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228章

作者:雪映红梅

“大師父,二師父,你們這是搞什麼呢?”周穎嘿嘿笑着湊了過來。

“沒啥,竈上沒菜了,我準備去菜市場弄點。”黃援朝呵呵一笑道。

“竈上沒菜了?”周穎一臉懵逼的看向二人,這屋裏哪有竈臺啊?

“啊!你不是叫大師傅,二師傅嗎?我們兩個不是竈上是師傅嗎?”黃援朝煞有介事的回覆道。

“行啦!你們這師徒倆,一天到晚沒個正形。

不過小周啊,你這大師傅,二師傅的可別叫了,再讓人錯聽成大師兄,二師兄,回頭再配個白龍馬和沙和尚,都夠一桌麻將了。”方軼故作一本正經的訓斥道。

“好,我知道錯了,馬上就改。您二位這是?”周穎站在二人面前抱着案卷,表現的很乖巧,低着頭強忍着笑,臉都憋紅了,比憋尿還難受。

“沒事,你師父剛洗的牙,這不是跟我臭顯擺呢吧。有事?”方軼看向周穎問道。

“啊!有個刑事案子,我想向您討教下。”周穎好不容易將笑憋了回去,衝着方軼道。

“你們討論案子,我先回避下。”黃援朝拿起紫砂壺,起身向外就走。

“我們討論案子,又不是什麼祕密,你坐那聽聽唄,說不定靈光一閃給我們好的建議呢。”方軼挽留黃援朝說道。

“別,你們討論的都是鮮血呼啦的刑事案子,我怕半夜做噩夢。你們聊,我先撤了。”黃援朝晃晃悠悠的出了門。

第604章 希望破滅的後果

方軼轉頭,只見周穎正捂着嘴咯咯咯笑的前仰後合的。

“哎呀媽呀,總算是釋放出來了,差點被憋死。”片刻後,周穎收回笑容,一臉輕鬆的吐了吐舌頭,說道。

“好了,笑也笑夠了,來,我看看是什麼案子。”方軼伸手拿過案卷。

“還真讓我師父說對了,是個血了呼啦的案子。”周穎遞過案卷,說道。

“什麼罪名?”方軼接案卷在手,抬頭看向周穎。

“搶劫罪,被告人被打成了重傷,法律援助的案子,法院指派的。”周穎回覆道。

“無期,還是死刑?”方軼愣了一下,問道。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只有三種情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所以當方軼聽說是法院指派的法援案件時,第一反應是“無期”或者“死刑”案件,因爲這類案子居多。

“死刑!一審是我們法援組王德友律師做的,判下來後,檢察院抗訴了。王律師手裏案子太多,實在沒時間,就把這案子的二審交給我了。

我昨天去看守所會見的被告人,您幫我看看,這案子是否有機會。您看着,我給您介紹下案情……”周穎說着將案件的基本情況說了一遍。

被告人楊榮偉二十八歲,家在百年貧困縣下面的一個偏遠山村,因爲村子位置比較偏,家裏又沒錢,所以楊榮偉相親多次都沒成功,後來說媒的連哄帶騙,給他說了個二婚的女人。

但是女方父母要十萬元彩禮錢,楊榮偉一聽就傻了,媒婆一見連忙勸他,二婚的要十萬不貴,要是大姑娘少說也得要十八萬八千八百元,這還不算房和車。

媒婆見他有些心動,告訴他現在城裏人都不講這個,別說二婚了,七婚八婚的,沒結婚就生孩子都有,不過一張紙的事,時代不一樣了,不用太顧慮這些,而且這次介紹的女人雖然是二婚但是沒生養過孩子,人樣子長得也好,要不是因爲她老公出事了,肯定輪不到他。

