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66章

作者:雪映红梅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談培才因給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挾持,進而雙方產生鬥毆。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脅後,隨身攜帶凶器(彈簧刀),以備不時之需,由此可見,其本身就有鬥毆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對被告人進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時,被告人卻直接用刀捅傷被害人,雙方均繫有準備的相互傷害,雙方的行爲應爲鬥毆,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正當防衛。

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談培才處以有期徒刑七年的處罰。完畢。”檢察員說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在被告人發表完自行辯護意見後,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談培才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但是由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談培纔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衛潤泉毆打,爲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彈簧刀刺傷被害人衛潤泉,其行爲應屬於正當防衛。

但鑑於被害人衛潤泉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談培才卻使用彈簧刀進行防衛,並致被害人衛潤泉重傷,其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屬於初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且屬於防衛過當,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公訴席。

審判長聽過雙方的意見後,認爲雙方對被告人的罪名沒有爭議,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被告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上,有必要再讓雙方發表下意見。

第712章 小綿羊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發表的觀點如下: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鬥毆屬於互毆。

被告人談培纔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後,應當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以平息事態,或退讓迴避,而談培纔不但不報告,反而積極準備工具,說明他不懼怕威脅,有一種“逞能”心態——‘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們’,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因此,其反擊行爲的性質是互毆而非防衛。

二、被告人談培纔沒有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談培才被打嘴巴屬於輕微傷害,對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並不是重大、緊迫的,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圍羣泻艟然蛱优埽鋮s立即掏出事先準備的彈簧刀捅對方,並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爲屬‘事前防衛’,不具有防衛性質。

綜上,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當被告人談培才受到人身威脅後,其隨身攜帶彈簧刀,並不是爲了互毆,而是爲了自衛。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不向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反而事先準備工具,說明其主觀上有鬥毆故意’,辯護人認爲公訴人的上述意見有失偏頗。

第一,被告人談培纔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覃雷明稱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實際受到危害前,其準備彈簧刀的行爲並不能說明是爲了防衛還是爲了鬥毆,其目的只能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來確定,而不能恣意推測。

根據本案被告人談培才的供述,其準備彈簧刀是爲了防衛,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會主動去找事對付覃雷明。

根據在案證據可知,談培才得知覃雷明揚言要找人弄他後,並未找人,準備與覃雷明一夥人鬥毆,他也不知道覃雷明會叫多少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弄(打)他。

爲應對現實的威脅,以防不測,被告人事先準備防衛工具,隨身攜帶彈簧刀,不足以表明談培才具有與對方打架或鬥毆的故意。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談培纔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夥攔住,並拖進小樹林進行毆打後,才反擊的,而且被告人紮了被害人一刀後逃走。被告人並未主動出擊,也未連續反擊。

由此可見,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工具的目的是爲了防衛,而不是鬥毆。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均不能表明談培才事先準備工具是爲了與被害人等人鬥毆。

第二,公力救濟手段畢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本案中,被告人談培才受到的威脅並非確定且重大,對方報復的時間、地點又不確定,在此種情形下,公安機關通常多爲事後救濟(事前根本就沒辦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機關恐怕也愛莫能助。

爲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刑法》才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既然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權,當其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就應當允許其作必要的防衛準備。

公訴機關認爲,當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只能報告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而不能作防衛準備,受到不法侵害時,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無效時才能就地取材或奪取對方工具進行防衛,這一觀點顯然不合情理,也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談培纔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遭到危害前,準備防衛工具,並無不當,其行爲不爲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價值取向上,刑法應當弘揚正義,懲惡揚善。

被告人談培才面對覃雷明等人的惡意尋釁,事先準備防衛工具,以防不測,是自然的反應,對此不應有過度的苛求與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彈簧刀,是爲了防衛還是爲了鬥毆,難以界定的情況下,也應當做出有利於被告人談培才的推定,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去惡揚善的刑法本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談培才事先準備彈簧刀的目的是爲了防衛,而不是爲了鬥毆。

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須達到相當的嚴重性時,才能進行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述規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

正當防衛的行爲人所遭受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是能否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而僅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指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輕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實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爲。

公訴人提到的‘事前防衛’中所謂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開始。對已經開始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當輕微,防衛人也有權採取相應的防衛行爲,此種情形不屬於所謂的‘事前防衛’。

本案中,被害人衛潤泉與他人結夥持械圍堵談培才,其打談培才嘴巴的行爲,表明其對談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正在進行,雖然被害人的行爲比較輕微,但從案發當時的情形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會就此罷休,不施加更爲殘暴的手段。”說到此處,方軼停頓下來,嚥了口唾沫,溼潤下乾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發的雲喬,心裏感到異常氣憤:難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綿羊?只能等待公安機關的救濟,不能反抗自衛?!那《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意義何在,說話怎麼不過大腦啊,早上出來沒喫藥吧!

