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83章

作者:雪映红梅

“當時我去推周濤,周濤渾身都是酒味,鄧剛身上也有酒味。”莊文婧道。

“你與鄧剛和周濤是否有矛盾?”方軼問道。

“沒有矛盾。”莊文婧道。

“你爲什麼去救薛紅?”方軼問道。

“因爲我跟薛紅平時關係挺好,她被周濤欺負,我不能看着不管。”莊文婧道。

“你爲什麼用刀扎鄧剛?爲什麼不跑出去叫人?”方軼問道。

“當時鄧剛突然向我衝過來,用啞鈴砸我,我來不及跑,就下意識的用刀紮了他。”莊文婧道。

“當時鄧剛要用啞鈴砸你什麼部位?”方軼問道。

“砸我頭。”莊文婧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現在針對本案的定罪事實,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周濤的證言。

證言內容爲:案發當晚七時許,他與鄧剛到山莊找薛紅,被山莊的值班經理攔住。此後,二人在山莊外等到凌晨一點左右,待山莊的客人都走後,去了宿舍找薛紅。

他們進入小院後,到了宿舍門前敲門叫薛紅出來,被薛紅拒絕了。此後周濤大怒,踹開了房門。之後周濤直接走到尹小紅牀鋪前,叫她跟自己出去,但是薛紅不肯。後來周濤掀開了薛紅的被子,把她拉下牀,兩人廝打起來。

莊文婧見他毆打薛紅,便起身下牀攔阻,並與周濤相互拉扯,他把莊文婧的衣服拉破了。

後來他見到莊文婧拿出一把水果刀亂舞,便往後退。鄧剛正好站在一旁,就衝上去幫他攔莊文婧。

隨後,周濤看見鄧剛用手捂着胸口倒下了。因爲鄧剛在他前面,背對着他,所以他沒有看見莊文婧扎鄧剛,也不知道自己是怎麼受的傷。

鄧剛倒地後,他看到鄧剛胸口在冒血,莊文婧手中的刀掉在了地上,她驚叫着跑了出去。之後,鄧剛跑去找值班經理趙生,開車送鄧剛去醫院。

該份證據證明,案發之時,周濤並無侮辱莊文婧和薛紅的想法,只是一時酒後衝動在揪扯中撕壞了二人的衣服。”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對該證據有什麼異議?”審判者問道。

“沒有異議。”莊文婧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有異議,根據公訴人提交的周濤證人證言,在該證言中,周濤說,因爲薛紅向山莊經理打小報告,導致他們被開除,所以他和鄧剛心中都恨薛紅。二人商議一起去山莊把薛紅拉出來,教訓下,並幫助周濤把生米做成熟飯,不怕她不從。

周濤作爲本案的主要證人,其證言中沒有提到鄧剛如何用啞鈴砸莊文婧,也沒有提及莊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鄧剛這一關鍵事實,卻說了他與鄧剛如何密值缴角f宿舍,實施報復行爲的企圖。

對這一有利於被告人莊文婧的證詞,公訴人在宣讀證人證言時卻予以省略是不正確的,應當補充宣讀。”方軼道。

“公訴人,請對周濤證言中二人密植糠诌M行補充宣讀。”審判長看過證詞後,看向公訴人道。

兩位檢察員心裏雖然不爽,但審判長髮話了,也只能照做。他們知道周濤二人密植糠秩绻x出來是對公訴人的指控相當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隱去沒有宣讀。

“第二份證據,薛紅的證言。

證言內容爲:案發當晚,七時許,周濤打電話給薛紅詢問他被山莊開除的事,並罵了薛紅,讓她到山莊大門口給自己道歉,薛紅拒絕了。周濤告訴她,如果她不出來,他就進去找她,要她好看。

凌晨一點多,周濤和鄧剛砸宿舍房門,讓薛紅出來,被她拒絕了。周濤一腳踹開了房門闖進宿舍,後面跟着鄧剛。

周濤一把將她的被子搶走,隨後將她拽下牀,兩人在揪扯過程中,周濤將她的睡衣和內衣都扯壞了,並踢了她四腳,抓着她頭髮往外拽。

此時,莊文婧從牀上下來,從後面推了周濤一把,並勸阻他。但周濤不聽,回手打了莊文婧一個大嘴巴,之後使勁拉扯莊文婧的睡衣前襟,把莊文婧的睡衣扯破,導致她春光外露。

薛紅趁機躲在牆邊,緊裹睡衣,再看向莊文婧時,只見她手裏握着一把水果刀衝着周濤亂劃。周濤躲閃不急,右臂被劃了一刀。

此後,周濤往宿舍門口躲去。一旁的鄧剛抄起地上的啞鈴,衝莊文婧砸了過去,然後轉身想往外跑,之後突然就倒下了,身體扭曲了幾下,胸口滲出血來,地上被血染紅了一片。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被告人莊文婧刺死的。”檢察員道。