後來楊榮偉被說動了,跟家裏人一商量,東批西湊的給了彩禮錢,簡單辦了個幾桌酒席後,便領證住到了一起。

眼看着小日子過起來了,家裏該了一屁股饑荒要還,楊榮偉父親老楊頭直撓頭,於是便起早貪黑的往山上跑,挖藥材,摘酸棗,總之什麼能賺錢他就幹什麼。

結果有一次在山上挖藥材時,一不小心,老楊頭從山上滾了下來,被一同去挖藥材的村裏人送進了醫院。

老楊頭知道自家底子薄,住不起醫院,腿上打着石膏便讓兒子楊榮偉辦了出院手續,坐着電動三輪車回了家。

家裏本就欠着外債,父親又摔傷了腿需要治療,楊榮偉一個月累死累活的在鄉里的工地上當小工賺不了幾個錢,本來指望着年底結算工資能給父親買些藥,再還一部分外債,結果包工頭卷錢跑路了,發包方和施工方都不管。

他也想像其他人那樣,一家人圍坐在桌旁其樂融融,可家裏欠着外債,父親的腿又要錢治病,包工頭又卷錢跑路了,眼看着就要過年了,他的兜比臉還乾淨。當唯一的希望破滅,走投無路的楊榮偉漸漸的心裏產生了歹念。

過完元旦後,他在工棚又忍了幾日,身邊的工友討債不成,陸續都走了,他想來想去,突然想起去年自己曾經在市裏的一個高檔小區幹過裝修,那個小區的居民非富即貴,都非常有錢。於是他從工地上順了一把電工刀,乘車去了市裏。

混進小區後,楊榮偉見一位中年婦女穿着很講究,覺得對方一定有錢,便尾隨其到了四零二室。

隨後他以有煤氣泄露,檢查煤氣爲由,敲開了被害人龔靜燕家的房門,楊榮偉進屋後,隨即掏出電工刀架在龔靜燕的脖子上,對其進行威脅和毆打,並叫龔靜燕交出錢物,龔靜燕拼力反抗,與其搏鬥、呼救。

楊榮偉第一次搶劫,心理比龔靜燕還緊張,害怕龔靜燕叫喊招來其他人,便隨手抓起家裏的擺件、瓷瓶、菸灰缸、水杯等物品瘋狂的往龔靜燕頭上招呼,龔靜燕激烈的反抗,楊榮偉撿起地上碎掉一半的水杯殘端連續戳擊龔靜燕面部,致其頭、面部、手部多處創傷,大量失血。

此後,楊榮偉又用屋內插線板上的電線勒龔靜燕的頸部。龔靜燕因大量出血和頸部被勒昏死過去。

待龔靜燕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後,楊榮偉在屋內進行翻找,最後只找到一個錢包,裏面有現金人民幣八十二元,隨後楊榮偉逃離現場。

此後,龔靜燕被鄰居發現並報警,後被送至醫院搶救脫險。

經鑑定:龔靜燕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頭面部、左上肢多處軟組織裂傷,失血性休克,其損傷程度爲重傷。

在龔靜燕被搶救過來後,警方根據小區的監控和龔靜燕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容貌展開搜捕,最後在一家小餐館將楊榮偉抓獲。

檢察院以搶劫罪將楊榮偉的案件移送中院。

中院認爲:被告人楊榮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入戶搶劫錢財,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且情節嚴重,應予嚴懲。

被告人歸案後經教育,在公安機關和庭審中尚能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尚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由於被告人的行爲造成被害人龔靜燕身心損傷和經濟的重大損失,被害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楊榮偉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龔靜燕醫藥等費用計人民幣三萬元。

“檢察院抗訴的理由是什麼?”方軼一邊翻看案卷材料一邊問道。

第605章 脆弱的理想

“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楊榮偉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原審人民法院適用《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不當’爲由向省院提出抗訴。

被告人服判,不上訴。

據王律師說,被告人家裏確實挺困難的,他曾見過被告人父親,老爺子拄着拐看着挺不容易的,被告人媳婦聽說被告人被判死緩後,就再沒回過家,聽說是已經提出離婚了。”周穎一臉嚴肅的回答道。

