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87章

作者:雪映红梅

“萬佳銷售公司作爲合資公司的代理商,在這十個月內,營收和利潤各是多少?”宋檢察員問道問道。

“銷售額是四十八萬六千四百二十五元,利潤十二萬二千一百元。”張文道。

“萬佳銷售公司有沒有其他業務?這些銷售額都是代理合資公司產品所得嗎?”宋檢察員問道。

“萬佳銷售公司只做合資公司的業務,沒有其他業務。”張文道。

“你在經營萬佳銷售公司期間,萬佳銷售公司出售的合資公司的產品價格是否符合合資公司制定的相關規定?”宋檢察員問道。

“萬佳銷售公司是按照合資公司制定的銷售方案和價格進行的銷售,不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萬佳銷售公司有賬目。可以隨時查閱。”張文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宋檢察員看向審判長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被告人張文,你是如何進入合資公司的?”方軼問道。

“我是社招進去的,之前我在外省的一家外資公司做銷售。”張文道。

“你在合資公司除了擔任銷售部總經理外,是否擔任其他職務?”方軼問道。

“沒有其他任職。”張文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需要提交。”三方均道。

“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被告人和辯護人質證。”審判長道。

……

對於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張文都認可,所以對於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他自然也都認可。方軼對於反應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張文作爲合資企業的部門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萬佳銷售公司經營與合資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得非法利益十二萬二千一百元,數額巨大。

被告人的行爲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相符,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宋檢查員是按照頂格標準建議的刑期,這也可以被看作是對張文不認罪的報復。

“被告人張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對設立公司並經營與合資公司同類業務的事實認可,但是我們公司不是國企,我也不是公司總經理、董事,所以我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張文辯解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張文的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理由如下:

一、合資公司系中方和外方合資經營的公司,不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合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爲:中方(國有企業)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外資方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合資公司由雙方委派人員負責經營管理。合資公司的性質屬於中外合資經營公司,不是國有公司。

二、被告人張文系中外合資經營公司的部門經理,不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從上述條款可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他人員不能成爲該罪的主體。

這是因爲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應維護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職權爲自己秩±妫虼耍豆痉ā穼泄镜亩隆⒔浝碜髁烁倶I禁止性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和一般董事等。董事的選舉和委派、更換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述的‘經理’是指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議決議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在實際經營中,公司的各個部門也會設置部門經理,如行政部經理、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項目經理等等。

上述部門經理是出於管理需要而設置的,其並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說的公司經理,僅僅是日常稱謂,其負責的不是整個公司的管理,而是某個部門或者某項業務的管理,其經營和管理的權限由公司自行規定,因此《公司法》未對其作競業禁止性規定。

作爲法定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件應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而不宜做出擴大解釋。故國有公司、企業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人員,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文雖然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萬佳銷售公司經營與其所任職務的合資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利,但由於張文任職的合資公司並非國有公司,而且張文爲中層管理人員,不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這一特殊身份,所以其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爲,國有公司應包括:國家全部出資,國家絕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相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產權佔絕對多數的企業。本案被害公司雖然屬於中外合資經營公司,但是國有企業出資佔百分之五十,也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宋檢察員道。

其實在中外合資公司是否爲國有公司的問題上,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爲此檢察院內部還特意研討過,然並卵,宋檢察員只好將這一問題推給法院。

導致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是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公司和企業的出資主體也由原來的單一性發展爲多樣性,但是法律的發展是滯後的,再加上相關部門對“國有企業”概念的認識不統一,由此給國有公司、企業性質的界定帶來了困難。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國有公司、企業應嚴格限制爲資產全部爲國有的公司、企業。其他公司不應認定爲國有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作爲依法設立、以營利爲目的經營的獨立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並對其資產享有管理、收益和處分的自主權。

公司依法設立後,股東的出資變爲公司的資產,歸公司所有。而股東按持有的股權比例取得相應分紅。

因此,如果把國家控股公司,國有資產佔多數的公司認定爲國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同時也有損其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和股東權益。

第二,國有資產出資的多少,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只是一種國家參股的表現形式,而並不能直接把公司性質定爲國有,所以,國有公司必須是出資人全部爲國有單位的公司。

回到本案,合資公司系中方與外資方等額出資設立的公司,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性質爲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而不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完畢。”方軼道。

