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92章

作者:雪映红梅

除了上述主要區別外,您剛纔說的也是區別之一,侮辱婦女罪的對象只能是十四周歲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婦女,而侮辱罪的對象則沒有性別及年齡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須以公然實施侮辱行爲爲要件,既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非當場的。我給您舉個例子,這就跟農村潑婦罵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罵,還是在背後罵,必須讓別人都知道才能敗壞對方的名聲,如果自己躲在家裏小聲罵,別人不知道,是不構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婦女罪既可以公然實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實施,但是必須是當場對被侮辱的婦女實施。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當校部梢酝低得模仨毷钱攬鰧嵤┑男袪懖拍芩阄耆鑻D女罪。

我看過您女兒的案卷,也問過您女兒,您女兒吳珊珊主要是因爲老公出軌,導致其採取了過激的行爲,而這一切都是基於泄憤、報復等動機,以貶損對方名譽爲目的,並非出於精神空虛等變態心理,以尋求X刺激或變態的X滿足爲主要動機。

所以,我認爲您女兒的案子應該定侮辱罪。”方軼解釋道。

“我理解下哈,侮辱婦女罪是不是屬於耍流氓那一類的,而侮辱罪是屬於詆譭別人名聲那一類的,可以這樣理解吧?”吳國棟道。

“差不多。”方軼明白對於吳國棟這種非法律人士,講太多沒用,他能理解到這個程度也就可以了。

“方律師,如果您爲我女兒辯護,律師費得多少錢?”吳國棟覺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師比自己之前見過的律師要專業,溝通起來也沒有障礙。

第508章 我要羞辱她

“如果讓我爲您女兒辯護的話,律師費要五萬元。如果上訴的話,需要單獨付費。”方軼琢磨着當事人的家庭條件不錯,五萬元應該能接受。

“五萬元……,好。今天能籤合同嗎?”吳國棟猶豫了下問道。

“沒問題。小周,準備下委託手續。”方軼說完,周穎離開了會議室。

“方律師,根據您的經驗,我女兒會被判幾年?”吳國棟問道。

“具體法院會怎麼判,我不好說,您女兒這案子雖然情節比較嚴重,但是事出有因,而且被害人有錯在先……,考慮到您女兒已經被羈押了二個多月,現在案卷還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所以我準備建議法院判處您女兒拘役五個月。”方軼道。

“爲什麼是五個月,三個月不行嗎?”如果有可能的話,吳國棟希望他女兒現在就出來。

之前吳國棟也試過,讓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未批准。

“您看吳珊珊已經被關了二個多月,現在案子還沒到法院,三個月都不夠法院走程序的時間,怎麼可能這麼判。我說的五個月也是預估的,後期可能要根據法院的庭審時間調整建議刑期。

咱們建議刑期時,要考慮到法院的審判時間,否則起不到效果,反而會讓法官覺得咱們是無理取鬧,不利於案件量刑。”方軼解釋道。

“哦,明白了,還是您專業。我聽您的。”吳國棟道。

不一會兒,周穎拿着委託手續走進了會議室,協助吳國棟辦理了委託手續,並支付了律師費。

就在吳國棟簽署委託手續後的第二日,吳珊珊的案子被移送到了法院,很快縣法院安排了開庭時間。

按照方軼的操作習慣,在開庭前他又去了一趟看守所,見了吳珊珊。

縣法院將吳珊珊案子的開庭時間安排在了下午兩點,中午的時候,吳國棟請方軼和周穎在縣裏的飯館喫飯,又聊了一陣案子的情況。

開庭時,旁聽席上只坐着吳家人,鄭家人沒來,被害人也沒有來。

可能是被關在裏面壓力比較大,被告席上的吳珊珊精神不太好,頭髮有些繚亂,神情顯得有些緊張。

“……本院認爲,被告人吳珊珊以毆打、捆綁的方法,非法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吳珊珊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具有侮辱情節,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珊珊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起訴書宣讀完畢。”一位四十來歲的男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珊珊,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罪名不認可。我承認我用繩子將那女的綁了,但是前後也就一個多小時,後來她被鄰居們放開了。我沒有拘禁她。”吳珊珊辯解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檢察員那冰冷的眼神落在了吳珊珊的身上:“被告人吳珊珊,你認識被害人嗎?”

