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89章

作者:雪映红梅

“李希斌,當時劫持趙東田的時候,冬眠針是誰打的?”方軼問道。

“是鄒宇打的。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車場後面的地窖是用來做什麼的?”方軼問道。

“主要是秋天儲藏大白菜和蘿蔔土豆之類的東西,是菜窖,上面有個鐵門,可以上鎖。”李希斌道。

“菜窖裏通風怎麼樣?”方軼問道。

“通風……還行吧,有個拳頭粗的鐵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遲疑了下,說道。

二日後,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方軼的辦公室內,老宋、王勇,還有兩位實習律師一邊喝茶,一般探討案情。

“我瞭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們瞭解到的一致,我覺得這個案子一審法院定的罪名不夠準確,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發上,拿着筆記本,說道。

“我也覺得一審法院定的罪名有問題。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爲索討合法債務,非法限制趙東田的人身自由,確實屬於非法拘禁,不是綁架。

但是被告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冬眠針),並導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爲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會不會這麼想,我不好說,但我覺得咱們有必要準備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師的意見,我們的辯護方向是一致的,至於王律師說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覺得咱們有必要討論下。老宋,你怎麼認爲?”方軼道。

既然王勇婉轉的提出來‘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這條意見,方軼覺得王律師肯定是這麼認爲的,即便不是這麼認爲的,也有這方面的傾向,目前的情況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辯護,而王勇則認爲本案有轉化爲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所以方軼覺得有必要討論下,否則上了法庭三位辯護人的意見不一致,辯護效果多少會打些折扣。給當事人的感覺也不好。

“我覺得本案不存在轉化爲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現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會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致人重傷、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二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轉化爲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這兩種情形都有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但是後一種強調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暴力行爲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爲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爲人沒有使用暴力行爲而致人傷殘、死亡的,或者雖然實施了一定的暴力行爲,但該暴力行爲與被害人傷殘、死亡的結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這種情況,在罪名認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轉化爲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爲將被害人趙東田順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致其昏睡。雖然注射‘冬眠靈’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質,但又不同於毆打、捆綁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據案卷中的專家鑑定結論,李希斌三人給被害人注射的冬眠靈並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種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其中包括藥物反應、被害人水鹽電解質的紊亂、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換句話說,即便李希斌三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的行爲屬於‘暴力行爲’,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認定爲非法拘禁罪。”宋律師道。

“嗯,我同意宋律師的意見。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強行給被害人趙東田注射‘冬眠靈’,其目的是爲了討回合法債務,並不是以剝奪被害人趙東田的生命爲目的,也無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態。

但在被害人趙東田被非法拘禁期間,李希斌三人多次給被害人強行注射‘冬眠靈’,儘管三人無醫學專業知識,但作爲正常人,從生活常識考慮,也應當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影響被害人趙東田的身體健康。

我覺得李希斌三人爲了討回合法債務,避免被害人反抗,強行使用‘冬眠靈’,忽略了可能發生的潛在危害,最終造成了被害人趙東田的死亡。其行爲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特徵。

所以我認爲,本案應爲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李希斌三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軼道。

第501章 心裏很不爽

“嗯,我覺得您兩位說的有一定道理。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後肢解屍體,是否可以據此推斷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具有放任的心態?”王勇想了想問道。

“方律師,你給分析下吧。”宋律師一笑把球踢給了方軼。

“嗯,針對時候肢解屍體的行爲,我不認爲李希斌三人存在放任的心態。

我認爲通過事後行爲不能完全推斷出被告人作案時持有放任(間接故意)的心態,至少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爲有時事後行爲可能與先前的行爲完全不屬同一性質,而是另有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希斌等人在債務人趙東田死亡後肢解屍體,其目的是爲了毀屍滅跡,李希斌三人肢解屍體的行爲並不能必然證明此前三人持有殺人的故意,從整個案件來看,案件的性質仍應爲非法拘禁罪。

當然,王律師說的這兩點咱們也應該做些準備,以免法官往這方面想。多做些應對方案沒有壞處。”方軼解釋道。

“嗯,我同意方律師的意見。那我們就按照非法拘禁罪的方向辯護。”王勇點頭道。

他嘴上這麼說但是心裏卻對宋律師和方軼不是很服氣。他覺得自己在原來的律所是數一數二的刑辯律師,跳槽到萬可法團隊後,在技術上怎麼也能排到前面去,能挑大樑,沒想到這次的刑事案件自己只分到了第三被告人,是三個被告人中罪行最輕的,當然律師費也是最低的,宋律師穩穩的壓了自己一頭。