……

在十一點四十分時,方軼走出法院,站在法院大樓的大門口,抬頭看了看灰濛濛的天空,長處一口氣。後面跟着的周穎提着公文包和案卷材料,一路上邁着小碎步跟了出來。

方軼拿出手機撥了出去,不一會兒,話筒中傳出了張鳳才的聲音。

“方律師,結果怎麼樣?”張鳳才的聲音顯得很焦急。

“當庭宣判,張文無罪。張文還要去辦下手續,一會兒就能回家了。”方軼微笑道。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文任職的合資公司不屬於國有公司,其所擔任的職務不屬國有公司董事、經理職務,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不符,故不應按犯罪論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依照《刑法》第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文無罪。

聽到話筒中傳來的“無罪”二字後,張鳳才心中的一塊石頭總算是落了地,臉上也有了笑容。

第496章 周大根

“不過……檢察院好像對判決結果不太滿意,有可能會抗訴。”方軼提醒道。

“好,我知道了。謝謝您方律師。”說完後,張鳳才掛斷了電話。

方軼收起手機後,轉頭看到了氣喘吁吁的周穎。

“方律師,您走的太快了,我都跟不上了。”周穎放下案卷後,甩了甩手道。

“你寫過結案小結嗎?”方軼微笑道。

“沒,什麼是結案小結?”周穎一臉懵逼的問道。

“其實很簡單,就是把案件的大概情況寫下,然後將爭議點提煉出來,把控辯雙方的意見及法院最後的認定簡要的寫下,總結下庭審過程中的經驗。這個案子的結案小結交給你了,你練練手。同時也鍛鍊下你的筆頭表達能力。”方軼微笑道。

“這聽起來也不簡單啊!”周穎眨着大眼睛道。

張文的刑事判決書下發後沒幾日,方軼得到消息,檢察院抗訴了。

張鳳才擔心兒子再被關進去,不待方軼聯繫他,他便跑了過來,要求繼續委託方軼代理他兒子張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的二審。方軼又收了叄萬元律師費。

簽完委託手續半個月後,張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二審開庭了。檢察院還是那套說辭,沒有什麼新東西,方軼照方抓藥,將一審時發表的意見再次重申了一遍。因爲案件事實方面雙方都沒有爭議,所以案件在庭審時推進的速度很快。

二審合議庭評議後認爲,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結束後,張文爲表示感謝,請方軼和周穎喫了頓大餐。

張文的案子算是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在回所裏的路上,方軼把判決結果告訴了李書明。

張文案的二審刑事判決書下發後沒幾天,李書明和方安志飛去了德國。家裏剩下了方毅一個人,每當看到空蕩蕩的小臥室,他的心裏總會感覺空落落的,好像丟了什麼。

這一日下午四點多,方軼剛從看守所會見回來,屁股還沒有坐穩,桌上的手機就響了,是老熟人徐增壽打來的。

“老徐,是不是又去研究失足少女社會學了?”方軼開玩笑道。

“別瞎說,我什麼時候研究那個了……”徐增壽的聲音很小,聽起來有些心虛,好像怕被人聽到一般,緊跟着聽他說道:“我有事找你,正經事。”

方軼樂了,心道:這老徐有點意思,上次他因爲飄唱被縣裏的警察治安拘留,他說是爲了研究社會學進行社會實踐,這轉頭就不認賬了。

“多正經的事?你說說,我聽聽。”方軼調侃道。

“給我個地址,我去找您。我小舅子被警察抓了。”徐增壽道。

“什麼罪名?”方軼問道。

“我去了再跟你說吧,一兩句話說不清。你今天方便嗎?”徐增壽說道。

“方便,我把地址發給你。稍等。”方軼掛了電話後,把律所地址發給了他。

一個多小時後,徐增壽走進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

“老方,你這是鳥槍換炮了,你們律所挺大啊!”徐增壽笑道。

“還行吧,你一個人過來的。”方軼笑呵呵道。

“我媳婦也來了,去衛生間了。一會兒說話注意點,之前的事可千萬別說漏了。”徐增壽低聲道。

“以前什麼事啊!我都不記得了。”方軼笑道。

徐增壽笑了,拍了下方軼的肩膀:“夠意思。晚上咱們聚聚,去輝煌找李書明打土豪去。”