“不認識。”吳珊珊道。

“案發當晚,你回到家看到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看到那女人正在跟我老公在我的牀上……”吳珊珊咬着嘴脣說道。

“你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拍了照片,然後我老公靠近我,被我一腳踢倒了,後來他跳窗逃跑了。之後我拽着那女人的頭髮,把她拖到了客廳,綁了起來……”吳珊珊咬着後槽牙道。

“捆綁被害人的繩子是哪來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從雜貨店買的。”吳珊珊道。

“你捆綁被害人時,她是什麼狀態?穿着衣服嗎?”檢察員問道。

“沒穿衣服。”吳珊珊道。

“你爲什麼要綁她?”檢察員道。

“因爲她不要臉,勾引我老公,我要羞辱她,讓她沒臉見人。”吳珊珊道。

“除了捆綁外,你對被害人還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抽了她幾個嘴巴,其他的什麼都沒做。”吳珊珊道。

“當時你家都有誰在?”檢察員問道。

“一開始只有我們三個,後來鄰居聽到了叫喊聲,過來敲門,我讓他們進了門。再後來居委會主任也來了。”吳珊珊道。

“一共有幾人?”檢察員問道。

“大概有八九個人的樣子,我當時沒太在意。”吳珊珊道。

“這些人都是女人,還是有男有女?”檢察員問道。

“有男有女,都是鄰居。”吳珊珊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檢察員問的都是事實,但是卻故意淡化了案件的起因,沒有詢問爲什麼被害人會在吳珊珊家裏的牀上。

“被告人吳珊珊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方軼道:“被告人吳珊珊,你知道被害人和你老公是什麼關係嗎?”

“知道,她是我老公的小三。”吳珊珊眼神中露出一絲怨恨。

“你是怎麼知道的?”方軼問道。

“最近半年我覺得我老公的行爲有些反常,所以進行了暗中調查。”吳珊珊道。

“你是怎麼知道案發當晚,他們會去你家的?”方軼問道。

“我不知道,我是在小區大門口守候時,看到我老公開車帶着她回家的,然後我就跟了過去。”吳珊珊道。

“你綁被害人的目的是什麼?”方軼問道。

“很簡單就是爲了捉姦,我要羞辱那女人。”吳珊珊道。

“從你捆綁被害人到腥私忾_被害人身上的綁繩,一共持續了多長時間?”方軼問道。

“時間不長,大概有一個多小時的樣子,我記不太清了。”吳珊珊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第509章 牽連犯

“下面進入舉證質證環節,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提交。”三方道。

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很簡單,就是被告人的供述、鄭少明和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居委會主任和鄰居們的證言,還有那條捆人用的繩子。

對這些證據所反應的案件事實,吳珊珊均表示認可。經逐一質證,方軼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吳珊珊以捆綁的方法,非法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應當認定本案具有侮辱情節,應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吳珊珊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完畢。”檢察員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檢察員是按照最高限,頂格建議的刑期。

接下來是被告人自行辯護,吳珊珊還是那套詞,反正她咬死了自己是爲了出氣才綁的被害人,沒有拘禁對方。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吳珊珊以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爲目的,在捉姦中使用繩索捆綁被害人,並將全身赤裸的被害人置於客廳,讓鄰居圍觀,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利,其行爲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構成侮辱罪。理由如下:

一、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

本案中,被告人吳珊珊捉姦後將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綁於客廳,讓鄰居觀看,並告知鄰居被害人與其老公通姦的事實,其行爲既有侮辱的性質,又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吳珊珊爲達到羞辱被害人的目的,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爲(捆綁和侮辱),兩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有可能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規定,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在相互牽連的兩個罪名(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辯護人認爲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爲目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捉姦後,將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拖往客廳捆綁,後在鄰居的多次勸說下,才讓被害人穿上衣服,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揚言要讓被害人沒臉見人,並且要將被害人拉到小區門口讓大家看。

由此可見,被告人是通過捆綁行爲達到侮辱被害人的目的,捆綁只是實現侮辱的暴力手段,侮辱纔是被告人的目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爲構成侮辱罪。

