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看守所內,方軼和隋夏見到了被告人房新月,她長相清純的,只是臉色有些煞白,臉頰消瘦,齊肩長髮隨意的紮在頭後,顯得有些雜亂。她給人的感覺很狼狽。
房新月將案發當晚的情況說了一遍。
“房新月,按照你的說法,被害人牛佳豔是被其母鄧詩云所殺,不是你殺的?”方軼問道。
“是,我當時去找鄧詩云,想讓他離開我男朋友叢明昌,但是她不肯,我們吵起來,後來她拿刀捅我,結果捅到了她女兒牛佳豔。”房新月回道。
“當時鄧詩云捅到牛佳豔后,你做了什麼?”方軼問道。
“我當時心裏特別害怕,趁着她救女兒的功夫,我拉開房門跑了。”房新月說道。
“你知道有人受傷,逃出房門後,有沒有打電話叫救護車?”方軼問道。
“沒有,我當時特別害怕,怕她追我,所以我出了院子後沒命的跑,根本就沒想到叫救護車。”房新月眼神中露出驚慌之色。
“你有什麼話要我們轉告你父母嗎?”方軼問道。
“他們還好嗎?”房新月眼神閃動。
“還好。”方軼回道。
……
二日後的下午,方軼和隋夏在辦公室內翻閱着昨天下午去法院閱卷拿回來的材料。房新月故意殺人案的案卷是方軼去看守所會見的當天下午被檢察院移送去法院的。
“師父,案卷中被告人房新月的供述一共有七次,前六次的內容都差不多,但與咱們之前聽到的不太一樣。
只有最後一次供述的內容與咱們之前會見時得知的情況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異。
被告人的供述很不穩定。”隋夏皺着眉頭,右手轉着鉛筆,左手拿着案卷中最後一份供述,看向方軼。
“前六次她是怎麼說的?”方軼放下手中的材料,問道。
“根據房新月的供述,她和男朋友叢明昌(有婦之夫)同居一年多,叢明昌承諾離婚後和她結婚。
但在元旦放假的時候,她發現鄧詩云和叢明昌有一腿,隨後叢明昌向她提出分手……”隋夏將房新月的供述敘述了一遍
根據前六份供述,一月底的時候,房新月在路邊小店買了一張手機卡(未用身份證),專門用於和鄧詩云聯繫。
一開始,她以叢明昌妻子和妹妹的身份勸鄧詩云離開叢明昌,但是被對方拒絕了,由此生恨,遂產生殺死鄧詩云的念頭。
二月底的時候,她通過電話聯繫鄧詩云後,確認後者已經從老家回來了,便以叢明昌妹妹的身份去了鄧詩云的家。
在進門之前,她在村裏的超市買了奶茶飲料、雞爪子、豬頭肉和一些小喫。當晚鄧詩云的老公牛旺值班沒在家,兩人還有鄧詩云三歲的女兒牛佳豔喫喝後,當晚她換上了鄧詩云的睡裙,她倆就坐在牀上聊天,聊鄧詩云和叢明昌的感情問題。
在聊的過程中,鄧詩云從牀頭櫃裏拿出一把刀把纏滿銀絲的小臧刀,說是叢明昌送給自己的。
她們在聊天時,抽了很多煙,又一起喝了奶茶,喝完後就睡了,鄧詩云將喫過的空袋子收拾到垃圾袋裏扔到外面。
房新月睡覺時想起了叢明昌爲了鄧詩云與自己分手的事,越想越生氣,就拿起牀頭櫃上的臧刀在鄧詩云左胳膊上劃了兩刀。她發現鄧詩云胳膊流了很多血,但鄧卻沒什麼反應。
她覺得可能是因爲二人抽了很多煙,而且她枕着鄧詩云的胳膊睡覺,把鄧詩云的胳膊枕麻了,所以鄧詩云纔沒有反應。
這時,鄧詩云的孩子醒了,喊口渴,叫媽媽,她害怕鄧詩云醒了看到胳膊上的傷口,便用手去掐孩子的脖子,孩子哭鬧掙扎,她就用刀在孩子脖子上戳了兩刀,直到孩子不動。
她怕鄧詩云死不了,又用刀在鄧詩云的手腕上割了一刀。刀子用完後,她就放在牀頭櫃上了。
天亮後,她聽到外邊有人開院子的大門,因爲衣服上沾了很多血,就換上乾淨的衣服,拿了鄧詩云的手機,用塑料袋裝了沾血的睡衣,出了鄧詩云家門,走到村裏街上,把裝衣服的塑料袋扔到垃圾筐,把手機扔進了村頭的公共廁所裏。
第1048章 疑點重重
“房新月在最後一次供述中提到,她與鄧詩云發生爭吵後,鄧詩云拿起臧刀捅她,她把一旁的牛佳豔拉到近前抵擋,結果刀子捅在了牛佳豔身上。
之後她趁着對方不注意,拿了門旁的一根木棍打在鄧詩云後腦上,將其打暈,然後用刀子割鄧詩云手腕。”隋夏說道。
“嗯,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這案子有很多疑點,證據之間也有矛盾的地方,很多細節都沒搞清楚,雖然從表面上看房新月有作案的時間和動機,但證據明顯不足。我覺得咱們可以做無罪辯護。”方軼說道。
“我去給房祖根打電話,約他明天上午來所裏談委託?”隋夏問道。
“好,你去吧!”方軼說完,又拿起了案卷。
次日一早,律所剛上班,房祖根和魯良芬便心情忐忑的走進了律所。他們不知道方軼會給他們帶來什麼樣的消息,心裏既期待又害怕。
“房先生,我們會見了您女兒了,也看了案卷,從目前在案證據來看,我們認爲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方軼看向對面的房家老兩口。
“您的意思是這案子與我女兒無關,我女兒是無辜的?”魯良芬激動的嘴脣有些顫抖。