按照他的理解,即便方軼是合夥人,第一被告人歸他,那第二被告人總該歸自己吧,怎麼說自己進入團隊也快一年了,做案子兢兢業業,專業能力比宋律師一點不次,卻只分到了第三被告人,這讓他心裏很不爽。

同時他也研究過方軼的案例,覺得他辦的案子自己也能辦,只是邭獠盍艘稽c,自己沒有表現的機會而已。

現如今他提的兩個點,宋律師和方律師都不認可,多少讓他心裏有些不舒服。他的真實想法是:既然你們都說按照非法拘禁罪辯護,那就隨你們,反正我是第三被告人的辯護人,不管怎麼辯護我的當事人都死不了。看省高院怎麼判,到時候就分出高下了。

三人商量完後,王勇離開了方軼的辦公室。

“老宋,我看王律師好像不太認可咱們的分析。”方軼低聲道。

“沒事,咱們是討論案子,有不同意見很正常,也有利於咱們更深入的剖析案件。你不用想那麼多。”宋律師無所謂道。

“好吧,開庭前我準備再去一次看守所,你要不要去?”方軼問到。

“去,我肯定要去。回頭小周約看守所會見時告訴我下。”宋律師道。

“你回頭問下王律師要不要去,如果他也去,咱們三個正好一起過去。”方軼道。

“他,夠嗆,之前我們聊天的時候,他說不用再會見被告人了。到時候我再問他吧。我先回去了,有個案子明天開庭,我得準備下。”宋律師說完,起身離開了辦公室。

看着宋律師遠去的背影,方軼直搖頭,暗道:老宋啊,多虧律所裏的人際關係比較簡單,沒那麼多勾心鬥角。這要是在公司裏,估計你已經被人算計的渣子都不剩了。

宋律師屬於技術型的律師,平時不爭不搶,一門心思的研究法條和案例,既不如黃援朝圓滑,也不如馬義能說會道,更不會拍領導馬屁,他能在萬可法的團隊裏站住腳全憑一身本事。也多虧了萬可法是個明白人,對宋律師不錯,否則他肯定幹不長。

不久後,方軼接到了鄰省高院的開庭通知。

開庭的前一天方軼等人便來到了鄰省,在距離高院最近的一家賓館住了下來。次日一早腥藛诉^早飯後,去了高院。

早上九點,高院第五法庭內,三位辯護人和兩位實習律師一字排開,方軼坐在首位,宋律師次之,王勇坐在最後。

旁聽席上,坐着被害人家屬,其中一位三十多歲的女人,一臉的哀愁,估計是被害人趙東田的媳婦。在過道的位置坐着五人,是被告人家屬,李希斌的哥哥李總沒來。

在覈實完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後,鄒宇和田毅被帶出了法庭候審,法庭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李希斌。

“下面由上訴人李希斌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待審判員宣讀完一審判決書後,審判長一臉嚴肅的說道。

“我對一審判決不服,我將趙東田劫持到我的車場是爲了索要他拖欠我的咻斮M,並不是要綁架他。我不是綁架……”李希斌道。

“下面由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李希斌不構成綁架罪,應定性爲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被害人趙東田拖欠上訴人李希斌咻斮M導致,上訴人爲索要合法債務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車場,非法拘禁被害人趙東田,期間導致被害人死亡。

李希斌等人爲了控制被害人趙東田,給被害人注射多支冬眠靈,除此以外,李希斌等人未對被害人實施任何暴力行爲。經法醫鑑定,沒有充分依據證實趙東田系因注射該藥而直接致死。

李希斌的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規定,應定性爲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李希斌,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我不夠成綁架罪。我是爲了索要哔M才劫持趙東田的。”李希斌道。

在開庭前,方軼去見過他,把辯護方案和相關法律規定都給李希斌做了解釋,李希斌雖然不太相信眼前的中年律師,但是他是在乎自己這條命的,所以他聽的格外認真,希望能借助這次機會保命。

第502章 乾的漂亮!

