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超常發揮,把敲錘的送進去了 第120章

作者:楚天雨

對方起訴陳淑妃的事,金一刀沒有放在眼裏。

因爲自己有百分百的把握,能拿下勝訴。

但沒想到,自己的對手是張三。

“張三很厲害嗎?”

陳淑妃聽到,一臉疑惑問話。

“對啊!”

“難不成比金律師你還要厲害?”

陳淑妃出軌的男子,也在這一刻開口問話。

“放屁。”

“怎麼可能有我厲害。”

“只不過對方也不是無名小卒。”

“面對這樣的人,我必須要做好準備。”

見兩人都不知道張三的大名。

金一刀自然不會承認自己不如張三。

要是承認的話,豈不是未戰先怯。

特別是,要是自己能打敗張三,下一個名人就是自己。

一旦成名,那就有很多人找自己打官司。

“原來這樣。”

“那金律師,等一會看你的了。”

嚇死我了。

我還以爲對方是什麼超級大牛人。

聽到金律師的話,陳淑妃鬆了一口氣。

書記員也在這一刻進入法庭檢查設備,宣佈法庭紀律。

等宣佈完成,法官走了進來。

法庭在這一刻,正式開庭。

作爲起訴方,張三第一時間把自己的呈堂證據上交。

被告方陳淑妃,絲毫不把張三放在眼裏。

翹起二郎腿,不斷搖晃身子。

“請原告方起訴。”

法官看完內容,示意張三起訴對方。

“法官,對方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我委託人的所有收入,我要起訴對方詐騙罪。”

沒錯,簡單方便。

別的罪名,張三此刻都不起訴。

別的罪名,針對這一個臉皮厚的女人,沒啥用。

只有詐騙罪,才能讓對方坐牢。

至於證據,在剛剛開庭的時候,自己就上交了。

“罪名成立。”

“請被告方辯護。”

詐騙罪的涉及範圍很大。

而現在的這一個案件,剛好觸犯到詐騙罪。

“所謂的詐騙罪,是以非法目的佔有,虛構事實。”

“請問原告方,我的委託人,哪裏虛構事實了?”

“你給的聊天內容截圖,我的委託人索要錢財撫養孩子,屬於正常,既然正常,就不算非法佔有爲目的。”

“所以我不認同這一個罪名。”

還以爲張三很厲害呢。

沒想到。

就這?

“法官,我這裏還有兩份文件。”

“是親子鑑定的文件。”

“上面清楚寫有,3個小孩都不是徐思福的孩子。”

“既然3個都不是。”

“索要撫養費,那就屬於虛構的事實。”

“更何況,作爲一個女人,孩子是誰的,難道會不知道嗎?”

“肯定知道。”

張三早就知道,對方會這樣說。

因此親子鑑定,也帶來了。

“證據有效。”

“上面清楚寫了,3個小孩和徐思福沒有血緣關係。”

“但另外一份親子鑑定,卻是和陳淑妃有關係。”

法官看了文件後。

同意了張三的說法。

“法官,親子鑑定也可以作假。”

“我申請重新鑑定。”

金一刀給別人作假過鑑定書。

因此,金一刀開口就懷疑對方作假。

因爲重新檢測的話,自己可以造假,弄一張和對方有關係的證據。

“不急。”

“我這裏還有一份,作對作假不了的證據。”

“此證據是上一次警局的人,踩取個人DNA檔案的複印件。”

“你要是對證據還懷疑的話,請你去警局懷疑。”

跟我鬥。

證據我早就準備好。

就等着你跳進大坑。

沒想到,你還真的跳進我的大坑。

“上面的印章,確實是警局的印章。”

“證據屬實。”

“請問被告方,還有什麼要辯解不?”

法官看完張三出示最新的證據後。

認同了張三的證據。

“沒有了。”

“但我的委託人,並不構成虛構事實。”

“因爲她剛剛跟我說,當時她在家和徐思福開車之後,馬上又和另外一個男子開車。”

“因此,她也不知道,小孩並不是徐思福的。”

“既然不知道,她的情況完成構不成詐騙。”

律師思考了許久。

覺得還是以假裝不知道爲好。

這樣的話。

法官是沒法判決陳淑妃構成詐騙。

當然,這也是唯一的辦法。

除非對方,此刻能拿出更加好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委託人,早就知道了那幾個小孩,並不是徐思福的。

果然。

在這話剛落下。

法官就把頭看向張三。

示意他辯護。

因爲對方的話,也符合假設。

“賤貨。”

“真TM的就是一個賤貨。”

“我活了一輩子,還沒有見過如此賤的人。”

不等張三開口,徐思福就怒氣沖天。

第105章 拒不認罪

“忘了我剛剛的話了嗎?”

“不要亂說話。”

見旁邊的徐思福開口叫罵。

雖然不是很大聲,但法庭的人,多多少少都能聽到一點點。

“忍不住。”

“保證不會有下一次。”

聽到張三的話。

徐思福才反應過來,自己又忍不住怒火了。

張三聽到,沒有回他的話。

而是看向法官“我有證明她知道孩子父親是誰的證據。”

張三話落,示意徐思福把證據遞給自己。

當然,這一個證據,也是徐思福發怒,打算丟光陳淑妃東西的時候,不小心發現的書信。

書信的內容,具體是說【親愛的,多給我們的小孩買好一點,讓小孩長得白白胖胖的。

不過這一個月的工資有點少,下一個月補發給你。

對了,你那一個怨鬼老公沒有發現吧?

要是發現的話,你就帶上我們的孩子,過來和我一起生活吧。】

“請被告方辯護。”

法官沒有說證據有用。

也沒有說證據沒用,而是把問題丟給被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