“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我們不好下定論,我們僅僅是對現有證據進行分析後,得出的上述結論。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房新月與叢明昌、鄧詩云三人之間存在感情糾葛這是事實,房新月得知叢明昌因鄧詩云要與自己分手而產生怨恨心理,具有作案動機。
另外,房新月與鄧詩云在案發當日多次電話聯繫,並去過被害人家裏,也就是作案現場,說明她具有作案時間。
上述兩點對您女兒十分不利。
但證據中對您女兒有利的是,偵查人員從被害人鄧詩云的睡衣及牀單上的血跡中檢出了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而含有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的鎮靜藥物來源及殘留物去向,卻缺乏相應的證據證實,不能證明是您女兒帶去的。
您女兒房新月歸案後雖作過有罪供述,但從未供述過使用鎮靜藥物,這是本案的一個疑點。
除此以外,房新月供述中提到的奶茶杯、菸頭、手機、血衣等物證,均未提取到案,無法印證她供述的真實性。
現場提取的臧刀也未作指紋鑑定,且刀上未檢出死者牛佳豔的血跡,不能確定該刀是作案工具,也不能確定房新月曾持有該刀。這與您女兒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而且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更無法證明您女兒就是兇手。
所以我們認爲,這個案子我們可以做無罪辯護。當然具體法院會如何判,還得看庭審情況,存在一定風險。”方軼解釋道。
“嗯,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案子是實情不好確定,但按照現在的情況看,我女兒很有可能不會被判死刑,有被判無罪的可能。是這樣吧?”房祖根想了想問道。
“是的,就是您理解的意思。您是想繼續委託,還是……”方軼點頭道。
“我女兒被判無罪的可能性有多大?”房祖根猶豫片刻後,滿眼期盼的看向方軼。
“抱歉,我不能給您準確的百分比,但是我覺這個案子還是有機會的,關鍵看檢察機關是否會補充其他證據材料,以及庭審情況。”方軼回答道。
“嗯,假如我們把我女兒的案子委託給您,律師費需要多少錢?”房祖根問道。他有心將案子委託給方軼,但是又怕律師費太高,他負擔不起。
“如果是我親自辦理,律師費二十萬元。如果是我指派團隊的律師辦理,最低十萬元。”方軼回道。
房祖根兩口子雖然是退休工人,但他們工作的單位是國企,待遇不錯,屬於那種午餐一元有魚有肉的企業,兩人的退休工資加在一起過萬,家裏的生活條件在當地絕對算是中上等。所以方軼纔會開口要二十萬律師費。
如果是大富大貴之家,他會要的更多。
半個小時後,方軼和隋夏送房祖根兩口子離開了律所。下午三點多,隋夏告訴方軼,房祖根支付了全部律師費,二十萬元。
下午快下班的時候,杜庸腳步匆匆的走進了方軼的辦公室。
“方律師,有個非吸的案子,是程祥玉介紹過來的,我在網上查了下,這個案子在當地影響挺大的,網上的負面新聞很多,咱們要不要接?”杜庸坐在方軼的對面,問道。
團隊裏有規定,凡是涉黑、非吸、以及社會影響面比較大的案子,必須上報團隊進行風險評估後才能簽約。
所謂的風險評估不僅是對案件結果的風險評估,還有對律所聲譽及承辦案件律師(特別是明星律師)執業風險的評估。
設置風險評估的目的很明確,團隊不僅要賺錢,還要賺名氣,將律師的執業風險降到最低,不能因爲律師費,而毀了律所、團隊的名聲和律師的執業生涯。
“是本省的案子,還是外省的案子?”方軼愣了一下,問道。
“本省的,但不是本市的案子,是北面市裏的案子,涉及資金二個多億,近三億元。目前有五家律所在競爭這個案子,三家當地具有一定規模的律所,一家京城律所,還有就是咱們盛德。”杜庸回道。
“哦?!你把具體情況說下。我一會兒找萬老闆商量下。”方軼說道。
……
週五例會,方軼讓杜庸將程祥玉推薦的非法吸收公写婵畎傅陌盖榻o大家講下,程都拿着筆站在白板旁,準備做記錄。
“我先說明下背景情況,這個案子是渠道方推薦過來的,基本案情是我和程都去北面市裏與被告人談後,被告人提供的,也就是說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我們沒有看到案卷。
目前一共有五家律師投標這個案子,每家律所拿到的案件材料都是一樣的。
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写婵畎福桓嫒艘还灿兴奈唬髩墼⒆髩燮帧⒆髩燮罚麄兪切值苋耍�有秦翠。這個秦翠是三人的表妹。”杜庸說道。
第1049章 左家
“這家人是使用什麼手段進行的非吸?金融公司?”周穎疑惑的看向杜庸。
“民間借貸,他們不是咱們之前碰到的那種搞金融的,比如P2P。相反左家在當地還是有一定名氣的,擁有自己的建築公司。
左家的業務主要以房地產開發爲主,之前他們在當地縣裏開發了兩個樓盤賣的不錯,後來又拍了一塊地……”杜庸開始講述案發經過。
