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第389章

作者:雪映红梅

“被害人家是院子,還是樓房?”方軼問道。

“是個大院子,套院,在裏面還有一個院子,當時鄧詩云告訴我房東一家住在裏面。”房新月回道。

“你離開時,大院的門是開着的還是關閉的?有沒有被插上?”方軼問道。

“大門開着。”房新月說道。

……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現在由控方舉證。請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審判長說道。

“第一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室內北側有一大木牀,牀外側躺有一小女孩屍體,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腳。

在小女孩屍體上可見一處刀口,牀單上有血跡。在室內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纏着銀絲,刀上有血跡。

現場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鄧詩云睡衣一件和牀單等處的血跡。經DnA鑑定證實,牀單上的血跡、藏刀上的血跡及鄧詩云睡衣上的血跡均爲鄧詩云和小女孩(牛佳豔)所留。”檢察員舉證道。

“證據交由被告人辨認。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說完,一名女法警走過去將證據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讓其辨認。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看後說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證據中,藏刀上未檢出被告人的指紋、DnA,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爲之間的關聯。

該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無法證明犯罪行爲系被告人所爲,實際上也無法證明被告人在案發時身處犯罪現場。完畢。”方軼質證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二份證據,法醫鑑定意見證實,死者牛佳豔頸部正中見一7CM×6CM範圍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見一2×0.2CM橫行創口,創緣較齊,可見血液溢出,其左側見一皮瓣形成。

打開頸部,可見頸前肌肉軟組織大量淤血,頸椎2、3椎體間可見一1.5CM×0.3CM創口。

鑑定結論:牛佳豔系在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的狀態下,又被刺傷頸部致椎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豔頸部創口皮瓣可由現場提取的臧刀兩次抽動形成。

另外,被害人鄧詩云右腕部見二條略平行的皮膚裂痕,分別爲7CM、4CM,均已拆線,癒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動、感覺無異常。

鑑定結論:鄧詩云損傷爲輕微傷。”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重複着之前的動作。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對於鑑定意見確實沒有異議,她覺得專業機構鑑定出來的內容應該可信。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是該份證據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爲之間的關聯。”方軼說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三份證據,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使用新買的手機號在案發當日的18:34、19:20、21:10多次與鄧詩云通話。”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沒有異議。當日我確實給她打過電話,打電話是爲了確定她家的位置。當晚我也確實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該證據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爲之間的關聯。”方軼質證道。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四份證據是三份證人證言:

1、證人叢明昌證實,其與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鄧詩云均系情人關係。今年一月初,叢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證人姜文菲證實,她是鄧詩云的房東,案發當晚,她看見鄧詩云和一個女的在院子裏說話,然後二人就進了鄧詩云租住的房子。晚十點半左右,她關大門時,看見鄧詩云家的燈還亮着。後經辨認,當日與鄧詩云說話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點半左右,姜文菲聽到鄧詩云的呼喊聲,跑去她家,發現她女兒躺在牀上,身下有血,鄧詩云手腕部也有血。隨後報警,並打電話通知了鄧詩云的丈夫牛旺。”

3、證人牛旺(鄧詩云丈夫)證實,案發次日早上七點五十分,牛旺接到房東姜文菲的電話稱家裏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後發現家裏全是警察,後經查看,他發現鄧詩云的華爲手機和家裏的鑰匙都不見了。房東爲了防盜,一般會將院門反鎖,沒有大門鑰匙根本無法出去。”檢察員舉證道。

第1054章 重大疑點

“被告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案發當日我確實在鄧詩云家,也看到了房東。”房新月回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爲,上述證人證言雖然能夠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動機和作案時空條件,但這些證據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爲之間的關聯。”方軼質證道。

方軼的意見很簡單,證人證言和通話記錄都只能證明被告人去過被害人家裏,但是均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爲。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繼續說道。

“第五份證據,公安機關物證檢驗報告,證實鄧詩云睡衣及現場牀單上的血跡中檢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該兩種藥具有抗焦慮、鎮靜催眠作用。”檢察員繼續舉證道。

“被告人,你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房新月搖頭道。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檢驗結果不持異議,但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次日,偵查機關將鄧詩云靜脈血以及尿液送檢,鑑定意見顯示,上述檢材中均未檢出安眠鎮定類藥物。

如果鄧詩云案發前飲用添加安眠鎮定類藥物的飲料,案發次日在其靜脈血和尿液中應當能夠檢出該類藥物的成分。

由此可見,該份證據與案卷中偵查機關的送檢結果相矛盾,公訴人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完畢。”方軼質證道。

