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374章

作者:雪映红梅

作爲師父,他覺得有必要讓徒弟明白法律規定背後的意義,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不能死背法條。

師者,傳道、受業、解惑也!

“也就是說,凡是對不滿金釵之年的被害人實施JY等X侵害行爲的,無論行爲人提出何種辯解理由,均應當認定行爲人‘應當知道’對方的真實情況。不論被害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犯罪,應從重處罰,是這意思吧!”程都看向師父。

“嗯,可以這麼理解,但是如何量刑,是否從重處罰,還要看具體案情。”杜庸點頭道:“你聯繫下看守所會見,和法院閱卷。”

程都答應一聲,拿起了手機。

(注: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該意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13〕12號)已於2023年6月1日起廢止。)

杜庸一抬頭正看到李明博向他走來。

“杜律師,您方便嗎?”李明博問道。

“方便,有事您說話。”杜庸知道李明博與方軼原來是老同事,所以對他非常客氣,再正氣的團隊也免不了人情世故。

“杜律師,謝律師分給我一個未成年人的刑事案子,之前我沒做過這類案子,我聽方老大說,您之前辦過這類案子,所以想向您求教下。”李明博也表現的非常客氣。

入鄉隨俗,他也隨着腥朔Q呼方軼爲方老大。

這個案子是李明博轉過來後,團隊分給他的第一個刑事案子,他比較謹慎。本來他想跟一同轉過來的三位資深律師一起研討下案情,但是大家都出去了,只剩下幾個年輕的律師在忙手裏的案子。

他想找方軼諮詢下,但是方老大提着包也出去了,他只能聽方軼的來找杜庸。

“沒問題,咱們去方老大辦公室聊吧。”杜庸起身帶着李明博去了方軼辦公室。

“我昨天去會見了被告人,也閱了卷,具體案情是這樣的……”李明博坐在杜庸對面,將案情講述了一遍。

李明博辦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呂洪哲的父親有位朋友是律師,於是便將案子委託給了朋友。李明博爲第二被告人宋榮明提供辯護。

去年十月十一日中午一點,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經事先預郑诳h裏一處紅綠燈旁將路過的謝志權(被害人是金釵之年)拉到附近的一個公園的樹林內,以威脅、恐嚇的方式逼迫謝志權掏出現金人民幣十元給呂洪哲,二被告人又從謝志權身上搜得現金五十六元后逃離現場。

同月十二日晚上七點多,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在公路邊將路過的聶廣(被害人是豆蔻之年)拉到一旁僻靜處,以威脅、恐嚇的方式搶得現金七元。

同月十五日晚八時許,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二人再次來到紅綠燈處將準備回家的連亞慶(金釵之年)拉進附近公園的小樹林內,因在連亞慶的身上未搜到錢,二人便對他拳打腳踢,隨後逃離現場。

當晚,呂洪哲和宋榮明不甘心,又在紅綠燈處,將回家途徑該處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攔住,二人想將朱登奎拉到公園樹林內,但朱登奎體胖,二人拉不動,見四周沒有什麼行人,呂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並進行威脅。朱登奎膽小,被迫掏出現金二元交給了宋榮明。

同月十六日晚八時許,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再次來到紅綠燈處,呂洪哲持匕首將回家途經該處的賀希(豆蔻之年)脅迫至公園小樹林內,以毆打、恐嚇的方式逼迫賀希將身上現金三十一塊五毛掏出交給了宋榮明。

同月二十日中午一時許,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在商場附近將途徑此處的王勁(豆蔻之年)拉進商場的樓梯間,拳打腳踢後,逼迫王勁將現金三十二元交給了宋榮明。

此後幾日,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又先後將途徑商場的幾名被害人(均是豆蔻之年)拉進商場樓梯間,威脅索要錢財。

後來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再次攔截被害人索要錢財時,被路邊羣邪l現報警,二人被抓獲。

經查,被告人呂洪哲和宋榮明作案共計八起,得贓款183.50元。

公安機關以搶劫罪將二被告人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以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呂洪哲已經委託了律師,宋榮明的經濟條件怎麼樣?”杜庸聽完後,問道。

“宋榮明的家庭條件也不錯,不缺錢。”李明博說道。

“這兩人咋想的?家裏每月給的零花錢恐怕都比搶的錢多,二被告圖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樣,後來我見過宋榮明才明白,他圖的是一時的痛快。”李明博說道。

