會危害性要小於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認爲法院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有些量刑過重,適用死緩可能比較合適。”方軼沉思片刻後說道。
“嗯,我同意方律師的意見。目前定罪方面的問題就不要考慮了,主要是量刑方面,有沒有機會。”杜庸非常同意方軼的意見。
“宋律師,我也覺得方律師的建議可行。目前來看沒有更好的辯護方案。剛纔我用手機在網上查了下,這案子在網上也有報道,關注的人比較多,不可能輕判,但是死刑立即執行又量刑過重,所以死緩可能比較可取。
當然這都是咱們的想法,出了這麼大的事,省高院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最後最高院會怎麼判,要看被告人的邭饬恕!泵蠌V達說道。
屋裏的律師都是行內人,自然明白孟廣達的意思。最高院的法官專業能力還是很強的,他們對案件的看法很難被律師的意見所左右。所以不管律師怎麼想,怎麼說,最後還要看法官怎麼看這案子。
“好吧,也只能從這方面進行辯護了。”宋輝點點頭,有個方向總比沒有強。
方軼看着宋輝,心中感慨:老宋的邭庹媸菬o敵,這麼難搞的案子都能找到他,不知道什麼時候老宋才能轉摺2贿^話又說回來了,福兮禍所依,禍兮福所致,說不定壞事也是好事,誰說的準呢。
……
例會散會後,腥岁懤m離開辦公室。
李明博叫住了杜庸。
“杜律師,之前我跟您說的那個宋榮明尋隙滋事罪的案子,合議庭當庭宣判了,過幾天判決書就能發下來。”李明博說道。
“是不是那個高中生搶初中生錢的案子?法院怎麼認定的?”杜庸剛要抬屁股走人,又坐回了沙發。
“法院最後認定被告人宋榮明不構成搶劫罪,構成尋釁滋事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李明博看着杜庸說道。
第1019章 回應
法院認爲,被告人呂洪哲、宋榮明爲尋求精神刺激,採用暴力、脅迫等方法,以強凌弱,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強拿硬要錢財,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爲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洪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宋榮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二被告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法院認定的罪名以及刑期都符合杜庸的預期,但他卻一點都高興不起來,兩名被告人正值大好年華,以後他們的人生之路……,可惜了。但現實就是如此,做錯了事總會付出一定的代價。
……
陸燁的案子終於開庭了,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陸燁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看向檢察員。
“被告人陸燁,你是怎麼認識被害人的?”檢察員沒有任何表情,看不出喜怒哀樂。
本案的情況絕非個案,又不同於一般的強姦案,檢察員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案件,他覺得被告人即可恨又可憐,恨其浪費大好年華,不知道生命中還有很多值得去努力的事;憐其無知,井底之蛙。
情竇初開的年紀,再加上敢越雷池的膽量,或許這種事很難避免,到底是誰的責任,很難說清。也許這就是青蔥歲月!
“我和朋友去籃球場打球,她正好也在,就認識了。”陸燁回道。他的情緒不高,整個人看起來有些魂不守舍。
他做夢也沒想到有朝一日會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你們在認識後,平時都通過什麼渠道進行溝通交流?”檢察員接着問道。
“有時候用微信,但更多的時候用QQ。”陸燁回答。
“你在QQ加好友的時候,有沒有看過她的身份資料?”檢察員盯着他問道。
“我記不得了。”陸燁回答。
“你知道她的身份嗎?”檢查員問道。
“知道,我認識她時就知道。”陸燁有問必答。
“你們之間的關係到什麼程度?”檢察員換了個問題。
“……該發生的都發生了。”陸燁低着頭說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陸燁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杜庸說完看向陸燁:“被告人陸燁,你是在什麼時候知道被害人嚴夏夏的真實情況的?”
“在第三次發生關係之後。”陸燁回答。
“在知道她的真實情況之後,你們有發生過關係嗎?”杜庸問道。
“發生過一次。”陸燁回道。
“是誰主動提出來的?”杜庸追問道。
“當時是我提出來的,她同意後,然後我們去了如家。”陸燁說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杜庸的問題很少,主要是想讓法官知道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真實情況的準確時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陸燁是在球場認識的被害人嚴夏夏,不可能不知道嚴夏夏的真實身份;而且陸燁還與被害人通過QQ聊天交流,被害人QQ個人資料裏顯示了她的真實情況,由此可知,在陸燁與被害人多次發生關係前,其應對被害人的情況知曉。
因此,我們認爲,被告人陸燁明知被害人的真實年紀,仍與其發生關係,其行爲構成強姦罪。我們建議對其從重處罰,處以有期徒刑十年。完畢。”
檢察員說完,被告人席上的陸燁滿眼的驚慌,十年!在看守所這段時間他已經體會到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不覺得自己能承受得了十年的刑期。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說道。
“法官,我知錯,我沒有強迫嚴夏夏,我們真的是因爲談戀愛才開房的,我沒有強迫她,我真的沒有強迫……”陸燁望着審判長,眼淚撲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滿了懇求。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可能是見得太多了,審判長對陸燁的懇求沒有絲毫的反應。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就公訴人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對公訴人認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實際年齡的時間點持有異議。
從現有證據來看,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被告人陸燁第四次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時,確實知道被害人的實際情況。
而最初認識被害人並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與被害人發生關係時,陸燁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包括:
一、被害人的年紀。根據一般人的常識,被害人這個年紀正是豆蔻年華,實際情況不好推算,可大可小。但這並不能表明被告人陸燁明知被害人嚴夏夏的真實情況,只能是一種推測,一種臆斷。
二、被告人陸燁加被害人嚴夏夏爲QQ好友,並進行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個人資料會顯示其年齡,根據一般人的常識,網友之間聊天大多會查看對方QQ個人資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個人資料填寫的年齡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不真實,上面的年齡是沒有經過認證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爲判案的依據。
由此,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陸燁前三次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時確實知道被害人的真實情況。
被告人系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的X關係,而且在知道被害人真實情況後,雙方僅發生了一次關係,且是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於一般的強姦案。
鑑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完畢。”杜庸發表辯護意見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與被告人父母溝通後確定的建議刑期,因爲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強姦罪要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議的刑期已經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關於強姦罪的規定,並未要求行爲人應當“明知”對方的真實年紀。
