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映红梅
我跟你说现在上面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不良率查的很严,金融机构日子也不好过,这次咱们派人收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给他面子,否则四大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的是不良贷款,比他们还便宜,质量还好,咱们凭什么要他们的。
你说的那家三强预构件公司的不良贷款已经收过来了,剩下就看你的了。”华连成一脸的得意。
“算啦,这不是客户点名要的吗,又不用咱们出钱收购,你就别叨叨了,收点过路费咋那么多事。”万可法斜了一眼华连成。
方轶听着二人斗嘴,越听越觉得这里面水太深。果然有钱人赚钱的路子就是野,感情眼界和大局观都用在这上面了。胖老头对这案子这么关心,绝对不是为了赚那二百二十万律师费。
果然是人老精,马老滑,兔子老子鹰难拿。
第584章 这事您问不着我
“小方,你不是外人,今天咱们三个说的话,你可要守口如瓶。明白没?”万可法看向方轶。
方轶急忙点头,表态。
次日一早,之前周颖跟着宋律师办的一个案子开庭,她与宋律师去法院了,方轶独自去了看守所会见余三强。
听完方轶的辩护方案,余三强只是点了点头,眼神中连点火花都没有:“你们律师真是靠嘴吃饭的,一个比一个能忽悠。
之间那位马律师跟我说,这案子不叫事,他有关系,结果我被判了十年。后来他又来见我,跟我说就算是判了他也能给我捞出来,大不了走减刑和保外就医的路子……
现在你又跟我说做无罪辩护,靠谱吗?你认识法官?”
“不认识,靠不靠谱,我嘴上说,你信吗?反正你这案子检察院没抗诉,最坏也就是十年有期徒刑,万一成功了呢,你说是不是?”方轶似笑非笑的看向余三强。
他算明白了,面前这位余总是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根本就不信律师。
“行!就这么办。如果你能把我弄出去,我摆流水席,连请你吃一星期。”余三强算杠上了。
余三强的案子终于开庭了,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其中大部分是余家人,剩下的是余家的朋友,在最边上坐着两个信用社派来旁听的员工。
在进法庭前,方轶见到了余三更,余三更看起来很斯文,据说是从国外留学回来的,后来娶了个长得相当一般(搁哪都放心),但很有背景的媳妇。
经过几年的“奋斗”,余三更在当地接手了一家规模不小的建筑公司,在老丈人的扶持下,他的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项目。
坐在上面的审判长是位男法官,一张国字脸,身材高大魁梧,是刑庭的庭长。另外两位审判员,一男一女,男的有四十来岁,看起来像是个严肃的和事老;女的眼神很凌厉,有种咄咄逼人的感觉。
检察院很好的贯彻了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的原则,公诉人席上,坐在首位的男检察员三十多岁,正值年富力强的黄金时段。女检察员比较年轻,一身英气。
……
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抬头看向上诉人席上坐着的余三强:“下面由上诉人余三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我认为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初我把厂房和办公楼等资产卖给姜林时,跟他都谈好了,由他代为偿还贷款,当时因为办的急,所以没写清楚。
后来姜林背信弃义,不承认代三强预构件公司偿还贷款的事,为此我把他起诉到了法院,结果法院认定我跟他之间签的买卖合同有效。
我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导致我不能偿还贷款,我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余三强不愧是从底层做起来的,在社会上混了这么多年,坐在法庭上一点不怵,表现的很从容,当然有些话是他听方轶说的。
“下面由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之时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手续全部符合信用社的要求,合法合规。
虽然有部分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还有部分贷款未用在贷款用途上,但这也仅仅是违反约定,实际上贷款都用在了企业的经营上,不存在挥霍或者私吞等非法占有的情况。后来因为经营问题导致上诉人无力偿还贷款,为了还债才将抵押物卖掉。
综合全案来看,信用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信用社的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在签署完贷款抵押合同后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目前《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取代)的规定,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信用社无法实现抵押权不应全部归责于上诉人。
如果上述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随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上诉人余三强在转让抵押物后,实际上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系抵押权未设立导致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上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发表完上诉意见后看向法官。
“上诉人余三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我根本就没有骗贷款,都是信用社的放贷员给我出的主意,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说这样可以给我放贷款,保证我的资金需求。
贷款我都用到公司运营上了,我一分钱没拿,不信你们可以查账,一审时也查过账目,没有问题……”余三强底气十足的发表着意见。看那意思他比法官和检察员的底气还足。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停下手中的笔,看向公诉人席。
“上诉人余三强,你与信用社签署抵押合同,办理贷款后,是什么原因导致信用社未能办理抵押手续?抵押物具有合法的产权证吗?”检察员问道。
“肯定有啊,如果厂房和办公楼没有产权证,信用社能给我贷款吗?他们最喜欢不动产,银行放贷不都这样吗?就认房产,他们也就这点本事。”余三强铿锵有力的回复道。
“既然有产权证,为什么没办抵押手续?”检察员对余三强的态度很不爽。
“这事您问不着我,我就是一个初中毕业的小老板,信用社的人比我学历高多了,他们让我怎么办,我就怎么办,我哪知道他们为什么不办抵押手续啊。
您得这么想,如果我不按照他们说的办,他们能给我贷款吗?他们不办抵押手续,我还得翻开法律规定,舔着脸,追人家屁股后面告诉人家:喂,你们没办抵押手续,这是不对的!