“一時的痛快?!”杜庸一頭霧水。

“對。二被告人有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心裏壓抑。

用宋榮明的話講,他的所說所做必須符合雙親的要求,否則就要被處罰,安排了什麼就要做什麼,不允許反駁。

二被告人正值舞象之年,是傳說中的‘別人家的’那啥,但是宋榮明覺得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進。

他的內心感覺很壓抑,壓抑了十來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鬱悶和壓抑宣泄出來。

後來他和呂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實施了搶劫行爲,此後二人便一發不可收拾……”李明博說道。

第1014章 欺軟怕硬

“這案子讓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裏的阿祖(吳彥祖),生活環境對人心裏的影響太大了。”杜庸感嘆道。

“嗯,宋榮明這案子,您覺得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有沒有問題?我對本案的罪名有點喫不準。”李明博看向對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檢察機關確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採用毆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強搶財物,所使用的暴力、脅迫手段已達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應該認定爲搶劫罪嗎?”李明博的想法與杜庸不同。

“嗯,從被告人的行爲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認定其使用暴力、脅迫程度的標準應當與成年人有所區別。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的後果,屬於以輕微暴力強索少量財物的行爲,我個人認爲,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更爲合適。”杜庸說道。

“能不能說的具體點?”李明博追問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對於搶劫罪和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而言,因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強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容易出現爭議。團隊裏之前承辦的案件中就有相關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閱下相關案卷。

針對如何區分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發的《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俗稱《兩搶意見》,明確規定,行爲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爲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行爲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

第一,從主觀上分析行爲人是否有尋釁動機。

搶劫罪行爲人一般單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犯罪目的,即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行爲人的終極目的。

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耍橫、發泄情緒、尋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中處於次要地位。

搶劫罪行爲人通常較尋釁滋事罪行爲人更加謹慎,以便實施搶劫犯罪後能夠迅速逃離現場。

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有的則故意選擇在公共場所當凶靼福靼羔釡衄F場顯示自己的威風,或者選擇在同一地點多次作案,尋求精神刺激。

從選擇侵害的對象上看,搶劫罪行爲人以侵財爲目的,因此在侵害對象的選擇上更注重對方是否具有財物的現實可能性。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則更注重侵害對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說白了有點欺軟怕硬。

第二,從客觀行爲上分析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的程度。

儘管《刑法》對搶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規定,但通常認爲應當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尋釁滋事罪中行爲人實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爲必要。

當然,因尋釁滋事罪的行爲方式與搶劫罪的行爲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爲人是否具有尋釁動機有時可能難以認定,因此儘管司法解釋對兩罪作了明確區分,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兩罪的情況,這時可以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處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杜庸解釋道。

“杜律師,我有點糊塗了。按照您剛纔的說法,本案二被告人確實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本案會不會出現想象競合,被告人同時也構成搶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種可能性都計算在內。

“嗯,其實您說的問題在現實中經常出現,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兩位未成年人。

剛纔咱們提到的《兩搶意見》規定,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爲,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爲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取少量財物行爲的定罪標準,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壹拾肆不滿壹拾陸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影響日常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已滿壹拾陸不滿壹拾捌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杜庸說道。

“哦?這麼說,本案的被告人不一定會被判刑?”李明博心中一動,對於被害人來說這未必是好事,但是對於辯護人來說,這可是個好機會,說不定可以打出名氣。

“不見得。根據上述規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關於‘輕微暴力’的認定。

輕微暴力的判斷標準,可以從實施暴力的方式、強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後果來分析判斷,但是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還是有一定區分的。

比如,同樣是持刀強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所表現出的主觀惡性與對被害人的威脅程度有所不同。

成年人即使只是持刀威脅,未實際用刀傷害被害人,一般也應認定超出了‘輕微暴力’的範疇,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未成年人持刀強搶,則要結合是否實際動刀傷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其他危害後果,綜合認定是否屬於‘輕微暴力’。”杜庸說到此處,被李明博打斷了。

第1015章 強將手下無弱兵

“我反而覺得未成年人持刀更危險,成年人可能還會有個度,不會輕易下殺手。但是未成年人就不好說了,那就是個火藥桶,不知道什麼時候熱血上頭就會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頓亂捅,真玩命啊!有一股子愣頭青的勁頭。”李明博反駁道。