另外,作爲一個成年人,一個具有正常認知判斷能力的男子,被告人並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真實年紀,而他只要稍加謹慎、注意,完全可以認識到對方的真實情況。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實際的真實年齡後,仍然繼續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反映出被告人在整個與被害人交往併發生X關係的過程中,無視被害人的真實情況,對其行爲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
暫且不論被害人言談舉止、衣着、生活作息規律等外在特徵是否確實更像成年人,僅依據現有證據並沒有充足理由將被告人歸屬於‘根本不可能判斷出被害人真實年齡的極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所以,我們認爲,被告人在認識被害人,併發生X關係前,就已經知道其真實情況,對被告人的行爲應從重處罰。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刑法》總則第十四條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刑法》分則中,針對故意犯罪,有些條款明文規定了‘明知’,如窩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條文未明文規定‘明知’。
分則條文明文規定‘明知’,主要是爲了特別突出和強調,而不是分則沒有明文規定‘明知’的,構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備‘明知’。
強姦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總則關於故意犯罪‘明知’的規定也必然適用於強姦罪。
第二,關於‘明知’的內容,應當結合《刑法》分則罪名的具體罪狀來判斷。普通強姦罪中,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觀要件,不需要特別認識對方年齡;像本案這種特殊的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實年齡。
如果行爲人確係與豆蔻年華的女子自願發生X關係,且行爲人確實根本不可能知道對方的真實年齡,那麼行爲人主觀上就缺乏可譴責性,即不具備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從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出發,對行爲人不應以強姦罪論處。
基於上述分析,對於採取非強制手段與豆蔻年華女子發生X關係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實年齡是構成強姦罪的主觀構成特徵。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系不滿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實施JY等性侵害行爲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對方是豆蔻之年。該意見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實情況系構成該類強姦罪的主觀要件。
辯護人認爲,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僅要符合客觀真實,而且要足以充分證明客觀事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結論達到唯一性。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這個標準,只是一個推斷,不能合理解釋和排除疑點、矛盾,況且QQ個人資料一般並不完全真實,行爲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準確預判被害人的真實年紀,故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數爲四次的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四次性關係時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實情況。
本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在自願情況下,發生第四次(最後一次)X關係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實情況,所以被告人前三次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不構成強姦罪,僅第四次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構成強姦罪,完畢。”杜庸回應道。
“公訴人可以繼續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公訴人發表以下觀點:
我們認爲,《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罪判決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對事實認定和證據審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但司法實踐經驗表明,對犯罪構成的不同事實要素,在證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異的。不是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結論達到唯一性,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特別是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爲,實踐中對主觀構成要素證明標準的把握,相對其他犯罪而言,略顯寬鬆,這是由此類犯罪的特殊性決定的,同時也受到從嚴懲治此類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導向影響。
在此類案件中,案件事實認定並不是一項純粹的探尋客觀事實真相的科學求證活動,而是以追尋客觀真相爲指引,同時又受價值取向、價值判斷影響的事實重構和再現的過程。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
第1020章 心中的痛
休庭十分鐘後,審判長進行了當庭宣判。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陸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與其發生X關係,其行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公訴機關指控陸燁第一、二、三次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時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證據不足,對該部分指控事實不予認定。陸燁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陸燁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的刑期是杜庸當初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預估的最低刑期,被告人陸燁沒有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三年有期徒刑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
判決後,被告人席上的陸燁雙手不斷的擦着眼淚,抽噎着被法警架出了法庭。雖然這案子的判決符合杜庸的預期,但是就像之前宋榮明尋釁滋事案一樣,杜庸心裏沒有一點自豪感,只有無盡的悲涼和惋惜。
“杜律師,我兒子的案子怎麼樣?”杜庸剛走出法院大門,早就在法院大門外守候的陸守慶夫妻快步走了過來,韓玉紅心亂如麻沒注意腳下,差點被一塊凸起的地磚絆倒,虧的陸守慶眼疾手快扶了她一把。
“法院已經判了,三年!過幾日判決書就會下來。”杜庸一臉的嚴肅。
陸守慶和韓玉紅愣住了,雖然他們心裏有準備,之前杜庸也告訴過他們可能會被判刑,但是他們夫妻還是感覺有點天旋地轉。
“陸先生,韓女士,你們先回吧,法院判了陸燁三年有期徒刑,與之前羈押的幾個月相折抵,實際服刑時間不到三年。
如果陸燁表現的好,說必定能減刑提前出來。”杜庸的話音落下,陸守慶一怔。
“嗯,謝謝,謝謝您,杜律師。”陸守慶眼神一亮。
杜庸不明白他爲什麼會如此。但是隨後又一想,突然明白了,一定是“減刑”這兩個字對他起了作用。
一審宣判後,陸燁沒有上訴,但是檢察機關卻提出了抗訴,認爲指控被告人陸燁強姦幼女四次的證據確實、充分,但原判僅認定強姦一次,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提請二審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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