對於該份證言,莊文婧和方軼均無異議。審判長讓公訴人繼續舉證。

“第三份證據,趙雙的證言。

證言內容是:趙雙與薛紅、莊文婧同爲山莊的服務生,並在同一宿舍居住。案發當日凌晨一點多,周濤敲宿舍門叫薛紅開門,被薛紅拒絕了。

隨後鄧剛和周濤踹開了宿舍的門,闖進了宿舍。周濤直接到薛紅牀邊,兩人沒說幾句便打起來了。莊文婧下牀幫薛紅打周濤。

此時鄧剛從牆邊抄起一個啞鈴,向莊文婧衝過去。鄧剛把啞鈴扔出去後,就倒在了地上。莊文婧的睡衣被撕壞了,她手裏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發愣,隨後發出一聲驚叫,跑出了宿舍。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莊文婧殺害。”檢察員道。

莊文婧對該份證據認可,方軼也對該份證據認可。

“第四份證據,趙生的證言。

證言內容是:案發當天晚上七時許,他在山莊值班,鄧剛和周濤要進去找薛紅,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莊裏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沒讓他們進去。凌晨二時三十分左右,周濤敲他的房間門,讓他幫忙送鄧剛去醫院,此時他發現周濤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着周濤到了宿舍,發現鄧剛趴在宿舍內的地上,頭衝外,地上有一大灘血,他與周濤一起將鄧剛送到醫院,並打電話報警。

該份證據證明,鄧剛死於女生宿舍內,宿舍爲第一案發現場。”檢察員道。

接下來,檢察員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證據。

第五份證據,屍體檢驗報告,證明鄧剛系被銳器(單刃片刀)刺破心臟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現場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損傷。

第六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爲山莊女服務員宿舍。該宿舍室內地面上有片狀及點狀血跡。

第七份證據,公安機關報警記錄,主要內容是:報警人趙生案發當日凌晨三時二十一分撥打“110”報警。

第八份證據,物證,重一千五百克的啞鈴一個,上面有被害人指紋;刃長十二釐米、寬一點八釐米的水果刀一把,經檢驗上面殘留的血跡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證據,公安機關敘述抓獲經過的書面材料一份,主要內容是:案發當日凌晨四時十分,莊文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對於上述證據莊文婧全部認可,方軼也沒有提出異議。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莊文婧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被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屬於防衛過當,建議對被告人莊文婧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不夠成犯罪,我是爲了救薛紅,也是爲了救我自己,當時我以爲他們要害我們,所以纔拿刀捅他……”莊文婧說到後面已經語無倫次了,審判長制止了她的自行辯護。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在發表辯護意見前,請允許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屬表示哀悼(死者爲大,多說一句話,也許能避免出法院後被人拍板磚,旁聽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屬,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莊文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屬於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周濤是本案的主要證人。在他的證言中雖然沒有提及鄧剛是如何用啞鈴砸被告人莊文婧,又是如何被莊文婧用刀刺中的,但這一情節在莊文婧的供述和證人薛紅和趙雙的證言中均得到證實,而且物證啞鈴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紋。

縱觀被告人莊文婧的供述和薛紅、趙雙、周濤的證言,結合現場勘察情況,案發之時,被害人鄧剛確實與周濤密诌M入山莊宿舍將薛紅拖出,進行報復,並且鄧剛企圖趁機幫助周濤‘生米做成熟飯’,對薛紅圖植卉墶F溽幔斯餐J入了宿舍實施計劃,企圖將薛紅拖出山莊,卻被被告人莊文婧阻攔。爲此,鄧剛撿起了地上的啞鈴並砸向阻止他們二人行動的莊文婧。

涉案山莊女員工宿舍,是山莊向內部女員工提供的休息和處理個人隱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已經嚴重侵犯了宿舍內女員工的合法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周濤和被害人鄧剛在凌晨一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周濤對薛紅進行毆打,並撕扯其睡衣,周濤的行爲足以使宿舍內的四名山莊女員工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

在莊文婧阻止周濤的行爲時,其受到了周濤的毆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莊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將周濤的右上臂劃傷並逼退他,保護了薛紅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時,受到傷害的莊文婧用水果刀劃傷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周濤,其是對正在侵害的行爲實施的防衛,且該防衛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該防衛爲正當防衛。

案發之時正是夜深人靜之時,被告人莊文婧處於孤立無援之地,又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於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鄧剛舉起啞鈴向其砸來,一個三斤重的啞鈴砸到頭上不死也得重傷。面對這種情況,莊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綜上所述,被告人莊文婧劃傷周濤及刺死鄧剛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完畢。”方軼道。

第486章 愛咋滴咋滴吧!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的意見如下:

即便被告人莊文婧用刀劃傷周濤的行爲,是爲了阻止周濤對薛紅的毆打,構成正當防衛。但是被害人鄧剛一直沒有動手,他並不存在毆打或者拖拽薛紅的行爲,也沒有侵害宿舍內的其他女員工。

