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第107章 趙忠杖币唬偃皇6�
“也不能這麼說,最高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態度是不宜認定爲犯罪。也就是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雖然縣官不如現管,但是最高院的態度對這類案件的走向還是有一定作用的。”方軼解釋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說我兒子的案子有可能判無罪。”孫連鵬父親雙眼碩碩放光,身子前傾,興奮道。
“嗯,有這種可能性,但是我不敢保證。要看過案卷後才能定辯護方案。”方軼道。
“好,只要有這種可能,那怕只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我們也願意試。總比之前那個律師一上來就勸我兒子認罪強。”孫連鵬母親當即拍板道。
雙方有信任基礎,又覺得案子有可能判無罪,很快雙方便辦妥了委託手續,繳納了六千元律師費。
趙忠昭垡娮欧捷W又簽下一單,心裏酸溜溜的,這叫一個嫉妒,但是又無可奈何,案子是人家自己的,又不是所裏分的,他也沒轍。
多虧了褚懷去開庭了,不在所裏,要不然又得多一個喫醋的人。
孫正義看着手機上的打款信息,心中喜憂參半,喜的是又有律師費進賬,按照四六分成,所裏能留二千四百塊;憂的是方軼又接了一個案子,照這麼下去,方軼還能不能做工薪律師,不好說啊。
次日下午,方軼去了看守所會見孫連鵬。
本以爲孫連鵬應該跟他父母一樣,其貌不揚,五短身材,但是見到本人後,他眼前一亮,這小夥子除了精神頭不太好外,要長相有長相,要個頭有個頭,長得還真挺帥氣。
“我是正義律師事務所的方軼律師,你是孫連鵬嗎?”方軼看向對面穿着看守所馬甲的孫連鵬例行公事問道。
“我是。”孫連鵬一臉苦相,低聲道。
看起來他在裏面過得不怎麼樣。這不廢話嘛,誰在裏面能過得好,主要是精神壓力太大。
“你認識孫重嗎?”方軼問道。
“認識,他是我爸。”孫連鵬繼續低聲道。
“孫重委託我作爲你的辯護人,你同意嗎?”方軼問道。
“同意。”孫連鵬點頭道。此時他沒什麼主意,誰做辯護人對於他來說都一樣,只有點頭的份。
“那好,你在上面籤個字。”方軼將手續放在大理石檯面上,推給了他。
待對方簽完字後,方軼邊收手續邊問:“請你把當日的情況詳細說一遍,儘量說清楚些,不要含糊其辭。”
孫連鵬將之前發生的事說了一遍,案件事實比較簡單,基本上與雲梅和他父母說的差不多,方軼一一記下。
主任辦公室內,褚懷正在向孫正義哭窮。
“主任,我家的情況您最清楚,我們兩口子掙點錢不容易,既要管小的,又要管老的。眼看着孩子要上中學了,花費更大……”褚懷哭喪着臉道。
“打住,你想說什麼直接說,別扯這麼多。”孫正義纔不信他的鬼話呢。
他心中暗罵:褚律師啊,你說這話虧心不虧心啊,你家老爺子老太太有退休金,時不時的還得貼補你點,你什麼時候給過他們錢啊。你孩子的學費都是你父母掏的,還有臉說花費大,都花到你媳婦的臉上去了吧。
這戲沒法再往下演了,褚懷立刻嬉皮笑臉道:“主任,我就是想幫您分擔點壓力,找點案子做,多拿點提成。”
“早這麼說不就結了嘛,縣醫院骨科是我去年開發的渠道,交給你對接了。”孫正義大手一揮,豪邁的說道。
縣醫院骨科看着是塊肥肉,其實競爭很大,縣裏的律所有三四家都在哪放了人,正義律師事務所想插進去不容易,也就撈點肉湯喝,一年接不了幾個案子,不過趕上重傷死亡的,律師費還是很客觀的,只不過幾率比較小。
“啊!上次趙忠站褪窃谀陌さ拇颍@渠道靠譜嗎?”褚懷一想到去年趙忠杖ス强平影缸颖桓吒叽笸鹊氖拢腿馓邸�
“他是他,你是你,他做不好,不見得你掙不到錢。
再說了,你也不用過去,跟渠道方搞好關係,對方給咱們推薦案子,你來接洽,代理就行。小心一點,別像趙律師那麼虎沒問題的。
咱們縣裏那麼多律所在骨科安排人,這麼多年了被打的也就那麼幾個,趙律師就是其中之一,你明白我的意思了吧!”孫正義道。
呵呵,這意思再明白不過了,趙忠杖币唬偃皇6藛h。
褚懷立刻心領神會,孫正義的話讓他重新燃起了鬥志:“主任您放心,以後縣醫院骨科的案子就是咱們的了。我一定給他們舔……不,捋的順順的。”
說完,跟孫主任要了渠道方的聯繫方式,褚懷樂呵呵的出門去了。
孫連鵬的刑事案子開庭了,可能是覺得這個案子比較簡單,法官將開庭時間定在了下午三點半。
方軼坐在辯護人席位上,看向對面的檢察員,負責本案的檢察員姓宋,他之前就案子的情況去檢察院找過宋檢察員,但是對方態度很堅決,案子已經送到法院了,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由法院裁決。
此時一名中年女法官走進了法庭,書記員向法官報告,公訴人、訴訟參與人已到齊,被告人已押到候審,開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審理。
中年女法官敲響法槌後,被告人孫連鵬被押進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孫連鵬眼神有些忐忑,看了看公訴人又看了一眼方軼,低下頭等待審判。
……女法官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宋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孫連鵬,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連鵬涉嫌危險駕駛罪,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二十一時許,被告人孫連鵬醉酒駕駛一輛“羚羊”牌電動自行車,行至孫家屯村路口時被當場查獲。”
第108章 電動車是否是機動車
宋檢察員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經鑑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爲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羚羊牌電動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現場酒精檢測報告,及鑑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孫連鵬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孫連鵬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女法官看向孫連鵬。
“聽清楚了,我沒有異議。”孫連鵬態度很好。
這也是之前他跟方軼討論過的策略,孫連鵬認罪,方軼做無罪辯護。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會考慮孫的認罪態度,給予輕判。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詢問。”宋監察員道。
這種案子簡單,檢察院每年不知道要辦多少個,到了法院不過是走個程序,有什麼好問的。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女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孫連鵬:“被告人,事發當天被查時,你騎的是什麼車?”
“電動自行車,我花了二千多在店裏買的。”孫連鵬道。
“你買車時,有人告訴過你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嗎?”方軼問道。
“沒有。”孫連鵬道。
“有沒有相關部門找過你,要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方軼繼續問道。
“沒有。”孫連鵬道。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羚羊牌電動車照片,該車目前存放在公安機關,證明被告人就是騎着這輛車在村口被查的;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第三份證據,現場酒精檢測報告,及鑑定報告,證明被告人當時屬於醉酒狀態,他騎的電動自行車屬於超標電動自行車。”宋檢察員一份一份的宣讀着證據。
“被告對證據有什麼異議?”女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孫連鵬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麼意見?”法官問道。
