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89章

作者:雪映红梅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对沈明元不是很有利。”方轶说完,看向沈明珍。

“您刚才说我弟弟‘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但是我弟弟并非明知,只是推测、猜测而已。这也构成洗钱罪?”沈明珍疑惑的看向方轶。

方轶斟酌了下,解释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的规定,主观明知是成立洗钱罪的一个前提条件。

但是您理解的‘明知’,与司法机关认定的‘明知’标准是不太一样。

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会被司法机关纳入明知的范畴。

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以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犯罪所得的赃钱(D品犯罪、H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K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本案中,您弟弟猜测对方购买股权使用的资金为走私所得,实际上也确实是欧阳维纶采用走私的方式取得。

而且欧阳维纶让您弟弟全程参与收购项目的交易,并分四次支付了股权转入款,最关键的是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使用的是现金,而在交易之后,您弟弟得到了好处费和一辆宝马车,以及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他明知交易资金的来源。”

“那……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沈明珍沉思片刻,眼神中闪过一丝慌乱。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认为您弟弟虽然可能构成洗钱罪,但是他属于从犯,在整个洗钱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我们可以为他做罪轻辩护。”方轶回道。

“会被判多少年?”沈明珍追问道。

“这个不好说,我们可以建议法院判处他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最终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方轶说道。

“嗯,我弟弟的案子如果委托给您,需要多少律师费?”沈明珍犹豫片刻后,问道。

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将律师费定为六万元。沈明珍再次签署委托手续,交纳律师费后,离开了律所。

方轶回到办公室后,云乔跟了进来。

“师父,您说沈明元被指控犯洗钱罪,那欧阳维纶呢?为什么欧阳维纶不是这个案子的被告人?”云乔歪着头,抱着案卷看向方轶。

“这个说起来有点复杂,你坐。”说话间,方轶坐在了沙发上,喝了一口茶水后,看向云乔。

云乔坐在方轶对面的沙发上,瞪着大眼睛,等待着方轶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既从事上游走私等犯罪又参与从事下游洗钱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公司,一般按照吸收犯处理,仅追究其上游犯罪(重罪)刑事责任,不再行追究洗钱罪(轻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国际公约及很多国外的刑事立法与咱们是不一样,有可能人家认为这种犯罪很严重,需要重判,总之那不是咱们考虑的问题。”方轶说完看向云乔。

后者眨着眼安静的听着。

第777章 明天得弄几个大腰子补补!

“其实咱们这样规定,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首先,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来看,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为明知,客观方面实施了提供资金帐户等协助行为。

由此可知,只有上游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才存在对财产是否属于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存在明知与否的问题。同时,也只有上游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才谈得上提供、协助等问题。

其次,洗钱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存在着依附从属及阶段性关系。

没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会有需要清洗的黑钱,洗钱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反过来说,也正由于洗钱行为的存在,才使上游犯罪分子安全顺利地循环使用黑钱的目的得以实现,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欧阳维纶犯的是走私罪,他的洗钱罪行已经被走私犯罪所吸收了,本案没有必要再单独追究欧阳维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方轶解释道。