方軼明白檢察員拿出這份證據的目的,無非是想證明案發當日鄧詩云和牛佳豔飲用的飲料被人做過手腳,放入了安眠鎮定類的藥物。但是鄧詩云的尿檢和血液檢測結果卻排除了鄧詩云服用過安眠類藥物的情況,這一點至關重要。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看着手中的證據,說道。

“第六份證據,被害人鄧詩云的陳述,案發當晚九點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來到鄧詩云住處,提了一個超市的大塑料袋,裏面裝着雞爪子、牛肉乾、豬頭肉等熟食,還有奶茶。

孩子睡後,兩人聊起了叢明昌,鄧詩云將叢明昌送給她的一把藏刀拿出來,讓被告人房新月觀看。

鄧詩云喝了被告人房新月帶來的奶茶後覺得頭暈,就躺下睡了。次日早上,鄧詩云發現右胳膊在流血,孩子頭髮上有血。”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案發當日我去找鄧詩云,她確實給我看過那把藏刀,但是我攤牌後,我們兩個都非常激動,吵了起來,她並沒有睡覺。”房新月顯得有些激動。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爲,鄧詩云的陳述表明,她並未目睹犯罪過程,只能證明案發當晚被告人房新月曾在犯罪現場停留過,不能證明房新月就是作案人。

另外,案卷中公安部門對鄧詩云的尿檢和血樣檢測結果表明,鄧詩云在案發當晚並未服用安眠類藥物,顯然鄧詩云所稱其飲用被告人帶來的飲料後昏睡的說法存在重大疑點。”方軼質證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片刻後,審判長將眼神從案卷上移開,看向公訴人席。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認爲,……房新月因嫉恨鄧詩云,於案發當晚九時許,來到鄧詩云租房內。隨後,房新月趁鄧詩云昏睡之際,持刀捅刺鄧詩云之女牛佳豔頸部,致其椎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傷鄧詩云右腕,致鄧詩云輕微傷。

我們認爲,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房新月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發表意見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房新月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並提供了大量證據。但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認罪供述外,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證明犯罪行爲系被告人所爲。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關鍵證據是被告人曾在偵查階段做出的認罪供述。但被告人供述的關鍵細節均未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無法確認,且不穩定,不能僅憑該供述認定被告人房新月有罪。具體如下:

1、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後拿走被害人的手機以及沾血的睡衣,將睡衣扔到垃圾堆,將手機扔到村頭的公廁內,並指認了拋棄上述物品的地點,但偵查人員沒有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沒有找到被拋棄的手機,僅在指認的拋棄手機地點進行拍照記錄。

2、根據房新月的供述,鄧詩云三人喫過房新月買來的小食品,喝了房新月買的飲料後,鄧詩云將包裝袋扔在門外的垃圾堆,飲料杯放在了桌子上,隨後二人抽了很多香菸,但現場勘查筆錄沒有記載上述物證。

3、被告人房新月曾供述,其到鄧詩云家時就準備報復殺人,但其卻未攜帶任何作案工具,不符合常理。

4、被告人房新月的有罪供述系先證後供,可信度不高。房新月曾供稱,用手卡住牛佳豔的脖子,用刀在牛佳豔的頸部連續捅了兩下,該供述得到屍檢報告的印證,但該作案方式比較常見,不具有特殊性,且偵查人員在訊問房新月之前,已對屍體進行檢驗,瞭解被害人的身體損傷及死因。

5、最後一次供述及庭審中,被告人房新月翻供,辯稱其和鄧詩云發生爭執後,鄧詩云用刀捅她,她抱起牛佳豔抵擋,鄧詩云用刀刺中牛佳豔,儘管這一辯解比較牽強,但不能僅憑此證明或反推其具有殺人的犯罪事實。”

爲了讓法官聽清自己的辯護意見,也爲了照顧書記員的記錄速度,方軼故意放慢了語速。

第1055章 是誰?

