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2008:我阅读能赚钱 第144章

作者:520农民

代理律师一下子就被问住了,一个问题,直接把他的气势压下去了。

IGP代理律师依然不饶:“请被告方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有还是没有?”

沐阳也无视他这个问题:“有还是没有,跟我能不能发明激光器没有直接关系。你逻辑不成立,难道我学开汽车,难道非要先学会摩托车嘛,难道就不能跳这个阶段?”

“被告方,请直视这个问题,有还是没有?”IGP代理律师还是继续这一招询问。

因为,代理律师知道沐阳还没有发明专利授权,从时间点上来说,还不足够。

如果沐阳如实回答没有,那代理律师就赢了第一阶段,从气势上就赢了。

这种玩法,有时候法官来不及阻止这种问题。

只是,沐阳只是淡淡地笑,没有再回答。

刚才提问的法官说:“等一下,原告代理律师,你的这个问题逻辑的确存在问题,请举证,你认为星海集团在哪一方面仿造IGP的激光器?”

这个问题,让IGP的技术总监鹿一明来回答最为合适。

鹿一明向自己的代理律师示意,也想让他冷静一静,这开场就输了气势了。

开庭前上交过资料,鹿一明打开资料,原告和被告,及技术官、陪审员那里都可以同时看到举证资料。

鹿一明说道:“第一点,星海集团从事激光行业的时间极短,据我调查所知,他们的研发团队人数只有三十人,研发水平不足,不可能有能力研发出世界先进水平的激光器,这是一个很大的疑点。

第二点,正如我方代理律师所说,星海内部传言,甚至星海集团的最新官网也说明了,星海集团的手持激光焊设备和激光器是都由沐阳发明创造,我虽然很敬佩沐总,但我也直言了,以沐总大二学生的能力,不可能有能力研发出世界一流水平的激光器,这也是很大的疑点。

第三点,我们采购了星海集团的手持激光焊设备,对激光器进行拆分分解,然后与我们的激光器进行对比,发现有很多相似点,大家请看屏幕,这一张清单,是我们IGP罗列出来的相似点。”

沐阳同样看了下鹿一明罗列出来的相似点清单,但看了之后,笑了笑:“这位IGP的鹿一明鹿总,你应该很熟悉激光器吧?”

“那当然,从事激光十几年,肯定熟悉激光器的研发。”鹿一明非常肯定。

“那我问你,你知道什么叫布里渊·拉曼分布式吗?知道什么叫纯四次孤子吗?你知道……吗,这五个激光器的问题,你能回答上来吗?”沐阳问的都是极深奥的问题,哪怕是专家,他说的五个问题,不一定能全回答上来。

更不用说,半桶水水平的鹿一明。

此时,就连翻译人员,也不懂如何翻译沐阳的话。

鹿一明反问:“你问的问题,跟本案没有直接关系,难道以你的水平,还真懂了。”

沐阳郑重回道:“那不好意思,我还真懂,但我不想告诉你,说了你也听不懂。

法官大人叫你举出证据,而不是疑点,我也怀疑你,前段时间帝都发生的纵火犯很有可能就是你,因为你刚好在帝都。

虽然我没有证据,但你也一样有嫌疑。

你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说法吧,没有证据的事,就不要说出来。

所以,你的第一第二点证据,从逻辑上看,根本不成立!

至于第三点,你罗列的技术相似点清单,这就是你说的专利侵权吗?

让我有些失望,对你的技术掌握程度有些失望,我研究过你们1000W光纤激光器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连世界各国的激光器专利保护范围我都有研究。

而我们的激光器根本没有造成侵权,各位陪审专家可以对比一下IGP的激光器保护范围。

我估计你自己也没有搞明白激光器的核心技术,我们的激光器,和IGP的激光器原理根本不一样,这谈何侵权。”

沐阳当时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就是为了刷成就点,而不是以星海集团的名义。

IGP帝都分公司查的却是星海集团有哪些发明专利,这肯定查不到。

而且,沐阳的激光器专利发布号出来没多久,IGP是在起诉之前查询的,没有查到星海集团拥有激光器的专利,这才起诉星海集团。

哪怕最近又查询了,但沐阳还没申请公开发明专利公布号,怎么可能查得到。

多层因素,造成了这层层误解。

偏偏沐阳也不想告诉IGP他们已经拿到了发明专利公布号,后来发现可以利用这一场官司,吸引媒体来宣传公司及产品,那他就将计就计,继续隐瞒外界,也不在官网上拿出发明专利公布号澄清侵权的事,IGP想打官司那打就打吧,反正不到庭审最后关键时,不会进行公开。

不可能一开始就开出王炸,毕竟沐阳也不知道IGP准备了什么证据,是否充足。

但从目前来看,IGP的所有证据也就是那么一回事,让他有点失望。

现在,是时候拿出王炸的时候了。

第206章 别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阳可以做到!

沐阳说完后,罗向强调说一下:“我同意沐阳先生的观点,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只是疑点,不足以证明我方侵权;

张三拿刀杀了人,把刀扔了,结果你不小心拿起杀人刀,我能说是你杀了人吗。

你肯定不愿意!

