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不待這樣的,你說你就說唄,怎麼還往我這兒推啊!這是幾個意思啊!方軼一臉不解的看向尚教授。
“我的意思是你們做律師的實踐經驗比較豐富,不像我們整天在學校搞理論研究,所以我想聽聽你的意見。”尚教授眼神中閃過一絲尷尬。
“那什麼……,在司法實踐中,對一些以殺害特定少數人爲目的而實施投放危險物質行爲的案件的定性確實很容易引起爭議,我覺得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方軼心裏對尚教授這個恨,心中暗道:尚教授啊,你搞理論研究屈才了,你應該去搞足球,踢來踢去的多帶勁啊。
“我認爲如果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除了特定目的(殺害的特定少數人)外,還可能威脅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行爲人對此又有認識,則說明行爲人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心態,那麼行爲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屬於(間接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直接故意)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依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應當對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多年的鄰居,我是從農村出來的,案發的村子距離我的老家不遠,村裏的村民一般相互往來頻繁,各家在戶外的自留地、宅基地旁圈上一塊菜地,植些瓜果蔬菜,雖主要用於自家食用,但不排除被左鄰右舍摘食,或者被用來招待來客的可能,這也是當地的風俗習慣。
被告人在村裏住了多年對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可能不知道,她對投毒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應該是十分清楚的,所以在被告人向絲瓜注射農藥之前,就已經對有毒絲瓜可能被其他不特定人食用有相應的認識。
因此,被告人除具有殺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外,還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所以本案應定性爲投放危險物質罪。”方軼道。
半個小時後,研討會開完了,方軼回到了工位。萬可法哼着小曲回到了辦公室,不一會兒華連成追了過來。
“老華,怎麼樣?我們方律師可以吧!”萬可法坐在沙發上,翹着二郎腿,得意洋洋道。
“老萬,你從哪淘換來的方律師,讓給我吧!你也知道我們團隊的刑事部門比較弱,不如你們強……”華連成笑呵呵道。
“不容易啊!老華,終於服軟了!方律師可是當初你送我的,當初你們團隊兼併金石律師事務所的顧大通的非訴團隊,律師滿員,你死說活說的,非要把他和另外兩名律師塞給我,現在想要回去,嘿嘿,門都沒有,我還得留着他贖罪呢。”萬可法得意道。
“那我現在收回之前的話,總可以了吧!當初不是沒位置嘛,如今我團隊又有位置了。”華連成耍賴道。
“禁反言,不懂嗎!”萬可法一繃臉,懟道。
“你行!……算你狠!剛纔那案子趙律師不見得會輸,你等着看結果吧!”華連成道。
“好啊,我等着!不送!”萬可法皮笑肉不笑道。
週六一早,曹曉慧坐在梳妝檯前,看着鏡子中的自己,彷彿看到了陌生人一般,連續數日的失眠和焦慮,讓她的皮膚失去了往日的光澤,眼神也黯淡無光,眼袋越發的明顯,頭髮一把一把的往下掉。
與國企的談判失敗了,對方一開始把收購股權的價格壓的很低,經過不斷的磋商(委曲求全),金總終於點頭答應了賤賣公司股權,但就在籤協議的前一天,上面發話終止了交易。
這一突來的變故,讓曹曉慧感到了不安,難道這是風雨欲來的徵兆?她是財務總監,對公司的財物狀況瞭如指掌,現在公司的壞賬率奇高,看着人進人出紅紅火火的,可其實早已入不敷出,開始拆東牆補西牆了。
雖然金總一直跟她說,已經找好了投資方,正在洽談,但曹曉慧知道,以公司目前的狀況,恐怕沒有人會投資或者接盤。九個蓋子十個缸,總有蓋不住那一天,而曹曉慧推測距離那一天已經不遠了。
第358章 各有各的難
現在曹曉慧與金總是一根繩上的螞蚱,想退都退不出去,只能與金總同舟共濟,雖然這個舟在四處漏水,有沉下去的危險。
突然響起的電話鈴聲,驚醒了在梳妝檯前發呆的曹曉慧,是金總打來的,要她去公司開會。
化完妝後,提起驢包,曹曉慧正要出門,睡眼朦朧的方安志從臥室走了出來。
“媽,你又去加班?”方安志站在臥室門口,揉着眼睛問道。
“嗯,公司要開會,最近這段時間媽媽比較忙,一會兒你爸過來接你,去你爺爺家住幾天,反正也考完試放假了,你過去散散心也好,記得帶上作業,別光顧着傻玩。
媽媽趕時間,早飯在桌子上,別忘了喫哈。”說完,曹曉慧拿着車鑰匙下樓去了。
自從他跟母親曹曉慧搬來市裏後,好像母親就沒有閒過,不過收入也是蹭蹭猛漲,他早就習慣了。
上午十點多時,門鈴響了,方安志打開房門,方軼出現在了門口。
“小志,你媽又去加班了?”方軼進屋後掃了一眼開着門的主臥,問道。
“嗯,我媽說最近公司比較忙,一早就走了。”方安志一邊收拾揹包,一邊說道。
“之前你媽說要買房,選好了嗎?買那個小區的房?”方軼坐在客廳的沙發上,問道。
“選好了,就在實驗中學後面那個小區,有九十多平,大兩居。聽說是五年前建的,看着挺新的。不過那房子現在租出去了,下個月到期才能交房。我媽交了定金了。”一提起新房,方安志十分興奮。
“嗯,快點收拾下,咱們出發,爺爺給你做了好喫的,在家等你呢。”方軼微笑道。
進入七月後,天氣更加的悶熱,程武非法拘禁的案子,二審終於開庭了。
程武的媳婦李華特意跑來旁聽,對面的女檢察員中年長些的那位姓李,方軼曾找她探討過案情,但是李檢察員堅持認爲程武涉嫌非法拘禁,不會改變公訴意見。
……
“下面由上訴人程武陳述上訴理由。”審判長沉着一張大臉道。
