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69章

作者:雪映红梅

但即便生如螻蟻,也當有鴻鵠之志,不放棄希望。方軼不願小志爲了分數而耗費掉對學習的所有熱忱,而傷了積極向上之心。所以他要矯正小志的學習態度。

“人生的長短,取決於你自己。這就像是跑馬拉松,有些人起跑會很快,有些人會一路遙遙領先,但是人生的馬拉松終歸是一場耐力賽,最終取得勝利的永遠是那些耐力強,有毅力的人。

咱村裏有句話,你聽過嗎?”方軼微笑着看向小志。

“什麼話?”小志不解的望向父親。

第720章 拐賣案

“先胖不算胖,後胖壓倒炕!”方軼笑呵呵的說道。

“好吧,先胖我是不可能了,後胖還是可期的。我一定多喫點!”方安志低頭看了看自己的身材,說道。

“哈哈,小兔崽子,會跟你老爸開玩笑了。”方軼伸手揉了揉方安志的頭髮:“考試時別緊張,正常發揮就行。考完我請你喫大餐。”

方軼走出小臥室後,陪着父親聊了會天,然後去書房拿着手機與雲梅起膩去了。

……

次日一早,方軼團隊忙碌起來,謝友和又給他們轉過來了一個刑事案子。鑑於周穎前期接了不少案子,此時處於疲勞期,所以新來的案子給了杜庸。

“杜律師,老謝轉的案子,談的怎麼樣?”伍大少難得關心下團隊的業務。

“別提了,是個拐賣人口的案子,被害人也是個奇葩。”跟在杜庸身後的雲喬把話茬接了過來,一臉的無語。

“等你接觸的刑事案子多了,你就明白了,社會是複雜的,人性永遠超出你的想象。咱們接觸的是社會中最醜惡,最真實的一面。所以你要有心理準備。”杜庸笑呵呵的看向雲喬。

杜庸加入團隊有幾天了,他突然覺得這個團隊其實挺有意思的,周穎嘴上總是抱怨案子多,但是實際上幹起活來比誰都積極。

雲喬是個小機靈鬼,一天到晚的不知道在想什麼,但工作上從來不含糊,理論基礎打的還算紮實。

方老大總是忙忙叨叨的,除非是當事人指定他辦的案件,否則不分收費高低都會在三人間進行分配,不會挑肥揀瘦,也不會抱着肥活兒不放,辦事還算公平。

伍慶輝這個編外人員是團隊裏的唯一一個位大仙,整天屁顛屁顛的跟着周穎,充當司機兼助理的角色,雖然很努力的向周穎請教考試的內容,但怎麼看也不像是要參加考試的樣子,因爲他身上少了一股勁頭,一股勇往無前的勁兒。

這一天,方軼接到了法院的通知,米家鴻偷稅案,將於五日後開庭。下午的時候,杜庸拿着案卷走進了辦公室。

“方律師,您方便嗎?”杜庸非常客氣,這是他第一來辦公室向方軼討教問題,也是他第一次單獨與方軼討論案情,他摸不準方軼的脾氣,所以表現的非常謹慎。

“方便,怎麼啦?”方軼看向杜庸,微笑道:“坐下說。”

隨着話音的落下,方軼起身來到沙發旁,坐了下來。

“方律師,謝律師那邊轉過來個案子,是一個拐賣婦女的案子。這個案子有些特殊,我有些喫不準。想向您請教下。”杜庸說道。

“千萬別說‘請教’二字,咱們共同探討。你先說說案情。”方軼笑呵呵的說道。

“大概案情是這樣,去年八月份的時候,有個五十多歲,叫莊利芹的女人,在縣長途車站以介紹工作爲名,將從下面村裏來縣裏找工作的婦女田佳鳳和曹萬英拐騙到羅思軍家。

隨後,羅思軍對年輕且有些姿色的曹萬英進行威逼後,將她賣給了附近山裏的一個三十多歲的男人做媳婦。

在羅思軍準備將三十來歲的田佳鳳賣給一名五十多歲的老光棍爲妻時,田佳鳳連哭再鬧說什麼都不幹,甚至以死相逼,老光棍見田佳鳳如此,便放棄了買田佳鳳的打算。

此後,羅思軍找到本案的被告人佟忠來,商定以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的價格將田佳鳳賣給他做小妾,並且允許佟忠來分期付款。

佟忠來沒上過幾天學,家在大山裏面,周圍沒幾戶人家,根本沒把這事當回事,便強行將田佳鳳帶回了家。

佟忠來的媳婦見自己丈夫帶回來一個女的,想要做小老婆,立刻炸窩了,對佟忠來一頓撓,強烈反對。

後來經過詢問,佟忠來的媳婦得知田佳鳳已經結婚六年多了,而且還有一個兒子,便揪着佟忠來的耳朵,告訴他兩條路,要麼將田佳鳳送回家,要麼將她退回給羅思軍。反正不允許他在家養小老婆。