“心軟了吧?”方軼面無表情的看向周穎。

“嗯。接二連三的意外,毀了一個家,也毀了被告人的一生。人這一輩子……到底圖個啥?!”周穎點了點頭,說道。

看的出來她的心情不怎麼好。

“我先看下案卷,下班前一個小時,你過來吧。”方軼看了眼時間後,說道。

……

下午五點多的時候,周穎來到了方軼的辦公室。

“這個案子,您怎麼看?”方軼喝了一口茶水,一臉嚴肅的看向對面坐着的周穎。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我覺得一審法院判的可能是有點輕。

但是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我有點同情被告人,被告人因爲犯罪被關進了看守所,家裏媳婦跑了。老父親拄着拐,兜裏連喫藥的錢都沒有。被告人被貧窮壓的喘不過氣來,壓垮被告人的最後一根稻草……依舊是錢。

有些人一頓飯就要花幾萬,幾十萬,而有些人賣命賣一年,卻連個媳婦都娶不上。這個案子顛覆了我對生活的認知。”周穎面色有些凝重。

“我給你個建議。”方軼盯着她的眼睛,認真道。

“什麼?”周穎好奇的問道。

“做完這個案子,你還是跟着老黃去做公司業務吧。這樣下去我怕你幹不長久。”方軼靠在椅子上,從桌上的煙盒裏抽出了一根紅梅,放在鼻子下聞了聞說道。

“我可以的,只是……”周穎聞言,調整了下,說道。她的眼神中有些猶豫。

“只是感情上有些糾結,對不對?”方軼一笑,隨即說道:“你做律師時間太短了,心理上還沒有做好準備接納這個職業帶給你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可能過幾年再辦類似案件,會好些。”

周穎沒說話,眼神看着桌上的案卷,咬着嘴脣點了點頭。

她不否認,方軼說的是對的,之前跟着方軼做刑事案件,打打下手,聯繫下公檢法,也沒覺得怎樣,偶爾蹭些成就感,滿足下虛榮心,感覺刑事律師很威武,很牛逼!

可現如今她單獨執業,一個人面對案件時,心理壓力真的很大,怕把案子做砸了,怕庭審中自己失誤,被法官訓。

“既來之則安之,記住你不是救世主,盡力就好!心態要放鬆些。”

說完,方軼接着鼓勵她道:“人總要學着自己長大,也許會傷心流淚,也許會懷疑自己的選擇和能力,但當有一天你站上枝頭,可以獨自面對凜冽的寒風時,你會覺得一切都值得,不管好的壞的。

一定要記住,我們的工作不僅僅是爲了賺錢!還有當初那脆弱的理想!”

“您看您怎麼還煽上情了,搞的這麼傷感。那什麼,我說下我的理解吧,您給把把關。”周穎調整了下情緒,伸手揉了揉眼睛說道。

“說,說破無毒!”方軼半開玩笑道。

“好傢伙,不煽情了,又改小品詞了。”周穎嘿嘿一笑,屋內的氣氛頓時輕鬆了不少。

“我翻了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述八種加重處罰的情形中,既有情節加重,又有結果加重。只要被告人的行爲具備了以上八種情形中的一項或者幾項,就足以構成情節加重或結果加重的搶劫罪,就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內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楊榮偉入戶搶劫,並致被害人重傷,屬於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的搶劫罪,同時具有上述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中的兩種,罪行極其嚴重,我認爲應該定死刑,立即執行,檢察院的抗訴是有道理的。”周穎翻開筆記本電腦,邊看邊說道。

“嗯,首先你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覺得一審法院判的沒什麼問題。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的‘罪行極其嚴重’,我理解一是被告人主觀惡性很深,不堪改造或者很難改造;二是被告人的行爲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害。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體現了我們國家既不廢除死刑又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一貫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作爲死刑適用條件的“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會從嚴掌握。

另外,《刑法》中把搶劫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具體規定爲八種情形,但並不是說具備了這八種情形的搶劫罪,就必須判處死刑。

‘死刑’只是與‘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併列的刑種,供法院選擇適用。是否最終適用死刑,要從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還要看犯罪分子在搶劫犯罪中的行爲、情節是否已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楊榮偉既入戶搶劫,又造成了被害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對其應適用搶劫罪的重刑條款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楊榮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前的治安狀況,對搶劫犯罪特別是情節惡劣的搶劫犯罪從嚴懲處是十分必要的,故一審判決對楊榮偉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恰當的。”方軼解釋道。

第606章 伍老大

“您不是也認爲被告人楊榮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嗎?爲什麼要適用死緩,而不適用死刑,立刻執行?