原告的第三个举证,罗列的技术,不在IGP的技术专利保护范围内,相似点不足以说明是侵权,而是要看有没有核心的区别,专利法是否认可。

有些相似点,只要是改进,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新的专利,就没有侵权的说法。

罗列的第一点,外观相似,长宽比例一样,但有很多结构却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机箱,折弯处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们的孔是钻出来的,而我们的孔是激光切割,而且是椭圆,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样,以上这些,都超出IGP专利的保护范围……

比如我买了一把别人的刀,我拿回来改造,虽然它还是一把刀,结构形状也有相似点,但我使用了新的制造工艺,然后去申请这个工艺,申请专利通过,就不能说是侵权,专利不通过,也不能说是侵权。

13与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义一样嘛?

肯定不一样,主要结构都不一样,怎么能说是一样的呢!

拿相似点来说侵权,这一点说不过去。

第二点,使用相同的零配件达到50%,我想请问原告,我想这些零配件的厂家肯定不同意只卖给你们一家使用吧。

第三点,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我们可以把IGP激光器的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A+B+C,我们因缺少技术特征C,则应认定我方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罗向指的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专利侵权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虽然各国专利制度各有不同,但总体的侵权判定原则大同小异,都遵守五大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和特意排除原则。

一般先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判断,刚才罗向说的,他们把IGP激光器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划分为A+B+C,如果星海集团的技术方案包括A+B+C,不管后面有没有加D+E,那么这个技术方案就是侵权的。

但如果缺少某一个特征,如缺少C,哪怕含有A+B,比如星海的技术方案特征包括A+B+D,认定未落入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那么这个技术方案没有侵权。

如果搞不懂这个,有可能在一审时就被判侵权。

这种事并不是没有,有些法官和陪审专家吃不透这点,造成误判。

当在做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全面覆盖原则通常会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

最简单的做法是,当发现产品比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缺少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不侵权,也就不必进行后续的判断了。

当然,这个就要求专利质量如何了,同时要了解同类专利,要非常熟悉,这个工作量就非常大。

而沐阳对这个专利侵权方法吃得比较透,他从成就点商店拿到技术后,并没有完全照抄,因为阅读系统不会帮他判断技术是否与别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法官:“原告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

第三个举证,请问陪审专家,如何看待?”

陪审专家:“被告代理律师说得有理,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原告罗列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方案构成侵权。”

法官:“原告,请问原告还有什么可以举证的吗?”

IGP的代理律师反驳:“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星海集团使用IGP的激光器,是在这个IPG激光器基础上进行仿造,所有的相似点已经说明,星海集团已经有仿造的意图,从出发点就构成了侵权。

最关键的相似点,星海集团的激光器工作原理和我们IGP激光器是一样的,光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已经侵权。”

陪审专家:“如果说,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核心结构,跟IGP的一模一样,而且IGP对核心结构进行了单独的专利保护,那么,被告方侵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地进行对比分析,请原告举证证明。”

沐阳反驳:“我们的激光器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

IGP代理律师没等他说完,就直接反驳道:“原告在我们的激光器进行了优化,申请了新的发明专利,并不是说,有专利就不代表没有侵权!”

“说的有道理!”陪审专家认同。

哇!

现场旁听观众惊讶起来了。

难道自己有新的专利,还不能说明没有侵权吗?

这一点,现场还有不少人搞得懵了。

沐阳不得不佩服这个原告律师,这插嘴的能力就是厉害,看来对专利法吃得比较透。

麻蛋,律师的嘴巴就是厉害。

刚开始时,沐阳已经把他的气焰压下去了,结果没多久,就让他恢复心态了。

沐阳虽然有点纳闷,但IGP和陪审专家的话并不是没有道理。

并不是说申请了发明专利,就构不成侵权。

这个专利法区分有点烧脑。

举个简单的例子。

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内容很简单,权利要求覆盖范围也只有一项,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支撑腿。

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场上大卖,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

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

椅子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

那么,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

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

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具有创新之处,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企业研发也是一样,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从而解决新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只要方案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

答案是:不可以。

可以申请专利和生产销售并不等同,因为生产销售对张三造成利益损失。

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罗向所说的全面覆盖原则。

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

但是,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就算是张三,也不能生产李四的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

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那么,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

我们知道,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

正常来讲,与凳子相比,椅子坐起来更舒适,更受消费者的青睐,销量也会更高,有更大的经济价值。

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

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上述困境,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方案一,专利授权。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随后开始生产椅子。

方案二,交叉许可。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

接下来的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

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王五该怎么办?

方案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比如增加扶手,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从而申请躺椅专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也需要王五的许可。就这样,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增加了谈判筹码。

方案二,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进行技术规避。比如,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

总的来说。

专利可以申请,但如果新专利包括了IGP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话,那么就构成侵权。

如果不生产,当然不构成侵权。

同样的,IGP不能生产销售星海的激光器。

沐阳直接反驳IGP的代理律师:“你看都没有看过我的发明专利,就直接说我们的激光器侵权了。

不过,就算你看了,估计也看不懂,这怪不得你。