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136章

作者:雪映红梅

當然差旅費得單算,我開車過去應該也花不了什麼錢。”方軼道。

“好,喫飯我來安排,如果需要住宿,您告訴我,我來給您預定賓館。”雲振興點頭道:“現在能籤合同嗎?”

雲振興是出於對雲梅的信任,所以纔會這麼痛快答應方軼的要求。在他看來,雲梅在外面開公司賺大錢,認識的人多,人又比較靠譜,肯定認識不少靠譜的律師,既然侄女推薦眼前的中年男律師,那就說明此人可信。

半個小時後,周穎拿着簽好的委託手續,跟着方軼送走了雲振興和雲梅。送走雲梅後,方軼開始聯繫二審法院和看守所預約時間。

跨省開車來回跑可不是輕鬆的活兒,能一趟辦妥最好不要跑兩趟,這是方軼的真實想法,所以他先給二審法院打了電話,查看案卷的移送情況。如果時間太久,他也不介意先去看守所會見。

三日後,晉省YQ市下面一個小縣城的看守所內,方軼看着對面穿看守所馬甲的寸頭男子,此人正是雲梅的哥哥,雲振興的兒子云齊。

雲齊長得高高大大的,身材很魁梧,啤酒肚挺挺着,像是懷孕五六個月的孕婦。即便是被關進了看守所,方軼依然可以從他身上感受到一股霸道的氣勢,一看面相就知道他不是好說話的主。

“你是雲齊?”方軼問道。

“對,你是哪位?”雲齊問道。

方軼從公文包中拿出委託手續,遞了過去:“我是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方軼律師,雲振興,你認識吧?”

“嗯,他的我爸。”雲齊道。

“是雲振興委託我來會見的。這是委託手續,如果你沒有意見,請簽字。”方軼道。

“你是冀省的律師,是我爸找的你?”雲齊簽完字,將委託手續遞了回來,疑惑的看向方軼。

“是雲梅先找的我,後來我見了你父親後,做的委託。”方軼解釋道。

“嗯,這麼多年了……,沒想到她會幫我。”雲齊沉默片刻後道:“都是老一輩的事了,早就該過去了。方律師,您幫我給她帶個話,就說當年我出手打她父親,是我不對。我給她道歉!等我出去後,再去她家登門道歉。”

“好,話我一定帶到。咱們時間有限,你把案發的經過說下吧。估計用不了多久二審法院就會安排開庭。”方軼道

“嗯,這事得從二零一零年六月說起……”雲齊醞釀了下,將以往之事說了一遍。

二零一零年時,雲齊正在擔任村裏的支書,此時正是他人生最輝煌的時候。當年六月,在他的咦飨拢逦瘯䦟⒋逖Y的荒地以二十五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來本地投資的趙亭玉。村裏向村民支付補償款後,剩餘的十五萬三千元。

二零一二年一月,村會計在雲齊的指示下,將上述轉讓荒地所得款項中的十五萬元以雲齊的名義入股當地的一家小煤窯。當時雲齊在村裏隻手遮天,他動用這筆錢的事雖然村委中有人知道,但是卻沒人敢說什麼。

二零一三年三月,雲齊從小煤窯拿到了第一筆分紅一萬元,本來他想繼續賺分紅,但是馬上要進行換屆選舉,他突然聽聞有人要拿他挪用公款的事整他,將他趕下臺。

於是在二零一三年十月,雲齊將村委會成員召集在一起,以會議記錄的形式將自己入股小煤窯的股份劃給了村集體,但卻遲遲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企圖矇混過關。

去年在換屆選舉前夕,突然有人向公安機關舉報雲齊挪用村集體資金,公安機關立完案後,便派人到村裏查賬,村裏的會計將已經準備妥當的賬目提供給了公安機關。

雲齊挪用資金的事是禿子頭上的蝨子明擺着的事,只不過雲齊沒想到會這麼快就爆出來。他自以爲給了村委會委員不少好處,大家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誰知道事情偏偏壞在了他最信任的村會計身上。

被關押了三個多月後,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認定雲齊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構成挪用資金罪,判決:

一、被告人云齊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責令被告人云齊退賠村集體被挪用的集體資金十五萬,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

三、對被告人云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第377章 這是內訌啊!

賠了夫人又折兵,雲齊及其家人自然不服,於是便有了上訴的想法,雲齊想的很簡單,挪用公款的事他認,歸還挪用的款項,罰沒分紅他也沒什麼好說的,但是一審法院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覺得太重了。

“我現在算是明白了,我們村委那幫人就是一羣白眼狼,我當初對他們多好啊,這幫傢伙不想着怎麼報答我,居然整天琢磨着整死我,取而代之。

還有那個沒良心的會計,他可是我本家,要不是我提拔他,讓他在職學習財務,考取會計證,他現在最多也就是個臭開車的。

好嗎!趁着換屆選舉的機會,居然背後捅刀子,把我送進來了。都他媽不是好東西。”雲齊氣呼呼大罵道。

就在此時,一個年輕的警察走了過來,雲齊急忙點頭哈腰:“我知道,一定小聲點。您放心!”