“我沒有限制被害人華成的人身自由,我跟被害人索要的款項都是經過法院判決的,有合法的手續,我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原審法院對案件的定性及法律適用不當。被告人程武的行爲並未達到剝奪被害人華成自由的程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方軼道。
“上訴人程武,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我沒有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只是跟着他要欠款,他要幹什麼我從未乾涉過。我不認爲我構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上訴人程武,你在追債過程中,採用了什麼手段?”李檢察員問道。
“我每天跟着他,同喫,同住,出行也跟着他。”程武道。
“討債期間,你是跟他住在同一個房子裏嗎?”李檢察員問道。
“開始是住在一間房內,後來他的廠房被拍賣了,我就跟着他去了分廠那邊的辦公室。那地方只有一個鋼絲牀,我一開始在酒店住了幾天,後來我讓同事拿來了野外帳篷和睡袋,就住在產區裏。”程武道。
“在追債過程中,你有沒有打過被害人?”李檢察員問道。
“沒有,只是偶爾氣急了會踢他一腳,那不能算是打。”程武道。
“你有沒有對他進行語言上的威脅?”李檢察員道。
“我只是催促他聯繫家裏人和親戚朋友,儘快籌集資金還款,沒威脅他。”程武理解的威脅怎麼也得拿個刀槍棍棒之類的,臉上兇一些吧,赤手空拳的咋能算是威脅呢!
“根據出警記錄,在春節前,華成曾多次撥打電話報警,稱你恐嚇、威脅他及他的家人,上面還有你的簽字,這個怎麼解釋?”李檢察員問道。
“春節前,公司急用資金,我一着急就說了些氣頭上的話,但是華成欠我們公司的錢這是事實。我確實沒打他,否則警察早拘我了。”程武狡辯道。
“也就是說,你承認春節前曾對被害人華成及其家人進行了多次語言威脅,是不是?”李檢察員道。
“我只是對華成說了些氣頭上的話,欠錢不給誰趕上都會氣憤,說些氣話應該不算威脅吧,我沒對他的家人進行過威脅。”程武道。
“在華成死亡前一天,你爲了討債對他進行了辱罵,然後把他辦公室內的電暖氣、茶具、桌子、水壺等全給砸了。最後還把他睡覺的鋼絲牀也扔到了路邊。是否屬實?”李檢察員道。
“有這事!”程武道。
扔鋼絲牀,砸電暖氣、茶具和水壺等生活用品的事,之前程武在一審庭審時都承認過。
“上訴人程武,你是從什麼時間開始催債的,我指的是採用同喫、同住等方式催債。”李檢察員問道。
“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大約是從春節前一個月左右開始的,直到過完年後,華成自殺。”程武道。
“過春節期間你也跟着被害人華成嗎?”李檢察員問道。
“是的,當時我讓他回家,他不去,怕我跟去家裏,他春節期間一直在廠子裏。”程武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李檢察員道。
“上訴人程武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程武,被害人拖欠你們公司款項有多久了?”方軼問道。
“有三年多了。”程武道。
“你在討要欠款的過程中,華成和你的日常費用是誰出的錢?”方軼問道。
“我的日常喫喝都是我自己掏錢,華成的喫喝錢都是他媳婦給的,他媳婦在超市做理貨員。有時候我也會買些酒菜,跟他一起喫,聊聊天,催他儘快想辦法還錢。”程武道。
“你們公司經營狀況如何?”方軼問道。
“這兩年業務不好做,公司也在裁人,我實在沒辦法,要不也不會天天跟着華成,催款。”程武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
第359章 罪刑法定,不得逾越
在方軼看來,從道德的角度講,一邊是爲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另一邊是欠錢不還,已經破產,兩邊各有難處,所有的矛盾都擠在了一起,最後被害人(債務人)扛不住壓力,自殺身亡。這個案子很難區分對與錯。
其實逼債這種事自古就有,債務人自殺的也比比皆是,很難有什麼辦法真正的緩解雙方的矛盾,唯有錢可解萬千愁苦。
錢!是蜜糖,也是殺人刀。
“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上訴人程武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從未拘禁華成,也沒想過要傷害他,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們的債務。要不是公司實在郀I困難,我也不會催債催的那麼緊,過春節都回不去家……”說着,程武的眼圈發紅,眼睛有些溼潤。
“下面由上訴人程武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程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行爲。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證明上訴人程武曾將華成關押,也無法證明程武曾強行阻止華成外出。根據程武的供述,上訴人程武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多次鼓動華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籌集款項。
另外,程武也未強行指定華成的出行路線,而僅僅是跟隨華成。華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沒有達到被剝奪的程度。
也就是說,同喫、同住、同行的行爲,並未達到剝奪被害人自由的程度。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屬於案件定性不準,法律適用不當。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程武構成尋釁滋事罪,不夠成非法拘禁罪,鑑於其目的是爲了追討合法債務,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有認罪、悔罪表現,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緩刑。完畢。”方軼道。
