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50章

作者:雪映红梅

“我對公訴人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都認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錢,並沒有損害魏大友的權益,也沒有損害其他合法債權人權益的想法。我認罪認罰,請法院依法從輕對我進行處罰。”趙雲道。

“被告人趙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趙雲構成妨害作證罪,但其行爲不構成‘情節嚴重’,應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趙雲爲實現其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僞造證據,並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其訴訟標的數額巨大(二十四萬九千元),並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判,已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構成妨害作證罪。對此辯護人沒有異議。

但是被告人趙雲在虛假訴訟中所主張的二十四萬九千元中,有二十萬元屬於其合法債權,虛構的債權部分僅四萬九千元,在民事訴訟中誇大債權的事時有發生,其行爲社會危害性較小。

而且被告人趙雲的虛假訴訟行爲未給虛假訴訟案的相關利害關係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因此,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趙雲,不構成‘情節嚴重’。

綜上,辯護人認爲對被告人趙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較恰當,請法院依法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完畢。”方軼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回應如下:

雖然被告人在虛假訴訟中主張的債權中只有四萬九千元是虛構債權,但是其指使魏大友僞造證據,導致法院做出錯誤的裁決,客觀上妨害了司法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嚴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因此,我們認爲,被告人趙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建議對其處四年有期徒刑。完畢。”中年女檢察員道。

此時,案件的爭議點已經出來了,對於案件事實部分,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量刑。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根據最人民法院發佈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在爲實施虛假訴訟而實施妨害作證活動的案件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爲動機

即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非法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的目的,還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合法財產的目的。在前一種情況下,行爲的目的並沒有錯,錯的是手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行爲目的和手段都是錯的,違法程度顯然大於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來欠趙雲近二十萬元,在虛假訴訟中,趙雲主張的金額僅比其合法債權增加了四萬九千元。

鑑於誇大經濟損失、增加民事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符合常情。所以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趙雲是出於非法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指使魏大友僞造證據,進而實施的虛假訴訟。違法程度不同於一般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虛假訴訟的標的數額

虛假訴訟的標的數額,也就是被告人趙雲希望達到的犯罪目的,訴訟標的數額越大,行爲給他人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損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的主張的標的數額爲二十四萬九千元,屬於數額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萬是其合法債權,虛構債權佔比較小,所以本案與其他同類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區別,在量刑時請法院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採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後果

妨害作證罪是教唆性犯罪,行爲人可能採用暴力、威脅、利誘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採用不同的手段,導致的教唆強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辯護人認爲應當根據社會倫理道德上的價值判斷標準,及直接對被害人或者間接對社會大械膿p害程度及危險性對被告人的行爲進行評價。行爲強度及危險性越高,罪責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趙雲並未給案件的相關利益關係人造成實際損害,社會危害性較小,所以相對應的罪責也較小。

四、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

辯護人認爲,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包括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和司法效率的影響。

根據虛假證據是否進入訴訟環節,對司法過程是否已產生影響以及影響的大小等不同情況,可以分爲:

(一)僅有妨害作證行爲,但相關虛假證據尚未進入訴訟環節的;

(二)已經進入訴訟環節,但被鑑別出來,沒有影響到判決的公正性的;

(三)已進入訴訟環節,對相關證據的鑑別和認定花費較長時間和較大司法成本,影響了司法效率的;

(四)虛假證據未能被鑑別出來,司法機關做出錯誤判決的。

以上不同情況,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越大,行爲的罪責就越大。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雲指示魏大友僞造證據,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爲,法院根據其提供的虛假證據做出錯誤判決,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比較大。

但是法院及時啓動了審監程序,未給利益關係人造成實際損害。案發後被告人趙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而且認罪認罰,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趙雲爲實現其債權而實施虛假訴訟,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判,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

但是被告人趙雲的訴訟標的未達到特別巨大的標準,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迫使魏大友作僞證,造成魏大友輕傷的後果,而且利害關係人有未遭受實際經濟損失,屬於初犯。因此,被告人趙雲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請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完畢。”方軼道。