當佟忠來說要將田佳鳳送回老家時,後者卻出人意料的拒絕了,並向佟忠來提出將自己轉賣給其他人。

原來,跟她一同出來找工作的曹萬英被拐賣後,田佳鳳怕一個人回家無法跟曹萬英的家人交代,不敢回家。但是如果佟忠把她送回到羅思軍家,她肯定又少不了要挨頓毒打,因此,她纔要求佟忠來將她再轉賣給其他人。

幾日後,佟忠來以人民幣一千六百元的價格,將田佳鳳轉賣給了隔壁村的一個四十多歲的光棍爲妻。

後來案發,田佳鳳和曹萬英被解救出來。公訴機關以拐賣婦女罪將佟忠來起訴至中院。佟忠來的老婆覺得自家男人冤,來咱們律所進行了委託。”杜庸說完看向方軼。

“嗯,你怎麼看?”方軼聽完後,問道。

“我查了下資料。

從本案案情看,被告人佟忠來的行爲事實上可以分爲兩個部分:第1部 分,他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田佳鳳;第2部分,他收買被拐賣婦女後,又出賣了買來的被拐賣的婦女。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罪一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換句話說,本案被告人佟忠來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爲,應當爲其再出賣自己收買的被拐賣婦女的行爲所吸收。所以,我認爲,對本案被告人佟忠來應以拐賣婦女罪定罪處罰。

但是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佟忠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田佳鳳之後,曾經表示願意將她送回家,而且被解救後田佳鳳也證實被告人確實說過這樣的話,也確實是真的想把她送回家。

只是後來田佳鳳自己不同意,被告人才應田佳鳳的要求將其轉賣給了其他人。我覺得,這裏面涉及到被害人承諾或要求的行爲,也就是說被告人轉賣被害人的行爲,是基於被害人田佳鳳自願的損害行爲。

我現在有點喫不準,被害人的自願損害行爲是否可以像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那樣,排除社會危害性,成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杜庸眼神中有些迷惑。

第721章 憤怒的老米

杜庸說完後,方軼從桌上拿了一根香菸遞給了杜庸,後者接過香菸後,方軼又從煙盒中抽出了一根,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機幫他點上。

方軼吸了兩口香菸,思索片刻後,說道:“這個案子確實有些特殊。

《刑法》僅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兩種情形可以排除社會危害性,其他行爲,比如自力救濟的行爲、基於權利人自願的損害行爲等是否屬於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爲,目前據我所知僅在理論上探討過,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法院這麼判過。

目前來說,個人可自由處分的合法權益,包括個人的財產權、勞動權、隱私權等等。只要經權益人本人同意,毀壞其財產,披露其隱私等均不構成毀壞財產、侮辱等罪名。

但是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尤其是生命權,他人能否在權益人本人自願同意下的情況下,給予損害或剝奪,在理論界卻未能達成一致。

從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實踐來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願同意下剝奪其生命權利的,否則將構成故意殺人罪。”

“那這案子該怎麼辯護,或者說從哪個點出發更合適?我一直覺得這案子有律師發揮的點,但是現在我腦子裏一團霧水,實在理不出頭緒。”杜庸一臉茫然的問道。

方軼想了想,在菸灰缸中掐滅了菸頭,抬頭看向他:“本案中,儘管被害婦女田佳鳳自願同意被告人佟忠來將其轉賣,被害人的這種行爲可視爲是其真實意圖的反映。

但是換個角度看,田佳鳳的自主選擇權是受到當時主客觀情況限制的,且佟忠來對田佳鳳的轉賣行爲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我認爲對被告人佟忠來以拐賣婦女罪定罪是合適的,法院大概率也會這麼判。

雖然在普通人看來佟忠來不是一個好人,與人口販子是一丘之貉,畢竟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

但是鑑於被告人佟忠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田佳鳳後,曾表示願意將田佳鳳送回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被告人是應田佳鳳的要求才將其轉賣給他人的具體情節。

我覺得,你可以建議法院,在具體量刑上,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我覺得這是個點,罪名是不可能改的。

不過……”

“不過什麼?”杜庸追問道。

“這種案子,如果你真這麼做了,有可能會被廣大羣辛R。你最好有個心理準備。”方軼補充道。

“嗯,從接這案子時起,我就想好了。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判被告人死刑,我絕對不會爲了錢去胡攪蠻纏。但是如果法律根本就判不死被告人,是法律之過,非我之過。我做的就是這份工作。

嘴是別人的,愛說什麼就說什麼吧,我擋不住。做這份工作,挨人罵是大概率事件。”杜庸一笑。

“嗯,想的開就好。我見過一些律師,因爲接了非常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案子,後來案子判的不符合大蓄A期,律師和法官被罵的不敢出門,精神抑鬱……你能想的這麼透徹,很好,不過在辦案子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護。”方軼語重心長道。