小警察警告了他兩句後,離開了。

“現在村裏誰是書記?”方軼問道。

“還能是誰,我本家,那個臭不要臉的會計!”雲齊氣呼呼道。現在的他只能蹲在這裏生悶氣,其他的什麼都做不了。

方軼算是明白了,這是內訌啊!

“方律師,您說我這案子,二審能減刑嗎?”雲齊問道。

“這個不好說,我下午要去中院閱卷,等看過案卷後才能做判斷。另外,還要看檢察院是否會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抗訴,你這案子結果就更難說了。”方軼道。

“嗯,之前那位律師我見過,是我們本地縣裏的律師,他說我這案子二審減刑的希望不大……那就麻煩您了!”雲齊看向方軼,猶豫道。

方軼離開看守所後,覺得這次自己開車過來就對了,如果做火車過來,更費力,不方便不說,花的時間會更長。

中午的時候,雲振興請方軼喫飯,瞭解了兒子云齊在裏面的情況。因爲下午要去中院閱卷,方軼中午沒敢喝酒。喫過飯後,休息了一陣,雲振興開車在前帶路,方軼驅車在後,直奔中院。

下午去中院閱卷後,雲振興本想讓方軼住一宿,晚上宴請他,但是方軼見時間尚早,便婉拒了雲振興,當天驅車返了回去。

接下來的兩天方軼沒去律所,一直窩在家裏根據案卷材料和會見得知的情況,對案情進行分析。反反覆覆的看了不下三遍案卷,頭髮被鬧的跟雞窩似的,房間內桌上菸灰缸裏堆滿了菸頭,滿屋子都是煙味。

方軼發現,雲齊所說的事實與檢察院提供的證據和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不過總算是功夫不負有心人,方軼捋出了案件的爭議點。

案件的事實沒有問題,問題出在一審法院和檢察院對挪用資金罪相關法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不退還”中的“數額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條挪用資金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分兩個刑擋,第一個刑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個刑擋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據刑法用語的統一性要求,同一法條中的同一用語一般應作相同解釋。

如此一來一審法院認定,第二個刑檔中,作爲法定刑升格條件的“數額較大不退還”中的“數額較大”與第一刑檔中的“數額較大”應該是一致的。

方軼推定,一審法院正是持這種觀點,從而認定挪用資金罪兩個刑檔中的“數額較大”應當一致。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第十一條之規定,“數額較大”爲十萬元以上。

雲齊挪用的資金數額是十五萬元,直到案發一直未歸還,因此,一審法院適用了第二刑檔中的刑期,最終判決雲齊三年有期徒刑。

這是一個好消息,也是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是經過不懈的努力,方軼終於找到了案件的關鍵點,突破這個關鍵點,雲齊的案子將被改判,刑期大概率會縮短。

壞消息是在法律實踐中,同一個地區的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和對應的中院之間,一般對待同一個法律問題的態度是相同的或者說相類似。

眼下一審法院的量刑態度,極有可能代表了當地的法院的態度。如果是這樣的話,基本上這個案子二審就沒什麼改判的希望了。

方軼的眉頭慢慢的皺了起來,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傳來一陣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經燃燒到了煙屁的紅梅香菸被扔到了地上。

方軼起身,用腳尖踩滅了菸頭,嘆了口氣,只能賭一把了。當然還得看當事人願不願。

在方軼看來,《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出現的語言表述不嚴謹問題(這麼重要的法律實在是不應該),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於制定者的語言能力所限(估計是外語老師教的),難免會出現些或大或小的語言表述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卻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難題,最高院和最高檢只能一個補丁接一個補丁的補過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將挪用資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次修正後,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針對“數額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問題,有利於統一裁判口徑,但本案發生時挪用資金罪的法條尚未進行上述修改)

第378章 賭一把!

次日,雲振興來到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他聽完方軼的分析後,也猶豫了起來。

“方律師,按照您的意思,我兒子的案子二審是不是希望不大?”雲振興問道,他的眼神中充滿了焦慮。

“不能說一點希望都沒有,對於一些有爭議的法條,各地法院本就理解不一,裁判的結果也不盡相同,我剛纔所說只是推測,是最壞的結果。”方軼道。

“那您有幾成把握?”雲振興沉默片刻問道。

“五五分,這種事只能賭一把,如果二審法院對挪用資金罪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一致,或者我說服了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法官,二審肯定會改判,雲齊的刑期肯定會在三年以下。

現在他已經被羈押了四個多月,再加上審判和出判決的時間,我準備建議法院判處他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成功,用不了多久雲齊就能出來了。”方軼道。

“嗯,如果這個案子委託給您,律師費……”雲振興不是優柔寡斷的人,沉思片刻後便做出了決定,賭一把!