“嗯,你說的是現實問題,但是那幫一輩子連架都沒打過的理論派可不這麼認爲。要不然怎麼說法治需要律師貢獻力量呢。”杜庸笑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咱們是奮戰在法律一線的人,正所謂春江水暖鴨先知,法律公不公平,正不正義,咱們最有體會,所以咱們纔有推動法治進步的資格。”李明博一怔,立刻醒悟過來,回道。

“這些都是題外話,既然現在有司法解釋和各種規定,咱們也得按照規矩辦。回到咱們剛纔的話題。

第二個問題,關於‘少量財物’的認定。

少量財物的判斷標準,可以參考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以1000元以下的財物爲標準。

但並不是說使用輕微暴力強搶了數額超過1000元的財物就一定會被認定爲搶劫罪,絕對不能搞一刀切。

根據《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的,也是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標準之一。

第三個問題,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標準。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嚴重’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是上述解釋並未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我看來,未成年人在適用上述規定時,應該與成年人相區別。”杜庸說道。

“這麼說的話,本案被告人多次搶劫未成年人的錢財,造成了一定的惡劣社會影響,屬於情節嚴重,應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明博剛剛升起的希望一下破滅了。

“是的。

本案公安機關立案的罪名是搶劫罪,而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卻改成了尋隙滋事罪,罪名不一致。但我個人認爲,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是對的。

首先,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破瓜之年,不滿貳個玖的男子,根據《兩搶意見》的規定,對於破瓜之年上下的男子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爲,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從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威脅手段的強度看,被告人共作案八次,其中有3次採用持匕首威逼的方式作案,其餘幾次均未持匕首,而採用威脅、恐嚇,或採用拳打腳踢的方式作案,均沒有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的後果,可以認定爲輕微暴力。

從搶劫的數額來看,二被告人作案八次累計搶了不到二百元,數額較小,可以認定爲強搶少量財物。所以對被告人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其次,從主觀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具有尋釁動機,從作案時間、地點看,被告人8次作案中有3次發生在白天。而且多次選擇在同一地點作案。

再次,從作案對象看,本案被害人均爲不滿破瓜之年的男子,平時路線比較固定,被害人不滿破瓜之年的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攜帶數額較大的財物,也不可能搶劫到大額現金。

最後,再加上被告人生活環境的問題,以及被告人爲了發泄搶奪錢財的目的,均反映出被告人並非以非法佔有財物爲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強凌弱、尋求精神刺激、逞強耍橫的尋釁動機。

本案中,被告人向不滿豆蔻之年的男子強拿硬要財物的行爲,嚴重擾亂了X園周邊的社會秩序,屬於‘情節嚴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應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杜庸說道。

李明博與杜庸離開辦公室後,回到了工位。

李明博沒想到團隊裏不僅方軼專業能力很強,杜庸的專業能力也一點不差,看來他們成名不是偶然,是長期積累的結果。果然強將手下無弱兵。

……

次日一早,杜庸和程都去了看守所,會見陸燁。

陸燁一米七五左右的身高,皮膚白淨,有些小帥,長得不像其父,也不像其母,屬於巧長,臉上的青澀尚未全部退去。

此時的陸燁精神有些萎靡,頂着黑眼圈,雙眼無神。

在杜庸的追問下,陸燁顫抖着嘴脣,斷斷續續的說出了案發經過,大體上與他父母說的差不多,但是更細一些。

“她叫什麼名字,我說的是大名?”杜庸問道。

“嚴夏夏,她叫嚴夏夏。”陸燁抬起腦袋說完後,又低下了頭。

“你仔細回憶下,……一共多少次?”杜庸不緊不慢的問道。

“肆次……”被關進看守所後,陸燁不斷的回憶過去,整個事發經過早就爛熟於胸,所以當杜庸問起時,他不假思索便說了出來。

“你是什麼時候知道她是豆蔻之年的?”杜庸接着問道。

“元旦的時候,我約她去看電影,我們在等着看電影時,不知道怎麼就聊起這個話題了,然後我就知道了她的真實情況。她還給我看了很多以前的照片,當時我沒太當回事。”陸燁回想道。

“也就是從那時起,你知道了真實情況?”杜庸看向他。

陸燁點頭道:“嗯,她之前沒跟我提過,我也沒往那方面想。真的!我說的都是實話,我都這樣了沒必要騙您。”

他顯得有些激動,眼神中隱隱的有了淚花。

杜庸眼神中充滿了疑惑,顯然對他的話不太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