“哦,如果这样的话,按照吸收犯处理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云乔点着头说道。

“好了,这个案子你盯着点,有开庭的消息后,及时告诉我。”方轶微笑道。

“好嘞!”云乔说完,如小鹿一般离开了办公室。

就在此时,手机的提示音响了起来,方轶拿起看了一眼,笑了。云梅要回来了。

傍晚,火车站。

云梅处理完京城的事后,一个人提着行李箱走下火车,不过此时的她并不感觉疲惫,反而有些小兴奋,因为她知道站外有人在等她。

走出出站口后,她看到了那个人,此时的他正站在不远处傻傻的笑着,眼中全是温柔。

“傻样!来接站也不知道带束花。”方轶来到近前接过云梅手中的行李箱后,云梅少女一般的责怪道。

“鲜花有什么好的,不当吃不当穿的,走回家,我给你准备了羊肉片、铜锅,还有红酒,给你接风,好好享受下二人世界。”方轶傻笑道。

“羊肉火锅,搭配红酒……你真想的出来。这么热的天吃涮羊肉,不怕上火啊!”云梅跟着他向停车场走去,边走边说。

“怕啥,开着空调,吃涮羊肉,别有一番滋味。再说了,上火怕什么,晚上不是能泻火嘛。不怕!”方轶低声嬉笑道。

“晚上给你弄个大冰坨子,去去火。”云梅剜了方轶一眼,但心里却美滋滋的。

二人驱车来到方家,点燃桌上的铜火锅,降低空调温度,一边喝着红酒,一边吃起了涮羊肉。

“我先去洗个澡,你收拾下。”云梅吃过饭后,感觉浑身乏累,说完向卫生间走去。

“你去吧,我来收拾。”方轶双眼含笑的说完,动作麻利的将桌子收拾干净后,进了卧室。

差不多一个小时后,云梅穿着睡衣,边用手里的毛巾擦着湿漉漉的头发,边走进卧室,发现方轶正撅着屁股在柜子和抽屉里翻腾着。

“找什么呢?”云梅放下毛巾问道。

“TT,之前我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了,找不到了。”方轶边找边说。

“不用找了,这几天安全。没事。”云梅笑盈盈的来到方轶身旁说道。

她没有说出心中的秘密,因为她觉得还不到摊牌的时候,两个人快乐就行了。

“真的,那……那我去趟卫生间,马上来。”方轶听完,急匆匆的冲向了卫生间。

一个半小时后,方轶一个人慵懒的躺在大床上,胸口一起一伏的,感觉浑身疲惫的不行,头上的汗水不断滴落在枕头上,浑身黏黏的。

方轶眼神直愣愣的看着天花板:看来明天得弄几个大腰子补补!

卫生间内再次响起了哗哗的淋浴声。

这一夜注定将激情四射。

……

次日上午十点,方轶腰酸腿疼的走进办公室没多久,杜庸敲门走了进来。

“方律师,有个案子想向您……,您这是怎么了?闪到腰了?”杜庸走过来,见方轶一手扶着腰,一手扶着桌子,费力的坐下,心中有些不解,问道。

“没……没事,昨天搬东西闪了下。”方轶有些尴尬,总不能说昨天运动过量了吧:“有事?”

“嗯,有个案子想跟您探讨下。要不……改天?”杜庸见方轶如此说道。

“不用,把案卷给我,你介绍下情况吧。”方轶说道。

杜庸将案卷递给方轶后,开始介绍案情。

这个案子是杜庸自己的案子,是他的朋友介绍过来的。

被告人名叫牛慎仪,他在下面县里的机加工厂当司机,每天的工作就是拉原材料和运送机加工厂的产品给指定的客户。

一个月前因一千多元加班费的事,牛慎仪与老板吵了一架,当时他觉得老板太黑,就想着以后找机会黑老板下,敲打下老板,然后不干了,走人。

此后没几天,厂里接了一单急活,安排他去钢厂拉材料。牛慎仪见这一车材料价值人民币十二万元,便动起了歪脑筋,在半路上将车内的材料以七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家加工厂。

随后他弃车,携带七万元逃匿。老板左等右等不见他回来,便给他打电话,结果电话关机了,后来开车出去寻找,在路边找到了被遗弃的卡车。老板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便报了警,一周后,警方在火车站将牛慎仪抓捕归案。

牛慎仪对于偷卖材料的事供认不讳。

“方律师,被害单位机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所以这案子到底是定侵占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我有点吃不太准。”杜庸说完,看向方轶。

“你们怎么想?”方轶看着案卷材料,问道。

“达哥出差了,没回来,我和周律师沟通了下,我觉得是侵占罪,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员工,只有雇员。但是周律师觉得应该定职务侵占罪。”杜庸回道。

