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99章

作者:雪映红梅

干了两年,他跟他姐借了点钱买了一辆货车,专门往京城的远郊区县批发蘑菇。现在那家伙在京城买了一套楼房,在市里又买一套两居室,厉害吧!”李书明笑道。

“窝草,这也行啊!”方轶都听傻了。

“人家可没贷款,全款买的,都是辛苦钱。用他的话讲,犯不着给银行打工。”李书明道。

方轶无语了,开始闷头抽烟,辛苦钱!谁挣的不是辛苦钱啊!

第278章 心可真够大的!

次日一早,方轶给检察院打电话了解到,丁大山故意伤害案已经移送到市中院了,估计用不了多久就会开庭。

就在方轶查看丁大山的案卷之时,前台小姑娘给他打来了电话,说是有位女士自称是李书明介绍来的,找他咨询法律问题,已经被安排到五号会议室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准时李书明昨天说的那位曾老板的家人来了。

会议室内,一位四十多岁,打扮入时的女子坐在椅子上,正对着手中的小镜子补妆,只见她脸上扑着厚厚的粉;眉毛浓黑,走近了会发现那是在肉杠子上用眉笔画的,一根毛都没有;嘴唇最是妖艳,红红的,跟喝了鲜血似的;最有特点的还是她的身材,如果从后面看简直是放大版的兰姐,那体型真是万里挑一,就是没有腰。

方轶走进会议室时,女人仍在对着小镜子忙着。

“您好,我是方轶。您是?”方轶坐下后问道。

“李书明您认识吧,他是我们家老曾的朋友,是李书明让我来找您的。他说您是他认识的律师里做刑事案子最专业的。”女人不紧不慢的收起小镜子,看向方轶道。

方轶看着女人,暗道:老公都被抓进去了,她怎么看起来一点都不着急呢,还有功夫描眉画眼,心可真够大的!

“您好,曾太太。昨天李总已经跟我提过了,说您今天要过来找我咨询曾总的案子。”方轶道。

“方律师,您叫我小芳就行,别叫我曾太太,听着好像七八十岁了似的。”女人道。

小……小芳!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女人一句话让方轶想起来那首当年红遍大江南北的歌曲。

“小……,那什么,您贵姓?我觉得还是叫您女士更好些。毕竟这里是律所。”方轶实在叫不出小芳这个名字。

“好吧,我姓元,你叫我元芳吧!”女人一脸不情愿道。

好吗!刚走了一个小芳,这回又来了一个元芳,多亏了不是叫李元芳。

“元女士,您能介绍下曾总的案子吗?”方轶问道。

“其实这事也不怪我们家老曾……”元芳不紧不慢的将事情的经过讲述了一遍。

在一个月前,元芳开车去市场接曾学勤回家,结果车开到停车场后,在倒车时把旁边一个女人开的甲壳虫给刮了。两个女人都不是善茬,就在停车场吵吵起来。

正好赶上曾学勤的竞争对手陈志宏经过,陈志宏也是经营水果的,同行是冤家,别看平时两家关系还可以,其实是面和心不和。

陈志宏请客户吃饭回来,路过停车场恰好碰见曾学勤的老婆元芳与一女人对骂,了解情况后,就说了元芳几句,结果元芳认为陈志宏是借机拉偏架,便对陈志宏破口大骂。骂急了双方动手撕扯起来。

正在此时,曾学勤跑了过来,见自家媳妇与陈志宏撕扯,便上去挥拳打在了陈志宏的胸口和头部。随后曾学勤见陈志宏被打急了眼,撒腿便跑。陈志宏在后紧追,结果追出三四米后倒地人事不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曾学勤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被警察抓获。

经鉴定,陈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受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脑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元女士,曾总的案子现在到那个阶段了?”方轶问道。

“已经到中院了,法院还没通知什么时候开庭。方律师,之前我咨询了几位律师,也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过,都说我老公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让我多花点钱,找人打点下,兴许能按照最低档判十年。”元芳道。

“曾总的案子,我没见到案卷,不过按照您刚才的说法,陈志宏本来就有冠心病,而且你们不知道他有冠心病。

诱发冠心病发作的因素比较多,曾总打他的那一拳不一定是主因,所以我觉得这案子不是一点机会都没有,曾总也不一定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风险也是有的,要等看过案卷后我才能定辩护方案。

您今天来是只想咨询下,还是要委托我为曾总提供辩护?”方轶想了想道。

“李总说您非常擅长刑事辩护,而且有很多成功案例,我们家老曾跟李总是朋友,合作了很多年了,我们信得过李总,自然也信得过您,我想把我们家老曾的案子委托您。

不知道律师费,您怎么收?”元芳道。

“曾总极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可能无法为他提供无罪辩护,现在的关键是让曾总在里面少蹲几年。所以律师费我收十万元。”方轶本想多要点,又怕对方觉得自己要的高,不委托,最后一咬牙要了十万元律师费。

“可以,只要我家老曾被判十年以内,这钱就花得值。咱们能不能分期支付?我先给您两万,如果我老公真被判十年以内,我再支付剩下的钱。”元芳讨价还价道。

呃……真不愧是做生意的,满脑子讨价还价的事,老公都要蹲大牢了,还有心讨论价格,服了!