“嗯,我會的,謝謝方律師。”杜庸說完,收拾起案卷,離開了辦公室。

……

週四的時候,米家鴻偷稅的案子,終於開庭了。因爲是單位犯罪,所以該案的第一被告人是醫藥公司,第二被告人是米家鴻。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被告人米家鴻在任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以打白條的形式從醫藥公司取走本公司生產的風溼膏藥,交給業務人員進行銷售,銷售金額未入帳,也未向國稅局申報納稅,涉嫌偷稅額達七百六十多萬元,佔同期應納稅款額的54.62%。

公訴人認爲,被告單位醫藥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鴻的行爲均構成偷稅罪,提請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對被告單位醫藥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鴻定罪處罰。

“第二被告人米家鴻,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皺着眉頭看向被告席上的米家鴻。

被告席上的米家鴻很坦然,他覺得自己活了半輩子了,遵紀守法,從來沒幹過缺德事,結果快退休了卻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人,而且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這讓他感覺很委屈,很憤怒。

“我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不認可,我從來沒有從公司取走過產品,也沒有指使業務人員這麼做。我對銷售款項未入賬的事根本不知道。”米家鴻辯解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米家鴻,你在醫藥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檢察員問道。

“我是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研發部的總監,首席專家。”米家鴻自豪的說道。

“在公司,你都負責哪些方面的工作?”檢察員問道。

“公司醫藥產品的生產、庫存、銷售以及申報納稅等相關部門都由我管理,但是實際上不是由我負責……”米家鴻想解釋下,但是卻被檢察員打斷了。

“被告人米家鴻,我問什麼,你回答什麼,如果你有相反證據可以在舉證質證環節提出來,聽明白了嗎?”檢察員冷冷的說道。

“但是你問的話不是實際情況,我需要解釋,你憑什麼不給我解釋的機會?你們嚷嚷的公平公正在哪?……”米家鴻怒了。

本來莫名奇妙的成爲被告人他就心裏窩着火,現在直接爆發了。

“被告人,你冷靜下,冷靜下!”法官見被告人急眼了,急忙拿起法槌,敲了兩下呵斥道:“注意法庭紀律。”

法警見狀急忙走到了米家鴻身旁,用手按着他的肩膀,避免他有過激行爲。

第722章 甩鍋!

“被告人,法庭有庭審紀律,我們會給你解釋和自行辯護的機會。但是在這之前,你要配合法庭調查,遵守法庭紀律,聽到沒有?”審判長冷着臉說道。

“聽到了!”米家鴻穩定了下情緒,回了一句。

“公訴人是否需要繼續訊問?”審判長看向檢察員。

“需要繼續訊問。”檢察員琢磨着怎麼也得把問題問完:“被告人米家鴻,你是公司的董事長,又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否會將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彙報給你?”

“彙報,每個月都有,但是我只是個擺設,基本上每次都是總經理把各種報表扔在我桌上,我是個搞醫藥的,對報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問總經理,他總說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擔心。”米家鴻回道。

“你是否會去庫房和銷售部門瞭解情況?”檢察員問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發,根本沒有時間去庫房。只是偶爾會去銷售部門,瞭解下市場對公司產品的反應。”米家鴻說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鴻,你作爲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日常事務是由你負責嗎?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規定的董事長負責的事務。”

“名義上是由我負責,但是實際上這些部門是由總經理管理,不是由我實際負責。”米家鴻回答道。

“總經理多久向你彙報一次工作?”方軼問道。

“基本上每個月的月初,總經理都會向我彙報上個月的經營情況。”米家鴻答道。

“公司各部門的郀I,平時你會插手嗎?”方軼接着問道。

“不會。這都是總經理的工作職責,他們只認總經理,我這個董事長說話不好使。”米家鴻苦笑道。

“你說的‘他們’是指誰?”方軼追問道。

“就是各部門的負責人,他們都是總經理的人,我根本指揮不動。”米家鴻解釋道。

“你與總經理的關係如何?”方軼問道。

“一般,純工作關係,因爲他是大股東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鴻回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經過一番舉證質證後,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米家鴻在擔任醫藥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期間,醫藥公司採用銷售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偷稅,涉嫌偷稅額達七百六十多萬元,佔同期應納稅款額的54.62%。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鑑於被告人偷稅數額達七百多萬元,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訴人建議對第一被告人醫藥公司處二百萬元罰款,對第二被告人米家鴻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完畢。”檢察員說道。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認爲,偷稅行爲系被告人米家鴻個人利用擔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所實施的行爲,應當由被告人米家鴻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完畢。”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是一位帶着金絲眼鏡,儀表堂堂的男律師。

方軼一聽,這是甩鍋的節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米家鴻發表完自行辯護意見後,審判長接着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米家鴻雖然是公司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參與策劃、組織、實施偷稅的行爲,不構成偷稅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單位醫藥公司將生產的部分產品隱匿,採用銷售後收入不入帳的方式,偷逃增值稅稅款,構成偷稅罪,辯護人對此沒有疑義。”

你醫藥公司不是想甩鍋嗎,我就把這個大鍋給你扣上,扣的嚴嚴實實,讓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據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鴻的刑事責任,辯護人認爲,關鍵在於被告人米家鴻是否是該單位犯罪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