……

第414章 孟總

休庭後,法警將趙雲帶出了法庭,在出門前,他看向旁聽席上的父親趙鳳祥,四目相對,趙老爺子嘴脣顫抖,眼中有些潮溼。

方軼看了看錶,已經快十二點了,拿出礦泉水喝了幾口,潤了潤嘴脣和喉嚨,在開庭的時候,律師不能喝水,所以長時間的開庭對律師、檢察員和法官的體力是一個考驗。

趙鳳祥想趁着休庭的功夫,找方軼問問情況,但是看方軼一臉疲憊,最終他還是忍住了,十分鐘,只需要十分鐘,就知道結果了(法官宣判),再等一等。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趙雲帶上法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趙雲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僞證,其行爲構成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雲的罪名成立。

趙雲在庭審中具有認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趙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雲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審判長宣判道。

方軼終於長出一口氣,七個月!之前趙雲已經被羈押了三個來月,再有三個來月就可以出來了,只是趙雲出來後得另找工作了,法律工作者是幹不了了。

旁聽席上的趙鳳祥也長出了一口氣,七個月他可以接受,不能接受又怎麼樣,以他的經驗,上訴改判率是非常低的,還是算了吧,省點錢吧。

宣判後不幾日,方軼拿到了刑事判決書,十日內,被告人趙雲未提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這一日,方軼正在工位上寫結案小結,突然手機響了,是雲梅打來的。雲梅問他下午是否方便到雲霧茶莊喝茶,稱最近新進了一批茶葉,另外,有個茶協的會員想諮詢點法律問題。

方軼一聽有法律問題要諮詢,便應了下來。

中午喫過飯後,方軼開車去了雲霧茶莊。在茶莊二樓的茶室內,坐着三個人,一箇中年男律師,一個禿頂、大眼睛、大耳朵、大鼻子、大臉蛋的五十多歲男人,還有一個三十多歲既有臉蛋又有韻味的女人。

中年男律師是方軼,那個三十多歲的女人是雲梅,坐在方軼旁邊,雲梅對面的五十多歲的男人就是雲梅電話中提到的那位要諮詢法律問題的茶協會員——孟總。

“方律師,這次真是麻煩您了。”孟總說話很客氣。

“孟總,方律師可是本地知名的刑事律師,做過的案子很多,網上隨便一搜就一堆,只不過做事做人比較低調,不愛宣傳。

方律師,孟總是晉省的知名企業家,他在本地有個兄弟,最近出了點事,想跟您諮詢下。”

說話間,雲梅已經煮上了一壺老白茶,接着道:“孟總,這是我們店裏的老白茶,您品下看看怎麼樣。

你們談,我還有點事。你們談好了,告訴我下,我就在辦公室,晚上我做東,請您二位喫飯。”

今天上午孟總來找雲梅談合作,談完後問她是否有認識的比較靠譜的刑事律師,於是雲梅便給方軼打了電話。

但是直到現在孟總也沒跟她提要諮詢什麼,這說明了什麼?說明孟總不想讓雲梅知道諮詢的內容。

雲梅在商海沉浮多年,自然看得出眉眼高低,泡好茶後,便找了個體面的藉口離開了,把茶室留給了孟總和方軼。

雲梅離開後,孟總坐到了雲梅之前坐的位置,開始擺弄茶具,看的出來,他也是個行家。賣茶的不一定都懂茶藝,但是孟總懂。

見孟總專心鼓動茶具,方軼看着沒有說話。

不得不說雲梅是個講究人,煮茶用的不是電爐,而是一個小泥爐,就放在桌子旁特製的架子上,小泥爐內放着點燃的木炭,待孟總將茶具衝燙了一遍後,小泥爐上的鑄鐵鐵壺冒起了白色的水氣,水開了。

過了一會兒,孟總倒了兩杯茶,兩人一人一杯。

“方律師,茶水有點燙,待微涼後再飲。”孟總氣定神閒的說道。

方軼微笑着點頭,心道:喝茶的人是不是都這麼沉得住氣,半天了不說正事,那好吧,你不說我也不提,咱倆就在這兒品茶,練養氣的功夫。

片刻後,孟總開口了:“方律師,有個罪名叫‘妨害作證罪’,不知道您有沒有做過這類刑事案子?”