方轶心中有些不爽,一笑道:“这恐怕不行。我们有规定,刑事案件不能做风险代理。”

之前方轶免费为方冒媳妇代理刑事案件,就被人抓了小辫子,差点被律协处罚了,吃一堑长一智,他可不想因为风险代理刑事案件,被人投诉。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我希望律师费与我老公的判决结果捆绑在一起。”元芳道。

“这个真没有,要不您再去其他律所转转,问问。我们律所肯定不行。”方轶道。

即便方轶想赚这笔钱,即便双方达成一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法收费,只要委托代理合同一上传金石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审批系统,这个案子立刻就会被顾老大叫停。方轶也会被处罚。所以方轶肯定不会这么干。

“那好吧,十万就十万。方律师,我们家老曾全靠你了。”元芳眼神中充满了期盼。

第279章 不服!

丁大山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十一审判庭内,审判长已经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书。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么。旁听席上寥寥数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龙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儿女婿离婚一事与被害人周龙产生纠纷,被害人周龙翻墙进入丁大山家,随后其徒手与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内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龙系因主动脉、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发后报警,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与辩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尸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大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周龙,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对面的男检察员道。

这起诉书写的,一点防卫过当的事没提,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想让丁大山坐穿牢底的节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丁大山问道。

“没有异议!”丁大山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龙,也就是你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么?”男检察员问道。

“他要找我女儿丁婉秋,我告诉他当晚我女儿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后呢?”男检察员问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门,我不开门,他就翻墙进我家院子。我怕他伤害家人,抢孩子,就去屋里拿了尖刀。

后来他跳进院子,抓住我脖领子,我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一刀就扎在了他的前胸上。后来他倒地不起,我打电话报警……”丁大山低着头将经过讲述了一遍。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

好吗!公诉人对前面的事一概不问,单单揪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段不放,这意图也太明显了吧。明显对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发之前被害人周龙是否到过你家?”方轶问道。

“到过,案发前他一共来了四次,每次来都会大闹一场,有一次闹得厉害把我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好几块,差点伤到人,后来他再来我不敢再让他进门,并报了警。”丁大山道。

“案发当晚,被害人周龙再次来到你家,你为什会去拿尖刀?”方轶问道。

“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他闹得厉害,踹的我家大门咚咚响,见我不开门,他就爬墙,坐在墙头上用墙上的石头砸我。

当时家里只有我和我老伴,还有两个孩子,我怕周龙伤害我家里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门和爬墙的时候,你是否警告过他?”方轶接着问道。

“警告过,但是他不听,还骂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看向法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没有什么异议,丁大山也没有异议。拿刀伤人致人死亡这是事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方轶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防卫过当上,只有防卫过当这个理由才能让丁大山少受几年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大山与周龙的关系及具体案情,周龙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丁大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丁大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检察员道。

看得出来,他已经预料到了方轶会提出防卫过当的理由,请求法院减轻对丁大山的处罚,所以他提前否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封堵方轶的辩护意见。

听到检察员说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双眼有些发直,心道:当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咋临时变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周龙是我扎伤的,他的死与我有关系,但我是为了保护家人……”丁大山说到后面有些语无伦次,被审判长制止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儿丁婉秋与被害人周龙系夫妻关系,因周龙染上赌瘾,丁婉秋迫于无奈要求离婚,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晚九时许,被害人周龙来到丁家,其行为在时间、方式上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攀爬上墙跳入院内,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此后,周龙先用墙上的石头掷砸被告人,随后跳入院中与被告人丁大山进行撕扯,其行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被害人周龙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周龙在晚上九时许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此前周龙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闹事,丁大山报警求助,一直没有与周龙斗殴的故意。案发之时,丁大山提前准备尖刀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被害人周龙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丁大山的女儿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被害人周龙骑墙头实施了投掷石块的行为,此后又跳入院内与被告人撕扯,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丁大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吗?

老话说得好: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一旦奋起反击,真打红了眼谁能控制得住,超过了所为的“度”构成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被认定故意伤害),又要被处罚。方轶不信谁能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过“度”。

方轶从心底里不服一审的判决,难道真的等到周龙把尖刀抢到手,伤害一家老小后,再谈正当防卫吗?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态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应该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会议室内,方轶看着对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该如何劝慰她。

“方律师,您刚才说上诉,上诉能赢吗?”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