第713章 牛鬼蛇神全出來了

“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人談培才如果不反抗或迅速逃離,不排除可能會遭受更爲嚴重的侵害。談培纔此時選擇用刀扎被害人屬於防衛,並不屬於事前防衛。

公訴機關認爲,被害人打被告人嘴巴的行爲不屬於不法侵害,只有持兇器毆打或將人打成輕傷以上的行爲才屬於不法侵害,顯然混淆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和限度條件的區別。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衛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

換句話說,只有在判斷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時,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纔有意義,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斷防衛是否適度的一個標準,但絕非能否進行防衛的前提條件。

另外,根據《刑法》的規定,除非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可以實施無限度防衛外,對其他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採取的防衛措施都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中,被告人談培才所實施的防衛行爲,已造成不法侵害人衛潤泉重傷,從結果上看屬於‘造成重大損害’。

被告人談培才所遭受的不法侵害,僅是打嘴巴,並不屬於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不應採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措施。

但談培才卻用彈簧刀扎被害人的前胸,給被害人造成重傷的結果,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應當認定爲防衛過當,應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但應依法減輕處罰。完畢。”方軼回應道。

……

旁聽席上,彭華雁始終關注着控辯雙方發表的辯護意見,雖然她不懂刑事方面的規定,但是從一個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她覺得方軼的辯護意見要比公訴人的意見更能說服她,當然這裏面不排除主觀因素。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談培纔在下班的路上遭到被害人衛潤泉的不法侵害時,即掏出彈簧刀刺中被害人衛潤泉,致其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衛潤泉毆打被告人談培才時並未使用兇器,其侵害行爲尚未達到對談培才生命構成威脅的程度,談培才卻使用兇器進行還擊,致使被害人重傷,其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談培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彈簧刀一把予以沒收。”審判長宣判道。

之前方軼已經將彭華雁和田彩英盤的很明白了,彭華雁和田彩英對判決結果的期望值沒有那麼高,基本上只要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內,她們都可以接受,當然越低越好。

刑事判決書下發後,方軼再次來到看守所,會見談培才。

“我昨天拿到判決書了,你是否需要上訴?”方軼看向對面的談培才,發現他的精神比之前開庭時好了不少。

“不上訴了,我接受判決。”談培纔沒有猶豫。

“嗯,只要公訴機關不抗訴,你這案子就算結了。之前你已經被羈押了三個多月,折抵刑期後,你再服刑八個多月就可以出來了。

彭總讓我告訴你,家裏都挺好的,等你出來,她會把你安排到其他公司,讓你在裏面好好服刑。”方軼說道。

“嗯,”談培才點了點頭,片刻後突然問道:“方律師,您說我是不是真的做錯了?”

方軼沉默片刻後,說道:“這種事是沒辦法往回看的,法律上規定的正當防衛的限度,在很多情況下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因爲案發現場的節奏你掌控不了。

就比如你這案子,如果當時你不用刀,也許現在被告人就是那三個人,而你有可能現在正躺在醫院的病牀上。

有些事,很難說對與錯,但是既然做了,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談培才點了點頭:“嗯,我明白了,謝謝您。”

方軼本來以爲談培才的案子就這麼結了,沒想到檢察院一條道跑到黑,提了抗訴。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談培才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爲不具有傷害人身的嚴重性和急迫性,談培才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方軼又收了五萬元律師費,經開庭審理後,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的意見一致,最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

自從上次馬義與方軼聊完後,方軼一直忙着談培才的案子,就在談培才的案子一審判決下來後不久,華連成團隊的趙律師約方軼喫飯,地點在一傢俬密性比較好的私房菜館。

“方律師,今天約您喫飯沒有別的意思,主要是之前總找您探討案件,耽誤了您不少時間,所以今天特意擺酒以示感謝。”趙律師笑呵呵的說道:“我先敬您一杯。”說完,他舉起了酒杯。

方軼一笑,碰杯後,一飲而盡。

方軼放下酒杯後,邊喫邊與趙律師閒扯,酒過三巡菜過五味後,趙律師覺得鋪墊的差不多後,裝作很隨意的樣子,問道:“方律師,您以後有什麼打算?”

“我只是一個小律師,能有啥打算,繼續在所裏當律師,賺錢唄。”方軼裝傻道。

“話不是這麼說的,您就不想多拿些資源?”趙律師拿起酒瓶,給方軼斟了一杯酒。

“您這話說的,拿資源,賺錢誰不想啊,但我就是一個三級合夥人,所裏的資源根本到不了我手裏,我碰都碰不到。”方軼苦笑道。

他這話說的半真半假,他確實拿不到所裏的資源,但萬可法之前讓他接觸過一些所裏的資源,也辦過幾個收費高的刑事案子。方軼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爲他隱隱的察覺到趙律師話中有話。

這讓他想起了馬義之前跟他說的話,律所上層一動盪,牛鬼蛇神全出來了。

第714章 您這招,實在是高!