左家是搞建築起家,當年左家老爺子是當地最大的包工頭,左家的工程隊在很早的時候就開始掛靠在建築公司名下,承攬業務。
後來左家老爺子讓位給了左家老大左壽元,後者利用關係拿下一家國有建築公司後,對家族企業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從此擺脫了掛靠經營,爲左家的崛起打下了基礎。
後來左壽元看準機會,註冊了名爲祥龍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爲左家老大左壽元,其持有祥龍地產百分之五十的股權,並實際控制祥龍地產。他的兩個兄弟左壽浦和左壽品分別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在祥龍地產任職高管。
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秦翠被左壽元安排進了公司財務部,一年後成了祥龍公司的財務總監。
當地老百姓都說祥龍地產這名字是左家找大師算過的,“祥龍”與“降龍”同音,意思就是強龍不壓地頭蛇,左家是地頭蛇,再強的龍到了這地界也得盤着,也得被降服。
不知道是不是應驗了大師的話,反正左家的祥龍地產先後在縣裏開發了兩個樓盤,銷售的都非常好,回款很快。
錢賺的太順未必是好事,在大好形勢之下,左家老大做出了錯誤判斷。
三年前,祥龍地產以人民幣一點八億元拍得縣裏一地土地。拿下項目後不久,房地產政策突然調整,當地銀行的貸款政策收緊,祥龍地產無法再從銀行拿到貸款,資金鍊一下緊張起來。
爲咦黜椖炕I集資金以及支付前期的銀行貸款本息,經過商議,左壽元、左壽浦、左壽品和秦翠以祥龍地產發展需要資金爲由,以個人名義、祥龍地產擔保或四人互相擔保等方式出具借條,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所借款項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銀行賬戶。
咦黜椖啃枰Y金時,從左壽元的銀行賬戶轉至祥龍地產銀行賬戶,若其賬戶資金不足,則由左壽浦、左壽品、秦翠賬戶轉賬給左壽元銀行賬戶。
至案發之日,左壽元、左壽浦、左壽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達人民幣二億八千三百六十三萬餘元,支付利息人民幣三千七百八十六萬餘元,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四千二百餘萬元。
案發時,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幣二億四千多萬無法歸還,後經公司破產清算,尚有一千二百餘萬元無法歸還。
左壽元等人將借得的資金大部分用於購買土地、工程建設、公司郀I以及日常開支,剩餘部分用於歸還前期貸款本息。
“案發後,左家的律師已經向警方申請了取保候審,目前除左壽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審。
我們去左家時,見了左壽浦、左壽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況就是這些,左家的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階段。現階段我們主要是投標,報訴訟方案和律師費。”杜庸說完看向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之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写婵睿瑪殿~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写婵顚ο�30人以上的;又或者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写婵睿o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写婵钭铩,F在的問題在於量刑。
老宋,之前你辦過好幾個非法吸收公写婵畹陌缸樱阆乳_個頭吧。說說你的想法。”方軼看向宋輝。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揮霍資金的情況?”宋輝看向杜庸。
“我問過被取保候審的三名被告人,被借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購買土地,支付工程建設,以及維持公司郀I;還有部分資金被用於歸還前期借款本息。