方軼不想,也不敢去挑戰中院法官的智商,人家也是在天天學習的,即便他不提尋釁滋事的事,大概率法官也會這麼判,只不過量刑上可能不會那麼友好,如此一來反而不利於程武,聰明反被聰明誤。還不如挑明瞭,往尋釁滋事罪上辯護,讓法官在量刑時有所考慮。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上訴人程武爲索要欠款,採取同喫同住、跟隨出行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二十四小時的監控,嚴重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及日常生活,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後果。
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李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抬頭看向公訴人席。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爲,限制自由和剝奪自由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我們認爲可以將嚴重限制自由擴張解釋爲剝奪自由。
上訴人程武對被害人華成採用同喫、同住、同行的催款方式長達數月之久,嚴重限制了華成的自由,所以我們認爲被告人程武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李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非法拘禁罪表現爲使被害人無法自由行動。比如非法拘留、強行禁閉、非法隔離審查等,但無論哪種手段,其特徵都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換句話說,只有達到剝奪被害人自由的程度,才能認定爲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剝奪’與‘限制’是並列的關係,說明二者的含義不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解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更不能將限制、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剝奪人身自由等同。
一般來說,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施加外力於被害人的身體,使其物理上被剝奪身體自由,如被關押在某一房間內,禁止其外出。另一類是控制被害人的心理,使其不能或不敢自由移動。
本案,被害人華成不論是身體還是心理均未達到被控制而失去自由的程度。因此,辯護人認爲上訴人程武的行爲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在一九九七年《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客觀行爲的規定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行爲。
辯護人認爲,程武實施的同喫、同住、同行,並實施輕微暴力和恐嚇的行爲,屬於恐嚇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爲,應當以尋滋事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上訴人程武長期跟在被害人華成身邊,同喫同住,華成的自由受到限制,並且爲多人知曉。
華成及其家人都曾報警,在民警出警後多次要求程武正常討債,停止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但程武不聽勸阻依舊實施前述行爲,導致華成自殺身亡,程武的行爲已經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根據上述解釋,辯護人認爲,上訴人程武構成尋隙滋事罪。
根據上述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行爲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程武雖然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罪名不認可,但他已經認識到了自己行爲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願意悔過自新,而且上訴人程武此前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辯護人建議改判上訴人緩刑!完畢。”方軼道。
第360章 人作孽不可活啊!
在開庭前,就程武的量刑建議,方軼進行了慎重的考慮。如果被害人華成沒有死,方軼還可以爭取下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現在被害人華成自殺身亡,程武要想不被判刑已無可能,所以方軼考慮再三,建議法院給予程武緩刑。
……
休庭後,方軼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他的心一直懸着,不知道合議庭會怎麼認定。同樣心裏忐忑不安的還有坐在旁聽席上的李華,她心中慌亂一片,不知道法官會不會改判。
下一篇:游戏制作:我创建了米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