二、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均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才能立案。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捆綁行爲僅僅持續了不到二個小時,辯護人認爲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普通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待普通人的標準不應比上述規定中的二十四小時標準更嚴格。因此,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捆綁被害人的時間較短,不夠成非法拘禁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考慮到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行爲應定性爲侮辱罪。另外,鑑於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無前科,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拘役五個月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頒佈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8〕1號)第六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上述意見是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而制定的,從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上看,明顯要嚴於之前發佈的兩個規定,感興趣的書友可以查下相關規定)

……

“……請法警把被告人吳珊珊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本院認爲,被告人吳珊珊在捉姦中,以暴力手段,用繩索強行將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綁於客廳,並讓九名羣袊^。其主觀方面具有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客觀方面公然使用暴力和言語進行侮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利,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侮辱罪。

被告人吳珊珊在實施侮辱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又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屬牽連犯罪。本案中,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同等輕重,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在於侮辱他人,故對各被告人應以侮辱罪定罪論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珊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指控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當,應予變更。

鑑於被害人亦有一定過錯,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吳珊珊犯侮辱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審判長宣判道。

縣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方軼預期的相差不大,方軼總算是鬆了一口氣。

第510章 奇葩案子

開庭前最後一次會見時,方軼曾向吳珊珊說過,這個案子他會盡量爲她爭取拘役,但是有可能法院會判她有期徒刑,讓她心裏有個準備,現在法院判了她六個月的拘役,目前吳珊珊已經被羈押了三個來月,再在看守所羈押兩個多月就可以回家了,也算是達到了預期。

旁聽席上的吳國棟對這個判決結果還算滿意,他知道自己女兒犯了法,想不被判刑是不可能的,好在不久之後女兒就可以出來了。他的心裏踏實了不少。

宣判後,方軼又去看守所會見了吳珊珊,她表示接受判決,不想再折騰了。幾日後,刑事判決書發了下來,此後檢察機關未提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然這都是後話。

從法院回來後,周穎將整理好的案卷搬進了方軼的辦公室,然後皺着眉頭問道:“方律師,我向您請教個法律問題。”

她進門時,方軼正在端着茶杯喝茶,放下茶杯後,他微笑道:“你說。”

“侮辱罪不是告訴的才處理嗎?沒有被害人的告訴,不應該處理。庭審中咱們沒提,公訴人和法官也沒說這事。爲啥法院就判了?”周穎不解的問道。

“來,你把《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看一下。”說着方軼將一本已經被他翻爛了的《刑法》扔給了周穎。

周穎接過來後,開始翻閱。

“你說的沒錯,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條裏有個‘但書’條款,你沒注意吧?

吳珊珊的案子情節已經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否則方軼也不會認爲她構成侮辱罪),檢察院就被告人的侮辱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只是其指控的罪名不妥而已,因此,法院直接以侮辱罪改判並不違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方軼微笑道。

“哦,明白了。當初考試時我只是記下了告訴才處理的幾個罪名,並未仔細看法條,現在看來每一條都有說道,不像想象的那麼簡單。”周穎看過法條後,嘆息道。

“飯得一口一口的喫,案子得一個一個的辦,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本事不是一天就能學會的,胖子也不是一天就能喫成的。”方軼笑道。

“嗯,您說的對,我爭取早日喫成胖子……不對,早日學有所成。”周穎眼中閃着金光道。

正在兩人說話之際,方軼的手機響了,是久未見面的於滿堂打來的。

“兄弟,啥時候有空過來坐坐啊!”電話剛一接通,話筒中便傳出了於滿堂那半死不拉活的聲音。

“於總,咋啦?您這聲音聽着有點不對啊!”方軼疑惑的問道。

周穎見方軼接聽電話,向方軼做了個離開的手勢,轉身走出了辦公室。

“別提了!來了你就知道了。正好有個小案子給你。”於滿堂道。

“好,明天一早我過去找您。”方軼看了眼手錶,已經快下班了,這點過去不合適。

“好,明天見。”於滿堂說完後掛斷了電話。

方軼拎着公文包走出辦公室的時候,恰好看到了剛從外面回來的王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