難道檢察機關的量刑尺度與法院掌握的不一樣?”周穎不解的問道。

“嗯……這個問題解釋起來確實有點複雜,以我的理解,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對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條件確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僅在《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適用死緩。這一規定太過於模糊,彈性也很大,由此造成各地、各級司法機關對死緩制度的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認識,造成適用上的不統一。

我推測,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可能就是對被告人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與一審法院持不同看法導致的。”方軼想了想,說道。

“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我是指: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適用死緩。我抄襲下,到時候在法庭上也好有的說。”周穎笑嘻嘻道。

“不用這麼直白吧!我說的不一定對,法院也不一定會採納,你可要參考適用哈。”方軼很官方的說了一句。

“您放心,肯定參考適用。作爲辯護人我總得做點什麼。”周穎笑的雙眼成了月牙。

“哎!送佛送到西,好吧,我說下我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楊榮偉適用死刑(死緩),主要考慮的是其犯罪行爲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危害特別嚴重。換句話說,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傷的後果。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害人龔靜燕的法醫鑑定書顯示:龔靜燕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損傷程度爲重傷;上肢多處皮膚及軟組織裂傷、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損傷程度爲重傷;面部多處皮膚裂傷,有六條線狀疤痕,不屬重傷。鑑定結論爲重傷。

一審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該份證據,認定了龔靜燕的損傷程度。

但是,根據你從省高院閱卷帶回的案卷材料,檢察院再次對龔靜燕的頭面部損傷所致疤痕進行了重新鑑定,結論爲:龔靜燕的頭面部的損傷致面部多處條狀疤痕,屬重傷。

二審法院很有可能會據此重新認定被告人的損傷程度。

而根據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明,龔靜燕現行走基本正常,生命體徵正常,一般情況好。此後醫院又出具了一份詳嘧C明,龔靜燕有左下肢活動障礙,右眼瞼下垂,面部皮膚疤痕攣縮等後遺症。

據此可以看出,造成被害人龔靜燕重傷,特別是面部損傷所造成的容貌毀損,已成爲確定被告人楊榮偉犯罪後果嚴重程度並據以判定對其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本案中,被搶劫的財產數額不足百元,而僅僅入戶搶劫又不足以判死刑,所以被害人龔靜燕的重傷情節,將成爲判定被告人的行爲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因此《刑法》中關於搶劫罪適用死刑的規定的比較模糊,所以我們不妨借鑑下《刑法》中關於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的有相關規定作爲本案的參考。

故意傷害罪的法條中規定,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見,在故意傷害罪中,只有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並致嚴重殘疾的,才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纔可適用死刑。

而如何判定嚴重殘疾,《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中關於‘嚴重殘疾’的規定進行評判。

現有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龔靜燕的損傷程度屬於嚴重殘疾;而且從總體上看,她的身體狀況恢復較好,一審法院認定楊榮偉犯罪後果不是特別嚴重是有依據的。

雖然被告人楊榮偉入室搶劫並致被害人重傷,應予嚴懲,但是考慮到楊榮偉的犯罪後果尚不屬特別嚴重,加之其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所以被告人不屬於判處死刑須立即執行的情況。

我認爲,一審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量刑是適當的。”方軼解釋道。

對面的周穎低着頭,噼裏啪啦的敲打着鍵盤,方軼故意放慢了語速,方便她記錄。

“方律師,搶劫罪量刑,咱們借鑑故意傷害罪的內容……合適嗎?”周穎打完字後,抬起頭疑惑的問道。

“本案中,被告人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傷,同時觸犯了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我認爲屬於想象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