到底谁是职业放贷的,谁是贷款人啊!我就是一个借钱的,有那义务吗?再说了我这文化程度,也不懂啊!”余三强梗梗着脖子怼的检察员肚子一股一股的全是气。
第585章 我这人没文化
方轶坐在辩护席上,面无表情的听着,心中却乐开了花。虽然余三强说的不好听,但是在理。
“上诉人余三强,你转让公司的资产给姜林的水泥厂,是在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前,还是贷款到期后?”检察员调整了下情绪,继续问道。
“在贷款到期前。”余三强道。
“此时你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怎么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检察员追问道。
“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一开始都挺好的,但是后来市场越来越卷,经营的都不太好,也就勉强维持,根本赚不到钱更不用提还贷款了。”余三强实话实说,没有蒙骗检察员。
“既然你已经意识到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你为什么不用转让资产的钱偿还信用社贷款?”检察员不解的问道。
“我这人没什么文化,想的也简单。我这么做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我的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不容易,大家都是为了糊口,所以我不能拖欠他们的钱,既然已经穷的变卖资产了,我就把供应商和客户的钱,该退的退,该支付的支付,都还清了。
公司里的员工跟着我干,都年头不短了,有感情,大家底子薄,指望着工资过日子呢,再说了都是本乡本土的,被人指着脊梁骨骂,不好。所以把员工的钱也清了。
我寻思着,信用社有钱,不差我这三瓜两枣的,再说了卖资产的钱也不够还贷款的,所以就没还。
第二个原因,我把这帮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都维护好了,将来东山再起,人家肯定不会说咱不诚信,不跟咱合作,我还有机会再起来。
我把钱都给了信用社,欠着供应商和客户的钱,员工吃不上饭,将来谁跟我合作?信用社会会帮我吗?别扯犊子了,我要是没有土地房产,没有经营流水,他们连看都懒得看我。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所以我卖完资产后,没偿还贷款。反正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余三强自认为说的很实在,其实也是如此。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没法再问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听完余三强的发言,低头记了几笔后,看向方轶。
“被告人余三强,你贷款后,资金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我说的是你从信用社贷的全部款项。”方轶问道。
“全部都用在了两家公司的运营上,一开始贷款三百二十万元,都用到了厂房和办公楼的建设和采购设备上,财务上有记录;后来带的六百多万,一部分偿还了之前的贷款,剩下的用在了厂房建设上。
第三次贷款柒佰五十万元,把之前贷款未还的本息也并了进去。第四次贷款三百五十万元用在了运营上。
这些款项在一审时都有记录,法院找会计师事务所查过账。”余三强一边回忆,一边说道。
“办贷款的时候,信用社的人是否到公司查看过财务报表?是否查看过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方轶问道。
“那是肯定的,该走的流程一个没落下,我们都是走的正规手续。”余三强梗梗着脖子,瞪着眼看向方轶。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停止了发问,再问下去,这位余老板指不定又说出什么呢。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众人。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余三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上诉人余三强的发言与之前差不多,说完正题开始东拉西扯的,但刚说了没两句被审判长无情的打断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余三强的贷款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实施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余三强也没有实施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余三强在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得到贷款之后,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尽管他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余三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放下辩护词后,看向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冷若冰霜的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第586章 长点心吧!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即将到期之时,采用变卖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上诉人名下的两家公司账目不仅混乱,而且款项往来繁杂,无法明确的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与公司支出款项一一对应,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上诉人故意为之,就是为了避免我们查清款项去向。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贷款到期前转让抵押物,并将转让款项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混淆试听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检察员义愤填膺的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
第三,借款人贷款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返还贷款。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纪要中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在办理贷款时不存在欺诈行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不是其追求的结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在贷款到期后,上诉人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早就料到对方会在非法占有上做文章,因此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准备。
……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唇枪舌战,终于结束了庭审。
坐在上述人席上的余三强看着辩护人与公诉人唇枪舌战,说实话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么激烈的法庭对决,虽然双方说的话里面的“字”,绝大部分他都认识,可凑在一起是什么意思,他还真有点发蒙。
他记得当初一审时,自己的辩护人马律师也就简单的对着稿子念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可没敢跟公诉人你来我往的这么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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