“律師費五萬元,之前您已經給了一萬,再交四萬就行。另外差旅費需要單算,可以包乾,也可以實報實銷。”方軼道。

“好,我同意。差旅費包乾吧,您跑來跑去的也挺辛苦的,我給您三千元差旅費。如果我兒子的刑期能減下來,我會再給您一個大紅包,絕對不讓您喫虧。”雲振興斬釘截鐵道。

周穎的效率還是很高的,半個小時後簽完委託手續,支付了律師費後,雲振興離開了律所。

雲齊的案子很快開庭了,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會見雲齊,將自己的辯護方案告訴了他,既然已經提起了上訴,律師費也已經繳納了,他只能跟着方軼的節奏走,賭一把了!

開庭當天,方軼趁着審判長走前面程序的功夫,移動視線掃過旁聽席,看到了雲振興,在他身旁坐着十來個人,都抻着脖子,支棱着耳朵聽着,看起來像是雲家的親戚朋友。

當合議庭的法官宣讀完一審判決書,上訴人云齊讀完上訴狀後,審判長道:“請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針對上訴人云齊挪用資金十五萬元未退還的行爲,一審法院認爲“數額較大不退還”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應使用挪用資金罪的第二刑檔,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擇量刑,是對挪用資金罪數額標準的誤讀。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云齊挪用的資金數額較小,達不到適用第二刑檔的條件,應適用第一刑擋,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云齊,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量刑有異議,我覺得一審法院量刑過重。”雲齊道。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雲齊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任何異議,之所以審判長讓檢察員發問,是爲了走程序,程序正義是訴訟過程的正義,實體正義是訴訟結果的正義,兩者都不可或缺。

爲首的男檢察員手裏拿着一審時縣檢察員提交的證據材料,圍繞着案件的事實進行了提問,其實大家都知道,檢察員不過是再確認下案件事實,走個程序,雲齊很配合。

輪到方軼發問時,更簡單,撿有利於上訴人云齊的問題,問了兩個,便結束了發問。案件的爭議焦點不再事實上,而在於法律的適用上,因此方軼不想在事實上耽誤時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上訴人有沒有新證據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首先由上訴人云齊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罪名,但是我認爲一審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過重……,最後我懇請法院對一審法院判決進行改判。”雲齊囉裏囉嗦的說了一頓。

“上訴人云齊的辯護人進行發言。”審判長沉着臉道。

“好的,審判長。”

說完,方軼醞釀了下,接着說道:“辯護人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標準爲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

根據上述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即“挪用公款不退還”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標準爲一百萬元。

挪用公款罪相較於挪用資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據上述解釋之規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數額標準爲一百萬元,作爲輕罪的挪用資金罪法定刑升格數額標準卻只有十萬元,這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也無法做到罰當其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立法本意,並參照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標準,應爲二百萬元以上。

本案中,上訴人云齊挪用村委會的資金總額爲十五萬元,不符合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標準,僅符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標準,故對上訴人云齊的挪用資金行爲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云齊的挪用資金行爲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請法院依法改判。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處以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刑罰。完畢。”方軼道。

第379章 當事人的話還真不能全信!!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轉動大眼睛,看向公訴人席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男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爲,根據刑法用語的統一性要求,同一法條中的同一用語一般應做出同一解釋。

挪用資金罪的兩個刑檔中的“數額較大”均處於同一罪名同一條款中,應當作同一解釋。

既然“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與“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都是十萬元,那麼同一罪名中的“數額較大不退還”中的“數額較大”也應當以十萬元爲量刑的起點。

因此,我們認爲,上訴人云齊挪用資金十五萬元用於投資,至今未能退還挪用的資金,其行爲被認定爲“數額較大不退還”與事實相符,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故一審量刑適當。”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挪用資金罪兩個刑檔中的“數額較大”不應作同一解釋,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挪用資金罪分爲兩個量刑檔次。

第一個量刑檔次爲: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個量刑檔次爲: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該《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在挪用資金罪的第一個量刑檔次中,無論是‘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還是‘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這裏的‘數額較大’起點標準均是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數額標準的二倍,即五萬元乘以二,也就是十萬元。

一般來說,根據刑法用語的統一性要求,同一法條中的同一用語確實應該做出同一解釋。但對於挪用資金罪而言,辯護人認爲,如果兩個量刑檔次中‘數額較大’做同一解釋,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時也違背了上述《解釋》的本意。

根據《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被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也就是法定刑的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