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闪烁
只是怀疑,没办法证明那是一艘武装货轮。
或许,那只是一艘快速货轮。
按照第42.5分队旗舰,也就是“鲤鱼”号发来的报告,只是观察到货轮上面有类似火炮的物体,藏在帆布的下面。在两艘驱逐舰逼近的时候,船员已经掀开了帆布,看着像是在准备战斗。
在遭到警告射击后,那艘货轮并没有开火还击。
虽然在二十多千米开外,但是依然能看到时不时出现的,照亮夜空的光芒。
那是由驱逐舰打到货轮上方的照明弹,好让瞭望员看到货轮。
海军司令部早就下达了命令,除非遭到纽兰战舰的直接攻击,不然在接到命令之前,不准向纽兰舰船开火。
简单的说,就是不打第一枪。
至于别的,都好说。
要说,那艘货轮也非常顽强。
在被驱逐舰追上后,不但没减速,反而凭借巨大的吨位横冲直撞,或者说仗着帝国海军不敢开第一枪,一直在夺路狂奔。
这摆明了是欺负驱逐舰的块头不够大。
虽然跟驱逐舰相比,即便是快速货轮,速度也快不到哪里去,但是货轮的吨位远超过驱逐舰,几乎所有快速货轮的载重量都在一万吨以上,排水量差不多是驱逐舰的十倍,能轻而易举的撞沉驱逐舰。
在货轮的旁边,驱逐舰就是个小不点。
这样一来,除了直接向货轮开火,驱逐舰就只能在后面跟随。
冲到前面阻拦?
那是找死!
不是说撞不赢货轮,而是有法理上的问题。
虽然梁夏帝国已经把西北东望洋西部划入了交战区,禁止第三方舰船进入,而且符合国际法,但是纽兰联邦并没有承认帝国海军划出的交战区,宣称拥有自由航行权,同样符合国际法。
这样一来,如果双方舰船在国际海域发生碰撞,得按照国际公约处理。
在国际海事公约中,对类似的情况有明确固定。第一是军舰有优先通行权,第二是不得恶意阻挡其他舰船自由航行。
问题就在这里。
谁敢保证,那艘货轮就不是武装商船?
要是货轮,就应该避让帝国海军的驱逐舰。如果是武装商船,就不用避让,撞上去之后得由帝国海军承担全部责任。
按相关的国际公约,帝国当局得交出下达命令的指挥官。
虽然说在战争时期,根本用不着讲理,但是只要纽兰联邦还没有参战,就必须遵守国际公约。
梁夏帝国公然违背国际公约,必然会被洛福斯拿来说事。
正是如此,追击的驱逐舰一直没到前面去拦截。
其实,也不用将其拦截下来,将其驱离就行了。
关键还有,在驱逐那艘纽兰船只之前,第42.5分队就发现了从东面来的船队,准确的说是其中一支。
四十多艘远洋货轮,航行速度在十节左右。
除非满载航行,不然这些货轮的航速明显低于通常的十四节。
也就是说,纽兰船队确实减慢了速度。
此外,基本是三到五艘货轮组成一个纵队。
在纵队里,货轮之间的间隔距离在五百米左右,相邻两个纵队的间隔距离在三千米到五千米之间。
领队的首船全都是散装货轮,在甲板上堆放了很多用帆布罩着的货物。
只是,藏在帆布下面的或许是高射炮,也可能是深弹发射器,或者是单独安装的大口径舰炮。
有几艘单独航行的快速货轮,或许是武装商船。
至于船员,恐怕全都是纽兰海军官兵。
情况已经再明显不过了。
纽兰船队准备强行冲关。
只是,没什么好害怕的,帝国海军同样是严阵以待。
十来艘破交巡洋舰早已准备就绪,每艘上面有两百多名陆战队员,而且全都做好了战斗准备。
关键,破交巡洋舰的吨位足够大。
按照安排,这些破交巡洋舰将在天亮后冲上去,采取包括撞击在内的方式逼迫纽兰货轮停止航行,然后把陆战队员送上货轮,由陆战队员控制货轮,再让货轮前往流黄岛或者是那球港。
按国际法,在保证船员安全与船只等财物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梁夏帝国有权在交战海域扣押第三方的船只。
关键还有,第三方的民用船只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用武力反抗。
换句话说,反抗了,那就不是没有武装的民用船只,是非军舰性质的武装船只。
通常,“非军舰性质的武装船只”就是海盗船,国际公约并不保护海盗船,更不要说主张海盗的权益。
布兰皇家海军就一直用针对海盗的国际公约来对付迢曼帝国的破交巡洋舰。
总而言之,一天的时间,能够做很多事情。
对那些航速很慢的远洋货轮来说,至少还要两天才能够到达狭夷港口,一天的时间远远不够。
只是,肯定不会如此的顺利。
“司令官!”
在航海参谋大声提醒的时候,张国柱已经拿起了望远镜,朝旁边舱门走去,因为到外面的露天回廊上看得更加清楚。
北面,突然出现的刺眼光芒,几乎照亮了整片夜空。
那是橘黄色的亮光,而照明弹是红色。
绝不是照明弹,没任何照明弹有那么明亮,那是爆炸产生的火光!
第324章 苦肉计
没有看错,确实是爆炸,非常猛烈的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