方軼一笑,上下打量了下眼前的老同事老徐,瘦瘦的,書呆子氣依舊那麼濃,眼神中依舊閃爍着小聰明。看來徐增壽沒變,依舊是那個宛如一股清流的社會學家。

正在二人說話之時,門開了一位四十多歲的女人走了進來。來人正是徐增壽的媳婦,周大蓮

“嫂子,您也來了。快坐。”方軼熱情招呼道。

“方軼,這次我們過來,又給你添麻煩了。”周大蓮說着把徐增壽擠到了一邊,坐在了方軼對面:“還是從大學裏出來好,之前跟我們家老徐關係不錯的同事現在都辭職了,個頂個的混的都不錯,只有我們家老徐還傻啦吧唧的在大學裏教書。”

徐增壽偷偷撇了撇嘴,暗道:我學的是社會學,那是一個大學科,除了在大學教教書混口飯喫,出來能做啥,難不成讓我去擺地攤?城管也不讓啊!話又說回來了,當大學老師有什麼不好,好歹退休工資高,老了有保障。

瞄了一眼徐增壽,方軼心中好笑,隨後他看向周大蓮道:“嫂子,老徐說您弟弟被抓了,什麼情況?”

“哎!別提了。我那個不爭氣的弟弟,一天到晚的不好好上班,老想着發大財,結果倒騰了些假鈔,想用假鈔換真鈔發大財,幹傷天害理的事,結果被人識破給抓了……”周大蓮一臉恨鐵不成鋼的表情,將案發經過說了一遍。

周大蓮有個親弟弟,叫周大根。周大根在縣裏的一家工廠做鉗工,本事不大,好喫懶做,但是心氣挺高,用心比天高,命比紙博來形容他非常合適。

去年年底的時候,周大根跟着一幫朋友乘火車出去旅遊,結識了一位據說路子很野的朋友,那位朋友鼓動他用假幣換真幣賺錢。

回來後,周大根就動了心思,可他手裏沒有錢,媳婦把家裏的錢看的死死的,他又不敢跟媳婦說自己要幹違法的事,便四處借錢,然後聯繫那位朋友弄了一萬塊假幣。

周大根懷揣一萬元假幣,心中忐忑,他先跑去鄰村的一家小賣店買了一包紅梅煙,並藉口沒有零錢,給了小賣店老闆娘一百元。老闆娘收錢後隨手仍在了錢匣子裏,給了他一包紅梅,並找了九十六元給他。

周大根見到了回頭錢,心中高興,在去縣裏上班的路上在一家小超市買了些熟食和一瓶汾酒,在交錢等待找零時,小超市的老闆發現手裏的錢不對勁兒,便拿出了驗鈔機,一驗果然是假幣。

周大根見被識破,拿起東西就想跑。結果被老闆的兒子一把抓住,撂倒在地,老闆報警後,很快警察趕來將周大根抓獲。

警察在周大根的身上搜查出面額一百元的假幣九十八張,加上小超市老闆手裏的那張,及從鄰村小賣店提取的一張,總計一百張。經中國人民銀行設在市裏的支行鑑定這一百張均爲假幣。

隨後公安機關以持有、使用假幣罪將案件移送去了檢察院。

第497章 這不是錢的事

“嫂子,這事你怎麼知道的這麼詳細?”方軼疑惑的看向周大蓮,問道。

“我聽律師說的,出事以後,我弟妹從縣裏找了個律師去看守所裏看過我弟弟,律師說這事時,我也在場。你該不會是懷疑嫂子吧?”周大蓮眼神閃動,看向方軼。

“沒,我就是問問。”方軼急忙搖頭道。

“方軼,你說我弟弟會不會被判刑?”周大蓮眼神急切的問道。

“根據公安機關認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來看,您弟弟持有一萬元假幣,已經夠立案標準了,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弟弟有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量刑得看您弟弟有沒有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方軼道。

“啊!這麼說我弟弟真得蹲大牢啊!”周大蓮有些傻眼。

“構成犯罪是肯定的,但是如果他有重大立功,比如給警方提供線索,破獲製造假幣的窩點,說不定會免於起訴或者免除對他的處罰。”方軼道。

“嗯,這主意好。”徐增壽點頭道。

“好是好,可哪有那麼容易啊,我弟弟傻啦吧唧的,連人家住哪、叫什麼都不知道,只有一個手機號,聽說已經打不通了,想立功哪有那麼容易啊!”周大蓮苦着臉道。

“我覺得警方認定的罪名有些問。”方軼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