“二、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具體如下:

1、鄧詩云曾陳述,牛佳豔睡前穿的是藍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但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均顯示,牛佳豔穿的是米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

鄧詩云稱案發後其沒有給牛佳豔換過睡衣,房新月從未供述其殺死牛佳豔后曾給被害人換過睡衣。牛佳豔的衣服爲何有變化,現有證據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2、關於作案工具藏刀在現場所處位置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後將刀子放在牀頭櫃上。鄧詩云在第一次供述中稱其醒來後發現刀子在自己手中。而證人姜文菲(房東)證明,她進入現場後,發現鄧詩云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在屋內的木桌上放着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跡。上述四份證據證明的作案工具放置位置均不相同,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3、鄧詩云丈夫牛旺稱家裏的鑰匙不見了,偵查人員並未就此情況向鄧詩云、牛旺和房東等相關人員進行覈實,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鄧詩云家的鑰匙。

當時案發現場大院還有三個租戶,案發後偵查人員沒有對住戶進行調查,無法排除他人作案或進入現場的可能性。

三、公訴人指控稱,被告人房新月在閒聊過程中,將事先準備的添加了鎮靜藥物的奶茶讓鄧詩云喝下,被告人趁鄧詩云昏睡之際,持刀捅刺牛佳豔頸部,又持刀割傷鄧詩云右腕部,致鄧詩云輕微傷。

在案證據也顯示,鄧詩云的睡衣及現場牀單上的血跡中檢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似乎印證了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

但被告人從未供述其向飲料中投放安眠鎮定類藥物並給鄧詩云服用的細節。而且在案發次日,偵查機關將鄧詩云靜脈血以及尿液送檢,鑑定意見顯示,上述檢材中均未檢出安眠鎮定類藥物。

另外,現場勘查筆錄沒有提到現場有奶茶飲料瓶,相關證據也未提取在案,無法確定現場是否有鄧詩云所稱的飲料瓶,也無法進一步確定飲料瓶中是否有安眠鎮定類藥物。

因此,現有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房新月購買奶茶後,向奶茶中投放了安眠鎮定類藥物。根據在案證據,關於鄧詩云所稱其飲用房新月帶來的飲料後昏睡的說法,並未得到確證,換句話說,鄧詩云爲何對犯罪行爲毫無知覺,缺乏合理解釋。

綜上所述,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不能建立被告人房新月與殺人行爲之間的關聯。被告人房新月供述的細節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缺乏保障,其供述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

所以,辯護人認爲,公訴人指控房新月實施殺人行爲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房新月無罪。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長。

……

休庭十分鐘後,審判長進行了現場宣判。

合議庭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新月因感情糾葛而報復殺害牛佳豔的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被告人房新月的辯護人所提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據此,合議庭宣告:被告人房新月無罪。

其實直到庭審結束,方軼和隋夏依舊不知道案發當晚具體發生了什麼,到底是誰殺了牛佳豔,鄧詩云手腕上的傷痕又是誰造成的。

但是這並不妨礙方軼爲房新月做無罪辯護,因爲證明罪名成立的責任在檢察院,而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無法排出合理懷疑,正如方軼對被告人父親房祖根說的,疑罪從無。

庭審結束後,方軼和隋夏沒有打擾房家一家人的喜極而泣,離開了法院。

方軼看了看時間已經下午三點多了,他看向隋夏問道:“隋夏,你餓不餓?”

“從早上九點開始,一直到現在,肚子早就咕咕叫了。”隋夏苦着臉,右手提包,左手捂着肚子,說道。

“走,我請你喫飯去。”方軼也餓了,不過心情還是不錯的。

邁巴赫停在了一家烤肉店外,方軼和隋夏點了些喫喝,很快烤肉端上,二人喫了起來。

“師父,這種疑罪從無的案子多嗎?我的意思是您以前辦這類案子多嗎?”隋夏嚥下口中的烤肉,喝了一口橙汁,問道。

“我以前辦過這類案子,但是說實話不多。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疑罪的認定會緊扣法律規定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審覈起來會比較嚴格。

而針對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法院一般不會輕易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所以‘疑罪從無’聽着對被告人有利,可實際上,真正適用起來挺難的。

今天這個案子算是趕上了,有些律師一輩子都未必能碰上這種案子,有時即便真碰上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也未必能被合議庭採納,這得需要天時地利人和,你的邭獠诲e。”方軼微笑道。

“不是我的邭獠诲e,是您的邭夂茫腋耪垂狻!彼逑男Φ馈�

“行啦,快喫吧。”方軼一笑。

……

盛德律師事務所主任辦公室內,萬可法一邊喝茶一邊思考着什麼。他對面坐着杜三娘。

“老萬,方軼到底什麼時候接替你?”杜三娘靠在椅子上,看着對面的胖老頭心中不由得感慨:一轉眼都老了。

“他說年中就辦手續,可我看這小子推三阻四的,有點沒譜。”萬可法晃了晃頭。

“那你得想想辦法啊!不能讓小方這麼耗着。他是不是怕不能服校俊倍湃飭柕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