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方軼,方律師。我今天剛來,請您多關照。”雲喬微笑的客氣道。
“沒的說,我也是方律師的助理。我比你早來了幾個月,你以後就叫我師哥吧。”伍慶輝一臉豪邁的說道。
“哦,師哥,我正好想請教您幾個問題,申請實習律師證得多久才能辦下來?”雲喬一臉認真的問道。
在她看來,既然同爲方律師的律師助理,那最起碼眼前的這位便宜師哥也應該是過了司考的,在實習律師證的申請上應該能給自己提供些經驗。
“呃……”伍慶輝撓了撓頭:“要不你換一個問題吧?”
“爲啥?”雲喬一臉懵逼的問道。
“因爲我也不知道,我正在準備考司考呢。”伍慶輝晃了晃手中的書本,呲牙一笑說道。
雲喬一陣無語,她搞不明白,這麼大的律所爲什麼方軼會招一位沒有考過司考的人做律師助理。
不過轉瞬她便明白了,眼前這位一定是個關係戶,之前她在京城律所實習時也曾碰到過類似的情況,那關係戶是個女實習生,一天到晚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啥都不會,可能裝了!外號人稱“小公共”、“大花瓶”。
“沒關係,其實司考說難不難,說容易也不容易,其實也就那麼回事。只要你有恆心一定能考過,加油!”雲喬說完,配合着做了個加油的動作。
聽完雲喬的話,伍大少心裏有些不忿。在他的心裏,司考是天下第一難考的考試,可聽這小丫頭片子的語氣,怎麼感覺跟考英語四六級似的。
他想找個理由平衡下,順口問道:“那什麼……,你考了幾次?考了多少分?”
“我是大四的時候考的,一次性通過,考了四百一十八分。”雲喬嘿嘿一笑說道。
從外面回來的黃援朝,在遠處看到二人聊的火熱,心道:窩草,這是什麼情況?伍大少移情別戀了?小伍啊!你可得繼續好好學習啊,我們還等着拿那五十萬獎勵呢。
伍慶輝聽完雲喬的話後,都快哭了,當年爺爺逼着他考司法考試,結果成績出來總分連二百都沒過,害得他被禁足了好幾個月。此時的他產生了一種被人按在地上摩擦的感覺,都擦出火星子了。
“伍律師……不是,伍助理,我去找人領點辦公文具哈……”雲喬見伍慶輝眼神有異,急忙找了個理由溜走了。
看着雲喬遠去的背影,伍慶輝內心在吶喊:我還沒過考試呢,她居然叫我伍律師,她是在羞辱我,還是我家小穎穎對我好……
想到此處,他默默的收拾了下心情,不由自主的向着周穎的工位走去,一路上他暗下決心,一定要靠着牆根竄稀——發憤(糞)圖強(牆)!
黃援朝將公文包放在工位上,看着漸漸遠去的伍慶輝,心道:哎!看來伍大少那可憐的小心靈受傷了!
爲了增加伍慶輝的實務經驗,也讓自己放半天假,週三的時候,周穎給他做了半天的思想工作,最後伍慶輝終於同意跟着方軼去法院旁聽庭審。
週四早上九點,任玉江故意殺人案在中院開庭。因爲沒有實習律師證,雲喬只得與伍慶輝一起坐在旁聽席上,體驗刑事案件的庭審現場。
賈丹燕也來了,她坐在了旁聽席的第一排,她身旁坐着朋友和幾個家裏的親戚,腥四樕蠏熳澎�
……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走完前面的流程後,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是一位四十多歲,頭髮有些花白的男法官,長得胖乎乎的,帶着眼鏡,一臉的嚴肅。
“……本院認爲,被告人任玉江因向被害人向淮索要拖欠的飯費一事,雙方產生爭執,隨後發生鬥毆,被告人用提前準備的尖刀將二被害人刺死。
被告人任玉江的行爲觸犯了《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起訴書宣讀完畢。”公訴席上,男檢查員說完,放下了起訴書。
“被告人任玉江,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前方被告席上穿着看守所馬甲的被告人任玉江。
“我對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都不認可。是向淮和車勇來我飯店搗亂,我纔跟他們打起來,根本不是公訴人說的那樣。
另外,我認爲我的行爲根本就不構成犯罪,如果當時我不還手,現在躺在殯儀館裏的肯定就是我……”任玉江一臉麻木的辯解道。
第662章 特殊正當防衛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任玉江,案發當日被害人到你的飯店後,都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他們帶着五六個人來飯店,讓我擺酒席給他賠罪,還威脅我如果不擺桌賠罪,就天天來飯店鬧,讓我做不成生意。”任玉江看向檢察員,答道。
“針對被害人的要求,你是怎麼回覆的?”檢察員問道。
“我沒答應,然後拿出手機告訴他們如果再鬧事,就報警。”任玉江說道。
“你報警了嗎?”檢察員盯着任玉江,問道。
“當時向淮突然拿過西瓜刀砍我,我沒來得及報警,就跟他打起來了。”任玉江目視前方的地板,淡淡的說道。
“你手中的尖刀是哪來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從後廚拿的,當時我正在後廚,服務員告訴我向淮又來鬧事。我怕出意外就順手拿了把尖刀。”任玉江實話實說,沒有任何隱瞞。
“你怕出什麼意外?”檢察員追問道。
“因爲之前向淮和車勇來店裏搗過一次亂,被我打跑了,這次他們帶了人和傢伙過來,我怕萬一打起來喫虧。”任玉江解釋道。
“被砍後,你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被砍了兩刀,當時就急眼了,拿出尖刀往向淮身上扎,他砍我,我就扎他,後來我們兩個就纏在了一起。
當時車勇見我們兩個打起來了,就拿店裏的木椅子砸我,我躲開了,反手紮了他一刀……”任玉江將當時的情況講了一遍。
“你把向淮壓在身下,控制住他後,有沒有繼續用尖刀扎他?”檢察員繼續問道。
“我當時雖然把他按在地上,用身體壓着他,但是他的雙手並沒閒着,一直在用西瓜刀砍我,所以我也用尖刀扎他。直到我將他手裏的西瓜刀奪下,警察來。”任玉江辯解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說完,看向審判長。
“下面由被告人的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說完,眼神古井無波的看向方軼。
“被告人任玉江,案發當日,被害人向淮和車勇爲什麼會來你店裏鬧事?”方軼問道。