鄧剛之所以會向被告人莊文婧投擲啞鈴,是因爲他看到被告人莊文婧手裏有刀,而且已經劃傷了周濤,對他也構成威脅。

被害人鄧剛投擲啞鈴的行爲,其實質是爲了制止周濤與莊文婧之間的爭鬥,以免被告人莊文婧對周濤造成更大的傷害。

由此可見,被告人莊文婧用刀刺死被害人鄧剛的行爲已經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莊文婧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對於鄧剛舉起重三斤的啞鈴砸莊文婧的行爲,不應解釋爲是爲了制止周濤與莊文婧之間的爭鬥。

因爲在進入女員工宿舍後,鄧剛雖然未對宿舍內的女員工實施暴力行爲,但鄧剛是遵照之前與周濤的密郑c其一起在半夜之時闖入女員工宿舍的。鄧剛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鄧剛舉起啞鈴欲砸莊文婧,是對莊文婧的繼續加害。

被告人莊文婧在面臨鄧剛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向其刺出,其目的是爲避免遭受更爲嚴重的暴力侵害。

所以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莊文婧的防衛行爲都是正當的。由於莊文婧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爲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鄧剛死亡的結果,卻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限度內,因此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休庭十分鐘,合議庭退出了法庭。

此時旁聽席上的兩波人,在法警的注視下,沒有人敢越雷池半步,方軼的心也在蹦蹦的跳着,不知道審判長會怎麼判,如果判有罪,他心裏肯定不服,如果判無罪,他得提防着點被害人家屬,以免被打,哎!愛咋滴咋滴吧!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莊文婧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的行爲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納。

起訴書指控莊文婧持刀致死鄧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莊文婧無罪。

二、被告人莊文婧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審判長宣判道。

聽到判決結果的那一刻,旁聽席上兩極分化,劉敏和莊文海等人一臉喜色,而鄧剛的家人則是義憤填膺,嚷嚷着要上訴。

方軼對面的公訴人臉色難看,看來是不服判決,極有可能會提起上訴。

宣判後,莊文婧沒有再被羈押。鄧家的人雖然不服,但身在法院也不好太過囂張,嚷嚷了幾句後,便離開了。

“方律師,謝謝您!”莊文婧雙眼含淚,哭着向方軼鞠了一躬。

從建議有期徒刑十五年到無罪釋放,莊文婧的心情就像是做過山車一般,大起大落,她對方軼的感謝是真心的,發自肺腑的。

“沒事了,不要哭。事情都過去了,你做的對,調整下心態,前面的路還很長。”方軼安慰她道。

此時,薛紅走了過來,抱住莊文婧,兩人喜極而泣。

從早上九點開始開庭,一直到下午二點多,持續開庭對法官、檢察員和律師的身體素質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就連旁聽席上的腥艘捕及蛋到锌唷�

現在莊文婧被無罪釋放了,方軼心中一鬆立刻感覺頭重腳輕,扶着桌子強撐着,過了好一會兒才緩過來,這是體力和腦力消耗過大的表現。

腥舜負碜欧捷W和周穎回到山莊大肆慶祝了一番,當天因爲腥烁吲d,頻頻向方軼敬酒,一直喝到晚上才散,方軼喝的舌頭都大了,只能住在山莊。周穎給所裏打電話報了平安。

爲了律師的安全考慮,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凡是團隊的律師不在本市辦案的,如果當天回不來,需要將行蹤報告給團隊。單幹的提成律師需要向所裏報備,以防萬一。

現實中半夜跑來賓館抓律師的有,打威脅恐嚇電話的也有,還有設計陷害律師的,尤其是某些高危地區(這裏就不點名了)。此前有過報道,某刑事律師一宿換了二次賓館,就是爲了躲避可能發生的風險。

次日一早,方軼和周穎在餐廳喫過早飯後,方軼被劉敏請去了辦公室。

“方律師,昨天的情況您也看到了。您說對方會不會上訴?”劉敏問道。這事她沒敢對錶妹莊文婧說,怕她焦慮。

“從現在的情況看,檢察院上訴的可能性極大。您在本市,我們離的遠,您可以注意下,判決書下來後,我們也會問法官。”方軼想了想道。昨天喝的酒有點多,現在他腦袋還漲漲的。

“方律師,我是這麼想的,未雨綢繆,您看萬一對方上訴,咱們要不要也上訴?”劉敏道。

“咱們上訴什麼理由?中院已經判了您表妹無罪,咱們上訴沒有理由啊!”方軼看着她,說道。

“嗯,您說的也是。那咱們就應訴。檢察院要是抗訴了,我還得找您。如果繼續委託您辦我表妹的案子,律師費需要多少錢?”劉敏道。

“一審律師費十五萬,二審您給八萬就行。”方軼道。

第487章 抗訴

“八萬……,您看,我表妹這案子的律師費都得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