據秦翠介紹,祥龍地產每一筆資金的進出都有賬可查,而且他們四人所借的款項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投到項目上,沒有使用過現金,通過銀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四人的銀行流水,與出借人手裏的借款協議上的數額及轉賬記錄都對得上,從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應該不存在揮霍資金的行爲。當然這需要進一步覈查。”杜庸說道。
“嚯,他們做的還挺正規,公安機關查案方便了。”雲喬驚訝道。
“嗯,這樣看來他們是真想開發房地產,不是摟錢後跑路。”曹永正也跟着附和道。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當地家大業大,他們非吸的目的應該還是爲了項目,否則事發後左家也不會積極籌款,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杜庸說道。
“本案四個被告人非法吸收公写婵畹男袪戨m然屬於‘數額巨大’,但主要是用於生產經營所需,案發後被告人積極清退了大部分資金。
我認爲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關於適用緩刑的四個要件,可以做罪輕辯護,奔着緩刑努力。”宋輝把話茬接了過來。
“緩刑?!非法集資二個多億,可以這麼操作嗎?”周穎驚訝道。
“嗯,我也覺得有點懸。本案被告人犯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我認爲不屬於《刑法》第七十二條關於緩刑適用條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不應適用緩刑。”吉紅英對宋輝的意見也持反對態度。
“這樣,既然大家對本案的量刑分歧這麼大,咱們各抒己見,討論下。”方軼開口道。
第1050章 關鍵點
孟廣達聽後,皺了皺眉頭,習慣性的抬手捋了下頭髮,清了清嗓子說道:“我記得《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適用條件作了修正,將原來的實質要件‘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細化爲‘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不會對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吉律師剛纔以‘犯罪情節較輕’爲標準,判斷是否適用緩刑,是可行的……”
雲喬見達哥張嘴,就知道他又要發表偏學術方向的發言了,靜靜等着他的下文,知道他不會以一句同意吉律師的意見來結束自己的發言。
“但是……”孟廣達接着說道。
雲喬聽到此處,露出了微笑,隨後看了周穎和宇文東一眼,兩人一笑,顯然他們也知道達哥的習慣。
“但是‘犯罪情節較輕’中的‘犯罪情節’如何定義是個問題,我認爲‘犯罪情節’側重於反映犯罪的整體社會危害性,是對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以及犯罪客觀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綜合評價。
而《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犯罪情節,一般表述爲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三個層次。它們是決定刑罰檔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論上又叫基本構成和加重構成。
從《刑法》文本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各類情節,主要體現爲對犯罪客觀方面的評價,一般不涉及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等其他犯罪構成要素,尤其是在數額犯中。
由此可見,緩刑適用要件中的‘犯罪情節’與具體罪狀中的‘犯罪情節’不是一回事,含義不一樣,在邏輯上不具有同一性和當然的對應性。
所以,我認爲不應將兩者混爲一談。
換句話說,不能認爲凡具有《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均不屬於《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犯罪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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