“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李希斌,案發當天你都做了什麼?”檢察員看向被告席,問道。

“我去找趙東田要哔M,他讓我再寬限他幾天。我當時對他說去我的房間談下,他就上了我的車,我和鄒宇坐在他左右,然後田毅將車開出了市區。”李希斌道。

“被害人有什麼反應?”檢察員問道。

“他要下車,但是鄒宇拿出刀,放在他脖子上,讓他老實點,隨後給他打了冬眠針。”李希斌道。

“你們一共給被害人打了幾針?”檢察員問道。

“五針。”李希斌道。

“你們在打針的時候有沒有注意到冬眠針的使用禁忌和使用劑量?”檢察員問道。

“當時冬眠針是鄒宇找的,也是他保管的,具體怎麼用我沒問。”李希斌道。

“後來發生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們把趙東田放到了車場後院的菜窖內。當時他沒醒,我們以爲冬眠針的藥勁兒沒有過,就沒管他。

第二天鄒宇給我打電話,說人死了。”李希斌道。

“你們是怎麼處理的屍體?”檢察員問道。

“我們把他的屍體肢解了放在油桶內,拉到荒郊野外埋了。”李希斌說完低下了頭。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上訴人李希斌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上訴人李希斌,你與被害人趙東田之間是什麼關係?”方軼問道。

“我們是合作關係,我的車隊給他的公司拉鋼筋和板材,合作了有三年多了。”李希斌道。

“被害人拖欠你多少哔M?”方軼問道。

“八十六萬四千元。”李希斌道。

“被害人趙東田對拖欠的哔M數額認可嗎?”方軼問道。

“認可,我們之間對過賬,他給我打過欠條。每一筆哔M都有賬可查。”李希斌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他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告訴合議庭的法官,本案是因被告人李希斌追討合法債務引起的,根本不是綁票。

“對被告人李希斌的調查結束,法警將李希斌帶出法庭。帶被告人鄒宇進入法庭。”審判長道。

方軼暫時可以歇口氣,接下來是宋律師的活兒。對鄒宇的調查結束後,法警又將鄒宇帶出法庭,被告人田毅被帶進法庭,開始接受法庭調查。

隨後是舉證質證環節,因爲被告人對案件的事實均表示認可,又無新證據提交,所以很快便結束了舉證質證。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李希斌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

“上訴人李希斌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在發表辯護意見前,請允許辯護人向被害人的家屬表示深切的哀悼。(辯護意見在被害人家屬聽來肯定是不順耳的,所以有必要先溝通下感情)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李希斌的行爲不屬於綁架罪,應被認定爲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是爲了追索被害人拖欠他的合法債權,使用冬眠針將被害人趙東田非法拘禁在自己車隊的菜窖內,導致了被害人趙東田死亡的結果。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被告人李希斌沒有對趙東田實施過任何可以導致其傷殘和死亡的暴力行爲。

根據在案證據——專家鑑定結論,被告人給被害人注射的冬眠靈並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種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其中包括藥物反應、被害人水鹽電解質的紊亂、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由此可見,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爲了防止被害人反抗,不能將其安全帶回,強行給其注射“冬眠靈”,雖致被害人死亡,但並沒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

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因爲被告人的過失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屬於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死亡,應定爲非法拘禁罪。

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李希斌處以有期徒刑十年,請法院依法改判。”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完畢。”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發表以下意見:

本案中,被告人有綁架他人的行爲,並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雖然不存在直接故意,但是存在間接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被告人李希斌的行爲構成綁架罪。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被告人李希斌爲追討合法債務而劫持他人的行爲應定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構成綁架罪。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而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爲。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上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的方式構成,兩罪在空間特點上基本一致,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近些年,在司法實踐中,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綁架索債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不在少數,即爲追索合法債務,以強行扣押債務人或其親屬的方式,脅迫債務人親屬或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以錢換人’的犯罪行爲。

本案中,被告人李希斌等人爲索要合法債務,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爲即是如此。雖然被告人李希斌等人的非法拘禁行爲在形式上與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行爲很相似,但卻有着本質的區別:

首先,犯罪目的不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合法債務爲目的,以拘禁債務人作爲討還債務的手段。

其次,犯罪目標不同,綁架罪中的被綁架人自身一般都沒有什麼過錯,而且是不特定的人;而非法拘禁罪被綁架人大多自身有一定的過錯,即欠債不還,該罪的被綁架人一般只可能是債務人本人或其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