聽他說完,方軼樂了:“巧了!前段時間我剛辦了一個,被告人也是妨害作證罪,後來被判了七個月。”

“哦?那位給您說道說道,您看這案子還有沒有機會。”孟總醞釀了下繼續說道:“這事得從我那兄弟說起。早先我父母被外派到京城辦事處工作,我在老家跟着爺爺奶奶,他家就住我家樓下,我經常去他家蹭飯,他也經常來我家喫飯,我們兩個屬於那種喫喝不分的朋友,一直到高中畢業。

高中畢業後,我考上了京城的大學,學的法律專業,後來考了幾次司法考試沒通過,就棄法從商了。他隨他父母來了本市經商,雖然在兩地,但是我們還經常聯繫,走的比較近。

他頭腦比我靈活,也比我聰明,就是不愛學習,經商卻是一塊好材料,上中學時就開始倒騰貼畫、賀卡之類的小商品,兜裏零食不斷。那時候我真羨慕他。

今年六月份的時候,我聽說他因爲妨害作證罪被抓了,後來他家裏人給他請了京城的律師,結果我那兄弟被判了一年半,我兄弟不服,準備上訴。我想請您給把把關,看看這案子二審有沒有希望翻案。”說完,孟總拿起茶杯押了一口茶。

“具體是什麼原因,您清楚嗎?”方軼問道。

“之前我瞭解過,也問過他的律師,其實是我那兄弟太貪心了,五年前,有家廣告公司找他借了一筆資金週轉,一共一百萬,他收人家月息三分(單利),一年下來就是一百三十六萬……”孟總端起茶杯,邊品茶邊道。

第415章 人算不如天算

五年前,本地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總因爲急需資金週轉,向孟總的兄弟王亮借了一百萬元,雙方約定月息(單利)三分,借款期限十二個月,本息一共一百三十六萬元。

借款協議上寫的是:“紅太陽廣告公司今借到王亮現金壹佰叄拾陸萬元整,用於公司經營週轉,借款期限十二個月,從借款實際發生之日起算,該款項十二個月內歸還不計利息。借款人紅太陽廣告公司,連帶責任擔保人李長順”。

此後,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長順按期歸還了全部借款本息,但是他忘了向王亮要借條。

去年年初的時候,王亮在收拾保險櫃時發現了紅太陽廣告公司的借款協議原件,於是他腦瓜一轉便拿着借款協議去了法院,起訴了紅太陽廣告公司和李長順,要求紅太陽廣告公司歸還借款一百三十六萬元及延遲還款的利息,李長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後來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紅太陽廣告公司自然不認可王亮的訴求,答辯稱已歸還全部借款,而且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不同意調解。

隨後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決書,以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王亮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後王亮諮詢了律師,律師稱如果有證人能夠證明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的兩年內他曾找過紅太陽公司或者李長順索要過借款(之前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民法典》頒佈後,訴訟時效是三年),就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從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如此往復,訴訟時效就沒問題了。

後來,在付諮詢費時,律師見王亮出手大方,又特意提醒了他一句,最好跟着他去催款的人跟他沒有直系親屬關係,也沒有利害關係。

王亮諮詢明白後,傩牟凰溃蛑性禾崞鹆松显V。在此期間,他找了兩個朋友牛天來和趙鵬給他作證,證明他們曾跟着王亮多次到紅太陽廣告公司找李長順催債,並出具了虛假證詞。

二審庭審時,他的兩個朋友牛天來和趙鵬果然“不負重託”,分別出庭作證,說的嚴絲合縫。

當時二審開庭時,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長順被氣得說不出話來,王亮坐在上訴人席上得意洋洋。

後來經法官調解,最終紅太陽廣告公司同意支付王亮肆萬元了結此案,法院於當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事情到此就應該結束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亮拿到李長順轉來的肆萬元後不到三個月,又收到了公安部門的傳喚。