“我有個可以觸碰到所裏資源的機會,您想不想幹?”趙律師醞釀了片刻,眼睛盯着方軼,問道。

“趙律師,您別逗了。我一個三級合夥人都觸碰不到所裏的資源,你能觸碰到?咱們還是聊聊喝酒的事吧。”方軼靠在椅子上一怔,隨後微笑着搖了搖頭。

趙律師的話,讓他更加堅信,這次喫飯沒有那麼簡單。

“我不是合夥人,確實觸碰不到所裏的大資源,但是不代表我們團隊裏的其他律師觸碰不到。”趙律師說完,微笑着盯着方軼的眼睛,問道:“怎麼樣,有沒有興趣?”

“我不明白,有賺錢的機會,您爲什麼要告訴我?”方軼皺了皺眉頭,沉吟片刻後問道。

“直說吧,我看中的是您的人品,和專業能力。而且之前咱們合作的也挺愉快,所以我想跟您組團隊,作業務。”趙律師說這話時,給人一種很直爽的感覺。

“哦,這個簡單,我團隊現在還有兩個律師的名額,不如你過來,咱們一起幹。我們團隊的待遇還是很優厚的……”方軼裝糊塗道。

“不……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您到我們這邊來,咱們一起組個團隊,您也知道我們這邊非訴業務比較強。

而訴訟業務,尤其是刑事業務相對比較弱,您要是過來,絕對可以當大拿,成爲刑事組的領頭人。”趙律師見方軼始終不按套路出牌,不得不亮底牌。

“這是你的意思,還是華主任的意思?”方軼看着趙律師,微笑道。

“這……我們這幫訴訟律師希望您過來,華律師肯定不會反對。”趙律師打馬虎眼,給方軼來了個霧裏看花。

聊到這個程度,基本上方軼已經明白這次趙律師請自己出來喫飯的目的了。拉攏、挖牆腳,怎麼理解都可以。

在方軼看來,趙律師這麼做肯定是華主任授意的,否則他不可能有這麼大的口氣。

“趙律師,您這是在難爲我。全律所誰不知道萬主任對我的支持力度最大,我是他的鐵桿。

前段時間萬主任剛公開支持我搞團隊,您就讓我換老闆,我實在是……”方軼一臉萬難的表情。

“方律師,您別說了,我明白,我也理解。我也沒說讓您現在就跳槽啊!咱們可以慢慢來。

這麼說吧,如果萬主任退出律所,您會留下嗎?”趙律師試探着問道。

他自認爲比較瞭解方軼,覺得方軼確實是一個重情義的人,不可能喫頓飯就跟着自己跑到華主任的團隊,所以他退了一步。

其實這也是他看中方軼的地方,畢竟誰都想要關羽這樣的忠義千秋的大將,不想要三姓家奴,來回反覆的二五仔。

“這話……有點扯得太遠了。趙律師,說實話,我從來沒想過這事。”方軼眼神閃動說道。

“嗯,我也只是說如果有那麼一天。沒事,咱們再聊,喝酒。”趙律師略顯尷尬的說道。

他覺得今天肯定是聊不出來啥結果了,只能先這樣了。

方軼離開後,趙律師並沒有回家,而是去了市裏一家裝修的古香古色的茶館。

在茶館的單間內,趙律師的對面坐着一位五十多歲的男子。他頭髮有些花白,身穿一身高檔西裝,容貌俊朗,很有氣質,一看就是精英人士。

“鄒律師,我跟方軼談過了。”趙律師對對面的五十多歲男子很客氣。

鄒律師是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五名一級合夥人之一,雖然他是後加入律師的,但是個人能力出校瑺懧伤瓉砹瞬簧俅罂蛻簟.敵趼伤账麪懸患壓镶啡酥饕粗械木褪撬目蛻糍Y源。

“他同意了?”鄒律師端起茶杯的手停頓了一下,看向趙律師問道。

“沒同意,但是也沒拒絕。我覺得需要一些時間,畢竟他跟萬主任的關係不一般,萬主任很看重他。”趙律師很客觀的說道。

“嗯,跟我預想的一樣。”鄒律師喝了一口茶水後,點頭說道:“這種人不是我們接觸一兩次就能拉過來的。但是隻要把他拉過來,那對萬可法的打擊一定會很大。”

“那我先回去了。”趙律師說道。

“嗯,這個你拿着。辛苦了!”鄒律師將一個厚厚的紅包放在了桌上,推給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