“向淮欠我店裏飯錢,後來他又來店裏喫飯,我跟他要錢,他覺得我落了他的面子,就記恨我。此後沒幾天,他帶着車勇來店裏鬧事,被我趕跑了。
出事當天他爲了報復我,就找了一幫人又跑我店裏來鬧事,想讓我擺桌給他賠禮道歉。”任玉江說道。
“在得知向淮帶人來店裏後,你爲什麼沒第一時間報警?”方軼問道。
“我覺報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地面上這種事挺多的,就比如喫飯的食客弄幾條蟲子在菜裏訛點錢,如果雙方能和解是最好的,畢竟派出所不是我們家開的,而且我們是做餐飲的,防不勝防,不到萬不得已沒必要報警。”任玉江解釋道。
“你們當時沒談攏,是誰先動的手?”方軼繼續問道。
“當時我怕他們打砸店裏的東西,傷人,所以沒談攏我就拿手機準備報警,但是沒想到向淮突然拿西瓜刀砍我。是向淮先動的手。”任玉江說道。
“在你搶下向淮的西瓜刀後,是否又用刀扎過他,或者砍他?”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我剛搶下西瓜刀,警察就到了。我當時已經脫力了,全靠一口氣頂着,沒有再扎向淮,後來我就被警察拉到了一旁等救護車。”任玉江說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說道。
既然要做無罪辯護,就一定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上的依據,而案件的事實是基礎,所以方軼要將幾個關鍵的點問一遍。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辯護人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詢問道。
“沒有。”三方均回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例行公事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帶人來到飯店後,隨即意識到雙方談不攏有可能打起來,便從後廚拿了一把尖刀,做準備。可見被告人在主觀上存在鬥毆的故意,在客觀上已經爲鬥毆做了準備。
隨後雙方談判破裂,雖然被害人向淮先動手,用西瓜刀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有準備,隨即掏出尖刀反擊,在互毆中,被告人將兩被害人扎死,直至警方來到現場,控制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實施上述鬥毆行爲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爲直接造成了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建議對其處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檢察員發表完意見後,看了一眼被告席上坐着的任玉江,後者明顯一怔,臉上卻沒有太多的情感流露。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在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後,審判長接着說道。
方軼組織了下語言,說道:“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任玉江不構成犯罪,構成特殊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條款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守法的人在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採取防衛行爲時,可以不必過於顧慮防衛的手段和結果。
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人民羣型瑖乐匚<肮袢松戆踩谋┝Ψ缸镒黥Y爭,弘揚正氣,震懾犯罪。
該款的規定不同於一般的正當防衛,被稱爲‘特殊正當防衛’,也被稱爲‘無過當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的前提必須是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條款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
第663章 現實很複雜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的‘行兇’行爲是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傷害行爲,比如使用兇器暴力行兇,有可能致人重傷的傷害行爲。
根據該款規定,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則防衛人採取的防衛手段、造成的結果法律沒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依法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飯款是合理、合法的行爲,向淮喫飯後不但不給錢,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後,還對被告人進行報復,尋釁滋事,由此可見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責任。
案發當日,任玉江雖然從後廚拿了一把尖刀隨身攜帶,但並未主動使用,而且他是在聽說向淮等人又來店裏鬧事,爲防身而準備,符合情理,並非爲了鬥毆而準備。
鬥毆是一種違法行爲,其特徵是鬥毆參加人互相均有非法傷害的故意,雙方的行爲均屬於不法行爲。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爲前,不存在非法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發當日,向淮和車勇糾集人員到任玉江的飯店尋釁滋事,並用西瓜刀砍傷任玉江右臂及頭部,已構成嚴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兇行爲。