原來他朋友牛天來因參與開設賭場被警方抓獲,在審訊中爲了立功減刑,他把王亮虛假訴訟的事說了出來。警方沒想到還有意外收穫,立時對王亮進行了傳喚。

面對牛天來的指證,王亮只好如實供述,坦白了自己夥同牛天來和趙鵬虛假訴訟的事。此後案件被轉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將案卷移送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爲,王亮指使他人作僞證,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趙鵬受王亮指使,幫助其在法庭上提供虛假證言,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

牛天來因涉及開設賭場一案,所以另案處理。

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亮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趙鵬犯幫助僞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王亮和趙鵬均不服,準備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有誤爲由提出上訴。孟總和王亮關係不錯,趙鵬是孟總在本地分公司的負責人,所以他想拉他們一把,找律師諮詢下,看看有沒有機會翻案。

“您說的案情,跟我之前做的一個案子非常相似。

當然我沒有見到案卷也沒有會見被告人,如果您所說非虛,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機會很小,他指使他人作僞證,而且有牛天來的供述和二審民事調解協議書在,我個人覺得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上沒有什麼問題,量刑上也沒有大問題,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以這案子大概率會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當然不排除現在爲王亮提供辯護的律師水平比我高,更瞭解案情,說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軼道。

“那趙鵬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個證,什麼好處都沒撈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證詞能當犯罪證據嗎?

律師跟我說,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所作的證言不屬於幫助僞造證據罪中的“證據”,而且他的行爲也尚達不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不應該被認定爲幫助僞造證據罪。”孟總道。

他的想法很簡單,兩個人,不管是哪一個,能撈出一個是一個。

“我認爲,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故意作僞證,嚴重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並造成紅太陽廣告公司遭受實際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比較大,趙鵬確實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方軼想了想道。

“嗯,後來我諮詢了個當律師的大學同學,他跟我說幫助僞造證據罪中,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證據,應當限於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與視聽資料等。他說必須得是‘物體化’的證據,非物體化的證據不屬於本罪的證據範疇。

方律師,你別笑話我哈,我理解他說的物體化是必須得有看得見摸得着的實物,口說無憑,不能作爲犯罪的證據。

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孟總一臉認真的看着方軼道。

方軼一笑,心道:您這是變相讓我評論同行的觀點啊,這不是拉仇恨嗎?得罪人的活兒我可不幹。再說了,我有什麼資格評論人家的觀點,我又不是整天亂汪汪的“專家”。但是人家這麼問了,不評論,但可以釋明自己的觀點。

第416章 有點傻乎乎的可愛

“理論界確實有這樣的觀點,此前我也見有些法學教授這麼提過。我說說我的看法,不一定對,僅供您參考。

我認爲,民事案件中的證人當庭所作的虛假證言屬於幫助僞造證據罪中的‘證據’。理由是:

一、證人證言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類型,在民事案件對證人當庭所作的證言效力高於其出具的紙面證人證言,所以證人當庭所作虛假陳述對法官判斷證據及認定事實的影響一般來說要高於證人出具的紙面證言,因此幫助僞造物體化的證人證言有可能成立犯罪,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證人當庭所作的證言是由法庭記錄在案的,在庭審記錄中有明確的記載,而且庭審錄音錄像也會清晰的體現證人的作證過程,被錄音錄像和庭審記錄後證人當庭所作證言也就轉化成爲了物體化的證人證言。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對物體化的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當庭所作證言與物體化的證人證言在本質上並無區別。

根據您剛纔所說,趙鵬受當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審中作虛假證言,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本質上就是受當事人指使實施幫助其僞造證人證言的行爲。”方軼道。

既然孟總也是學法出身,那麼方軼覺得應該說的專業些,這樣才能更體現自己的專業,也讓孟總覺得自己專業。這就是所謂的:見什麼人說什麼話。

“嗯,您說的我明白。即便趙鵬構成了犯罪,他也沒有受益,是不是法院判的太重了?”孟總給方軼添了些茶水道。

“量刑重不重,主要是看趙鵬的行爲是否屬於幫助僞造證據罪中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