“周律师的理由是什么?”方轶头也不抬的问道。

第778章 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

“她的理由是,所谓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社会服务的经济组织。被害单位机加工厂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该厂实际上是按照企业来运营管理的,雇工人数也比较多,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故应视为企业。

周律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包括类似于本案机加工厂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杜庸说道。

“嗯,我的意见跟你一样。本案应该定性为侵占罪。”二十多分钟后,方轶放下了案卷,想了想说道。

“您能否帮我解释下,有些地方我还是想的不是太通透。”杜庸虚心求教道。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我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理由是:

第一,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第二,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不同于自然人,它最显著的特征是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资经营。

如果是个人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如果是家庭投资经营,从刑法意义上看也不能完全视为单位。

第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它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所以,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案被害人机加工厂虽然规模比较大,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但它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法律意义上仍为个人。

因此,该加工厂所聘用的司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厂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解释道。

“哦,您这么一说,我就通透多了。”杜庸点头道。

“本案中,被告人牛慎仪不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的实质是将自己临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个体工商户机加工厂雇佣的司机,受托负责运送机加工厂的原材料和产品,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交运的货物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

换句话说,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为个体工商户送货的司机,对车上的货物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犯了机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我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方轶接着解释道。

送佛送到西,既然给团队成员分析案情,怎么也得分析透彻了,不能把话说一半就停了,那样不利于团队成员专业水平的提升。

一个团队的专业实力不是由专业水平最高的那个人决定的,专业水平最低的那个人会拉低整个团队的水平。所以方轶要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创口碑,就不能藏私。

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所以这个案子的自诉人是机加工厂,杜庸虽然也觉得这个案子被告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一直不通透,所以才会来找方轶请教。

半个月后,法院的判决再次印证了方轶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慎仪将代为保管的自诉人价值十二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慎仪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获的赃款七万元返还给自诉人。

当然这都是后话,此时的杜庸是不知道的。

“孟广达最近怎么样?是不是已经忙的脚打后脑勺了?”方轶笑呵呵的问道。

“达哥挺拼的,不管大案子还是小案子,只要分给他的,有钱赚,他都接。”杜庸很客观的评价道。

“嗯,咱们团队就你们三个律师,我会尽量把案子分配的均衡一点。你们放心,如果有肥活儿,我不会抱着不放,只要肯干,大家都有的赚。”方轶微笑道。

“您放心,不用您说,我们也会努力。”杜庸回道。

能当律师谁都不傻,如果老板有私心,把肥活儿都给了一个人,或者自己抱着不放,很快其他律师就会知道,用不了多久团队内部就会离心离德,整个团队长久不了。

方轶在这一点上还算公平,首先他不会自己私自节流肥活儿(他的目标是打造团队,不是单纯的自己赚钱),其次他也不会偏爱某一位律师,在团队内拉帮结派,所以大家都挺信服他的。

当然在杜庸看来,有可能是团队人少,方老大不需要这样做,以后团队发展了,律师多了,不知道方老大是否还能一碗水端平,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至少目前大家还是挺满意的。

很快沈明元洗钱的案子开庭了。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很扎实,方轶只能做罪轻辩护,检察员建议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沈明元有期徒刑五年。

方轶认为沈明元构成洗钱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元受他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是他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以走私所得资金投资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妨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沈明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沈明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沈明元的违法所得宝马小汽车一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沈明元的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第779章 无可奉告

这一日下午,方轶正坐在办公室内边喝茶边琢磨团队发展的事,手机响了起来,是谈案组的谢友和打来的,现在老谢基本上与方轶团队捆绑,只要是指名道姓找方轶咨询法律问题的,都由他接待。

“老方,刚才有当事人打电话过来,说要见你面谈,你不出面接待他就不来了。”谢友和说道。

“什么案子?”方轶一怔,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