“沒有意見。”方軼道。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軼道。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不在證據上,而在於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輛。如果不屬於機動車輛,自然孫連鵬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反之則構成犯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爭議事實和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爲,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電動自行車屬於超標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應屬於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咚臀锲芬约斑M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被告人騎的電動自行車屬於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在非機動車範圍內,應屬於機動車。
第二,從技術上看,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的技術條件相符合,應屬於機動車。
根據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GB7258-2012)將摩托車界定爲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並將電驅動、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等四類車排除在外。
其中,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50公里/小時的屬於輕便摩托車,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公里/小時的屬於普通摩托車。
根據上述規定,被告人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到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條件,故屬於機動車。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後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超過40千克,已達到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應屬於機動車,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
完畢。”宋檢察員道。
“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女法官看向孫連鵬。
“我認罪。”孫連鵬一臉諔┑溃藭r的他只想早點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女法官說完,看向方軼。
方軼醞釀了下,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孫連鵬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不應屬於機動車,對於‘機動車’的概念不應隨意做擴大解釋。
對於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相關行政法規並未做出明確規定。”
第109章 還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雖然根據《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的規定,部分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標準符合摩托車的技術條件,但上述文件中並未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只是規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摩托車。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應對機動車做擴大解釋,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歸入機動車。
退一萬步講,即使《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該文件的法律性質與法律效力也存在疑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從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與發佈的程序、體系結構、名稱內容等形式要件判斷,《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不屬於部門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具體屬於什麼,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因此,我們認爲,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本案僅僅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不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
只有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人民法院才能據此認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在未出臺相關規定之前,不應僅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符合《機動車咝邪踩夹g條件》關於摩托車的技術條件爲由,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
我們認爲,這種認定是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的。
二、從公械恼J知角度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
被告人在購買超標電動自行車前後,均未被告知過需要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在被告人的意識裏,超標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根本不用考本,事實上也的確如此。
既然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那麼就應該對行爲人的違法性認識的要求更高,要求行爲人認識到駕駛的車輛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
而判斷行爲人是否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判斷。
之前我們已經提到了,國家未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普通大姓J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是不現實的,甚至可以說是強人所難。
因此,對醉酒狀態下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是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的。
三、被告人認罪屬於認識錯誤
本案被告人孫連鵬到案後認罪,並非是因爲其認爲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而是基於“醉酒駕車一律要受刑事處罰”的錯誤認識。故不能因爲被告人認罪,就簡單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們認爲被告人孫連鵬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辯護意見發表完畢。”方軼道。
“雙方還有需要補充的辯論意見嗎?”女法官皺了皺眉頭,問道。
下一篇:游戏制作:我创建了米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