任玉江在被砍兩刀後,被迫持尖刀反擊,在此期間,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車勇反擊了一刀,並在奪過向淮的西瓜刀後,停止了反擊的防衛行爲。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進行的防衛,其在防衛的時間、對象上均符合特殊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綜上,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屬於針對行兇行爲的特殊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有意引導雙方繼續辯論。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爲,被告人任玉江在鬥毆中只是身受輕傷,被害人的行爲並未嚴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爲卻導致兩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發之時,明顯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將對方刺傷、刺死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特殊正當防衛,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完畢。”檢察員說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眼神中沒有任何感情色彩。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特殊正當防衛的行爲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姦既遂等纔可以進行防衛。
本案中任玉江雖然身受輕傷,但只要他受傷的情形足以表明對方的行爲屬於嚴重暴力性質,就符合關於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第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行爲人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
本案中,向淮手中的西瓜刀已砍在被告人身上,如不反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必然無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任玉江在受到嚴重人身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是法律允許的,具有正義性,雖造成兩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應負刑事責任。
因此,即便案發時被告人存在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將對方刺傷、刺死的心理,在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時,也不應成爲任何障礙。被告人不應構成犯罪。完畢。”方軼回應道。
……
休庭結束後,審判長當庭宣佈了判決結果: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任玉江先是被向淮用西瓜刀砍傷,後又被車勇用木椅子砸,爲保護自身安全,被告人持尖刀還擊,刺死向淮和車勇,其行爲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任玉江無罪。”
聽到無罪的判決後,旁聽席上一直面無表情的賈丹燕,突然喜極而泣,眼中全是喜悅的淚花。周圍的親戚朋友也露出了笑容。
任玉江聽完判決後,伸手使勁搓了搓木訥的臉龐,感覺自己像是從鬼門關走了一圈,暗暗告誡自己:以後遇事一定要冷靜,這特麼罪,真不是人受的。而後,他起身給法官和方軼各鞠了一躬,以示感謝。
方軼走出法庭後,在走廊上被賈丹燕叫住了。
“方律師,留步!”賈丹燕眼中殘存的淚水尚未來得及擦去。
“賈女士,您老公的案子一審結束了,只要檢察院不抗訴,判決書生效後,案子就結了。”方軼知道她關心什麼,不待她問便說了出來。
“好的,謝謝,謝謝您。”賈女士點頭道。
在回所裏的路上,伍慶輝開着車,突然問道:“方律師,您在法庭上說的那個《刑法》的第二十條,我之前也看過,是不是凡是出現規定的情況,都可以套用這個法條,做無罪辯護?”
“雲喬,你怎麼理解?”方軼突然看向身旁的雲喬,問道。
“我覺得只要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基本上都可以做無罪辯護。”雲喬想了想說道。
“從理論上來講,你們說的都沒有太大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打架鬥毆的刑事案件在現實中往往情況都比較複雜,造成的後果也都比較嚴重。
在制定辯護方案時,千萬不能生搬硬套法條,一定要綜合分析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先排除防衛挑撥、假想防衛等情況,要防止行爲人假借防衛而犯罪。
我說的可能聽起來比較簡單,但是做起來卻並不容易,咱們做律師不是參加學校的考試,一個不慎,可能一條人命就沒了。而且是沒有補考機會的。”方軼解釋道。
第664章 絕知此事要躬行
任玉江案的刑事判決書下發的第四天,雲喬快步走入了方軼的辦公室。
“方律師,任玉江的案子,檢察院提抗訴了。”雲喬瞪着大眼睛說道。
“嗯,你給賈丹燕打電話,把檢察院抗訴的事告訴她,看她怎麼說,如果她要繼續委託,就約她來所裏一趟,談談。”方軼點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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